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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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29, 2010

刘黑帮们为何对维权运动的名人痛下杀手?

萨刘邦/文

刘黑帮们这些年来在国内民运舞台上频频出怪招,处处搅屎局,搞得维权运动的人士常常措手不及、人仰马翻。早前将高智晟、郭飞雄、胡佳和陈光诚等搞得个落花流水。头目刘晓波获奖更加是大大地捞了一把!造神事件正愈演愈烈,正是:前门点火,后门继续!这次,在推特上居然搞到维权英雄赵连海的头上。刘黑帮们所出的招式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而现在这种局面无疑是当局最愿意看到的,对于刘黑帮他们而言,虽然表面上口口声声说要谴责当局镇压异议者,但心里所想的还不是尽早将维权运动的异已分子彻底解决掉,以免夜长梦多,否则面对这样一些咄咄逼人、对当局杀气腾腾的维权者和反刘者,刘黑帮们和当局又岂能安心下榻,放心入眠呢?

但是为什么刘黑帮们迟迟未有大规模来动手?他们在怕什么?怕的自然不是维权运动在国内深入人心,访民那千万“所向披靡”的队伍和那“攻无不克”的人海战术,而是怕他们背后的主脑——中国共产党。因为高智晟郭飞雄惨烈的遭遇场面还历历在目,谁又敢冒着与国内巨大的访民开战危险来收拾几个闻所未闻的滋事分子呢?

所以对于刘黑帮们而言,上上之计莫过于逼迫维权运动的名人靠边站,让他们收拾反刘者们时只能站在一边干看,无从插手。这样,单单是那些反刘者就容易收拾了。而要做到这一点,起码要出现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出现某些事件,让反刘者在道义上尽失国内维权运动人士的信任。

第二、刘黑帮们先发制人对国内外的反刘者实施攻击,那时国内维权运动的人士再帮助反刘者将等于得罪了整个笔会!

第三、反刘者与国内维权运动的关系出现较大的裂痕。

现在看来,这三个条件都未能出现,而且国内维权运动和反刘者的沟通在不断地走向成熟。拒郭事件已经让刘黑帮们在世人面前彻底失尽了人心,这时刘黑帮们还以攻击反刘者相威胁,倘若反刘者和国内的维权运动联手,利用刘黑帮们的丑事加以有礼有节的挑衅,刘黑帮们一旦按耐不住动手,试问那时国内维权运动的人士会不加入混战吗?

刘黑帮们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吗?国内维权运动在刘黑帮们的挑衅下又有几分助战的愿望?恐怕那时不只是隔岸观火那么简单了!而区区刘黑帮们哪里是反刘者和维权运动人士的对手。

话又说回来,但凡有点战略头脑的人,都知道在民运舞台这样横冲直撞无异于自寻死路,但刘黑帮们却为何如此执迷不悟呢?赵连海先生得罪他们什么了?赵连海先生威胁刘晓波了吗?究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它!正在于目前刘黑帮内部的危机,随之捧刘的全面失败,国内的话语权愈发困难,国内对其小圈子的所作所为怨声四起,加之刘还在狱中,内定的接班人还没上来的新旧一代交替前的敏感时刻,此时的笔会的刘黑帮派系必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唯有对内对外表现出一副强硬的姿态,以掩饰内部的虚弱,否则很容易出现人人喊打的突然崩溃的惨状。所以说,虽然四面出击、到处点火的做法无异于自寻死路,却是不得不为,这是任何与人民为敌的黑帮派必然的逻辑归宿。

而这时,刘黑帮们今后还会发出什么样的牌呢?这时刘黑帮们还能有什么样的作为呢?刘黑帮们又会在急火攻心中上演什么样的最后疯狂?我们且拭目以待。

2010-11-29于上海

Sunday, November 28,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声明: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白东平先生!

据白东平先生的太太杨丹透露:中国访民维权律师团的成员白东平先生今天早晨被刑事拘留,拘留的原因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具体的理由和事实尚不清楚。对此,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强烈谴责有关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来构陷白东平先生!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认为:公民白东平先生是一个守法的公民。白东平先生一贯热爱自己的国家,白东平先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有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尽管白东平先生的个人理念与当局的信念有差异,这也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如今白东平先生被当局刑事拘留,其家人十分担心,此举实在令国人无法忍受。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强烈要求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公民白东平先生、还公民白东平先生的人身自由!并对当局拘留白东平先生的无耻行径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我们同时认为: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表达,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政府也无权干预,这是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被确认,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恐怕也不敢如此放纵。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认为,当局继续无理拘留和剥夺白东平先生的人生自由是违法的。拘留白东平先生将会严重影响不同信仰人士对政府的认识和理解。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希望,当局应该停止镇压不同政见的和不同信仰的人士,让国内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施政理念,处理好与不同信仰的宗教人士的关系,不要让人民在恐惧的阴暗下生活,因为那样将会给执政者留下永远也抹不去的历史污点!

公民白东平先生的案件结局如何?我们将试目以待!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2010-11-29

警告:刘晓波获奖是一个信号!

刘晓波是中国之不可多得的“伟大领袖”“三个代表”(圈子捧说)和诺贝尔和平奖的得主。但在目前国内如此的暴政条件下,捧刘晓波做“伟大领袖”“三个代表”非也就是刘帮圈子借刘势和暴政对国内目前国内维权运动全面大镇压的一个信号。也就是向当局公开所谓国内民运和国内维权运动大分裂的一个宣示。好让暴政当局放开手脚对付国内的维权运动,将反刘势力彻底消灭干净。

本来,刘晓波现在在狱中,老夫说刘的不是是不道德的。但现在刘晓波的小圈子却盛气凌人,臭气熏天!到处去吹捧刘晓波作为什么现时代的反抗领袖,什么三个代表,这就使让人不寒而栗了。刘晓波虽然是现代东林党的领袖、如今日又得什么和平奖之类的,他所坚持的非政变的所谓“韧性和”无敌论”完全是一种服从独裁的奴隶的忍性,只满足了作为小圈子者生于斯老于斯死于斯的雅舍情怀、书斋游戏,完全没有一代士大夫心系天下而敢于杀身成仁的牺牲气魄和行动勇气!

作为不服从者,从高智晟、郭飞雄、陈光诚、胡佳到黄琦,他们的反抗精神博得国内大众的喝采和欢呼。但去惨遭刘晓波小圈子助纣为虐以及歇斯底里的围攻。每一次刘晓波小圈子有“喜”事的发生,就是国内维权分子倒霉之时,另人不能不想到是一种人为的巧合。这一次,当刘一获奖,全国顿时陷入更加恐怖的时代,大批一线的维权者喝茶、拘留,逮捕天天不断,唯一刘帮小圈子的人没事,天天还在唱赞歌。

这就是“无敌论”带给他们的荣耀!刘晓波小圈子须知:在这个恐怖的党天下想不流血的做成一件事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的国内无论是大事、小事天天都在非自然的死人,对改朝换代这么大的一件事也就必须死人了!因为在帝王时代最弱的统治时期的一个改朝换代都必须死人,又何况现在呢?不可能兵不血刃地结束极权的统治。

国内的所谓“动嘴巴”的民主运动和那些“走出街头抗”的给维权运动大分裂是为可被免的了。正如刘晓波小圈子集团所说的“道不同不相为谋”,这是你们刘晓波们的自由,但刘晓波小圈子也要记住“位尊者任重”的道理,不要“道不同便相为阻”。 刘晓波有带领余杰、刘路、刘荻、张贺词等人畅谈合作无敌的惬意,但是要麻烦刘帮们:请你们先去掉什么首领、领袖和代表的名器,不要来代表我们国内的维权运动!

有人说,韩信能受胯下之辱,但仍不失是英雄豪杰。现在刘晓波是三个代表兼伟大领袖了。但老夫要说的是,刘圈子的一言一行,正是刘本质的应验。老夫相信,一些默默无闻的奉献者与那些不甘寂寞﹑沽名釣誉的刻意拋头露面者是有极大的区別的!人在做,天在看!大家看一看刘晓波小圈子集团做过一件对国内民众有益的事没有?

最后,对于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老夫高兴不起来。他们没有敌人,独裁暴政不是他们的敌人。必须对独裁暴政和暴君施以大爱。但在这同时,又把反对“无敌论”的维权运动反对派,当作他们的敌人!正是:书生鼠目、朝秦暮楚、十姓家奴!人们要看清刘晓波的本质,也就是老夫要说的:刘晓波这样的“一个臭鸡蛋,你不必非得吃完再断定它是臭的”?

萨刘邦于上海2010-10-26

不许污蔑赵连海先生的人格!

文/天理

  据新华社消息: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赵连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赵连海表示认罪服判,至11月22日上诉期满未提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司法机关已经受理对赵连海保外就医的申请。

  赵连海保外就医的讯息一出来,有人就逼不及待了!如当年搞臭高智晟一样如出一辙,皆因赵连海先生近来的名声盖住某某大人物的名声,将全世界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中国维权运动的英雄赵连海,试问?,那群搞臭高智晟的小人能不搞臭赵连海吗?

  各位看官,这次热炒赵连海认罪保外就医的,最恶心的就是一集团小圈子的一帮垃圾。这种招数在高智晟和胡佳等人身上反反复复用过,彼此不乐。所以才有了一群猪狗奴才跟着起哄。哭天抢地的有之,根据黑帮拉一堆狗屎反复琢磨也有之,真的是贱人!赵连海被关一年多期间有几个人去天天琢磨他受怎样的苦?

  赵连海已经在里边扛过了一年,他已经成为英雄。他有选择和重新选择的权利,有表达和重新表达的权利。坐牢与圣人无关,也不是什么境界,劝这些小人还是别折腾洗洗睡吧了,免得反悔。赵连海如果保外就医,大家不要苛求,活在这个没有底线、流氓、无赖的国家,你们还能怎么着?不要要求坐牢的人做到圣人境界!将赵连海的保外就医与某某大名人的狱中悔过来相比,简直另人恶心。赵连海认罪是行为,某大名人悔过是原则,是牛马不相及的事。

  加上赵连海不是某某大名人,也不是什么颠覆政权案,赵连海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容侵害而站出来的。当局主要是想打击报复这个“刁民”。因为一审判决的恶劣影响之大出乎当局高层意料之外,为保住面子有台阶下、同时柔性处理尽快平息此案的政治影响就变成当务之急,这次赵连海能获保外就医的结果也是海内外抗议之声争取来的。

  不上诉可以申请保外就医,赵先生怎样做也是为了家中的孩子着想。把人关了一年,即便保外就医,已经是严重迫害,赵连海案发展到现在,那些活在阴沟的所谓正义人士有些尴尬了,也可能超出了他们早前的预料。因为,本人明白赵连海先生的理念,就是连自己的权利也维护不了的,还吹什么要改天换地的骗人鬼话?

  至今,赵连海也许能尽快狱保外就医,这个集团小圈子的丑态如此,他们丢脸得还不够?赵连海的律师被撤销委托、多部门高层级联合4次找律师谈话施压说明什么?说明当局急得团团转!现在,此集团与当局联手,坚决向赵连海从 “肉体上搞垮、名声上搞臭” !赵连海在狱中经历了些什么?赵连海在狱中经历激烈的对抗和残酷的绝食!

  老实说吧!天理相信赵连海在狱中的处境,赵连海不可能天天在看书和写文章,赵连海也不可能有开小灶加暖炉的待遇,当局的监狱也不可能让赵连海有“人性化”的对待!可怜的赵连海,一年来的坚持,十四天绝食的倔强,多次残酷惨遭灌食的折磨,所有忠诚和勇敢,却被当局接二连三的谎言掩盖,而且还遭到某集团小圈子的恶毒攻击和中伤!

  中国的网民理应记住被此黑帮集团小圈子骗过多次的惨痛教训,若是有人竟然在事实真相未明的情况下相信赵连海先生的认罪行为,真的是傻到家了!

  看推特小圈子的狗屁言论感如鲠在喉 不得不写一文驳斥之。

  2010-11-24中午于佛山

Friday, November 26, 2010

吕江波在看守所寄出的举报(控诉)书

举报人:吕江波,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晋江市人,身份证:350582196606086013,住石狮市凤里街道金汇花园4栋307室,现在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被举报人:晋江市人民法院:洪朝参审判长;张园审判员;施经营审判员;

事实理由

2010年10月28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占罪、破坏选举罪、妨害作证罪,六罪并罚举报人十一年有期徒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没有得到被举报人的认定……

2010年11月3日泉州泉南律师事务所张桦木律师到晋江市看守所会见吕江波,吕江波在上诉状上签了字,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申请。

据此,关于被举报人在执行裁决失职和滥用职权的问题上明显存在枉法错裁的罪责,理由如下:(详见:附件1: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晋检刑诉【2010】976号)

一、关于办案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被举报人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未予纠正,反而以违法取证所获得的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于法不符。举报人认为: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程序的公正谈何实体公正?

1、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侦查人员作为举报人妨害公务案的利害关系方,没有回避案件侦办,有失司法公正。

因为,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民警祝杰昀随同镇政府干部到科任村拍摄录像,遭到村民阻止。此后,晋江市公安机关以上诉人涉嫌妨害公务立案侦查。

祝杰昀作为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警察到科任村拍摄录像,属于职务行为。指控村民妨害祝杰昀执法,且妨害行为涉嫌了犯罪。那么,这起案件就与晋江市公安局深沪镇边防派出所存在利害关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深沪镇边防派出所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回避。否则,就等于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但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却仍然由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的侦查人员来实施,如此怎能保证办案的客观公正及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从公正执法的角度,该案的立案侦查工作由祝杰昀所在派出所的民警进行,极有可能会将个人情绪带入侦查工作中,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保证程序公正该派出所里的其他民警都应当回避,否则其所做的调查取证即不合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妨害作证案和破坏选举案,是在举报人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案刑拘后,由深沪镇边防派出所来立案侦查《详见案卷证据1——4册A(请依法调取核实)》。

2、指控举报人的妨害作证案,晋江市公安局无权管辖。

案卷证据1——4册A破案经过材料载明,妨害作证案是由深沪镇边防派出所报请晋江市公安局批准破案。《呈请破案报告书(请依法调取核实)》中明确记载,涉嫌的妨害作证案,是发生在2007年上半年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晋江市亨佳斯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和石狮天龙制衣有限公司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中。

当年晋江市亨佳斯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曾向石狮市公安局报案称举报人与许燕向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石狮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事实不予以立案。

被举报人判决却认定举报人所谓妨害作证罪的主要犯罪地是在晋江市,完全与事实不符。

被举报人认定的妨害作证犯罪行为,是指举报人与亨佳斯公司在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中,许燕向等人向石狮市人民法院作了虚假的陈述。这起经济纠纷案件发生在石狮市。并且举报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石狮市。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如当年的行为涉嫌了妨害作证犯罪,也应由石狮市公安局管辖,如晋江市公安局要行使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来指定。但在本案的案卷程序卷宗里,并没有泉州市公安局指定晋江市公安局管辖的材料。在上一级公安机关没有指定管辖前提下,由晋江市公安局侦办妨害作证案程序严重违法。

3、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和法院后,公安机关仍在侦查取证,程序违法。

被举报人以所谓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起诉机关可以补充证据为由,否定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补充证据的违法事实。

因为,公安机关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没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此时,公安机关仍然在对案件作侦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后,公安机关竟然还在对案件作侦查取证,这是何等的司法程序行为?被举报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

公、检、法等三家办理案件,权限是有明确划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了,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是不能贯穿检察院和法院办案过程中。但本案在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后,在举报人没有为提供新的证据,提出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在调查取证。这样的侦查取证程序,这样的办案程序,难道还没有违法?还有司法程序的依据吗?

4、被举报人出具【(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书中未采信代理人当庭展示盒描述的关于“刑讯逼供”的事实质证部分。

本案的举报人的辩护人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2010年9月9日,刘晓原律师在上午和下午以及晚上的庭审质证过程中强调晋江市公安局深沪镇纪委干部和深沪镇边防派出所以及晋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警员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证据,无论是在上午的庭审,还是下午的庭审,还是晚上的庭审,举报人都有脱掉裤子(举报人的屁股直至大腿呈现黑紫色和淤血)给被举报人查看和验证。

可是,被举报人于2010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2:刑事判决书)中却知字不提“刑讯逼供”的事项【请依法调取(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庭审笔录”和2010年9月9日法庭“旁听证人名单(举报人的代理人和家属)”核实(请依法调取核实)】。

举报人提供亲笔手写本案事实《自诉书》一份(详见:附件3:自诉书),作为依据,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采信追诉。

那么,为什么被举报人欺上瞒下的掩盖事实和真相呢?很明显,晋江市为市政府在干预司法的公正。不难理解,举报人是因为为了维护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村民委员和全体村民的利益,由于举报人所坚持的事实是: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审批该项目权证,属于违法征地是事实,所以,举报人遭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报复和打压,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关于证据适用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但本案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要么存在其他可能性,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要么该提供的没有提供,该在法庭展示的未予展示。如许明棍、吕永川陈述:在送钱时有司机在场,但司机的证言没有调取。又如上诉人辩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有6000.00元,是捐赠给镇里搞中秋活动,镇干部吴丽婷、施纯进的证言却没有向法庭出示。还有本案的证据绝大多数属于主观证据,均是人证,且这些人证绝大部分是采用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言词,如听说、肯定、如果,还有所谓为所欲为、作威作福、土皇帝,经常对抗政府、唱反调等等,例如陈荣芳的证言:举报人认为,这个人如果没有好处,肯定不会去做,听说大力亚多平整出来的土地是要给他的等等。这种毫无根据的猜测、推断,臆断、依法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被举报人依据这些有猜测、推断和臆断性的评论性言词证据,进行判决如何能体现司法上的公正呢?

三、关于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被举报人判决认定的“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举报人和村民妨害深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科任村与村民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发放补偿款并阻止到达现场便衣警察祝希昀的偷拍录像行为。

从案卷提供的晋江市政府和深沪镇政府的文件可知,征用科任村1252亩土地给台湾凯歌集团建设凯歌体育学院,是没有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权限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和立项?

确切的答案是晋江市人民政府未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

晋江市人民政府未获得批准就擅自扭转出让国有土地是严重的犯罪。当然,这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发改委的查处和认定。

举报人对晋江市和深沪镇两级政府的征地决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由于村民代表不同意,出让土地之事没有获得通过。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大量出让集体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组织重大事项,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包括村干部都无权决定,也无权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出让土地协议。

既便是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同样要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在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正式签订出让协议。

在没有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审批前,深沪镇政府不顾科任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派出工作人员到村民家中签订出让土地协议并发放补偿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

法律只保护合法执行公务行为,既便举报人妨害了深沪镇政府人员征地发放补偿款工作,也不追究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

派出所警察祝希昀随同镇政府干部发放征地补偿款并偷拍录像,其执法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征地是镇政府的工作,派出所参与其中,超出其执行公务的职责范围。

祝希昀乘坐镇政府车到村里后,并没有去找村干部和村民做调查,而是躲在镇政府车里搞“偷拍”取证。此时,村民与镇政府干部没有发生冲突。当村民不让祝希昀“偷拍”时,他也没有解释是执行取证任务。

因此,由于祝昀没有亮明执法身份,没有说明是在依法调查取证。他的偷拍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举报人及村民予以制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以犯罪论处。因此,被举报人判决举报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于法无据。

四、关于敲诈勒索罪

被举报人以许燕向、陈其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施工方施能瑜、何清途等陈述,认定举报人指使,且明知许燕向等阻挠施工、扣押施工车辆、索取人民币2万元,并指使陈其约将该款借给司机,与事实不符。如果仅根据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案件事实,那么,法院开庭审理不就只是个形式吗?设法院、检察院有何意义?

被举报人以举报人明确指使许明棍等人向施工方销售建筑材料,认定举报人构成敲诈勒索是主观归罪。举报人没有指使许燕向、陈其约及吕永川、许明棍强行出售石条给施能瑜、何清途。举报人仅是告知他们海堤在施工如果可以的话可以销售建筑材料给他们,并没有要他们以卖建筑材料敲诈勒索施工方。至于施工方给许燕向、陈其约钱举报人并不知情,陈其约、许燕向是否去向施工方吃、拿、卡、要举报人也不清楚。施工方在与许燕向、陈其约及吕永川、许明棍、蔡自力等商谈买卖石条或向他们索要喝茶费用,举报人并没有参与,也不清楚。许燕向、陈其约收钱的行为,是他们个人的行为,法庭上许燕向与陈其约均证实与举报人没有关系。相关证据也表明:施工方在与许燕向、陈其约及吕永川、许明棍、蔡自力等商谈买卖石条时举报人不在场。

如施能瑜2010年3月1日的陈述:举报人是否到你们协商的接客室?回答:不清楚。吕永川2010年2月9日的陈述证明:在村委会谈销售石条价格时,举报人是否在场?回答:不在场。再有蔡自力在卷宗P302-305证实:问,举报人是否清楚你们扣铲车的事情。答,现场没有见到举报人。所以,以不清楚、不在场的不确定的证据,认定举报人构成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五、关于破坏选举罪

被举报人以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通话清单及及许金挺、许少君证言等来证实举报人指使他人代书虚假委托书等事实,缺乏事实依据。

首先,同案相关被告人的供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难于确保其真实性,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其次,相关的证人如,蔡自力证实:其代选投票是有真实的委托的,并非虚假。

另外,许金挺的证言并非是直接证据,也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他人要他去拉选票,而非举报人本身要求他拉选票。如此怎能证实是举报人指使?

还有,电话通话清单仅能证实在某个时间段有通话,并不能证实举报人有指使破坏选举的事实,相反胡小江证实:他“叫人并没有告诉吕江波”, 举报人也从来没有让他召集人员去为选举“站场”助威。

再者,对于文件检验鉴定书,2007年12月31日,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泉州市检察院对委托书作过文检鉴定,送检的委托书2122份。鉴定指出,一人签写委托人最多的为170份,一人签写委托人50份以上的有10人,一人签写委托人10份以上的委托书约为全部委托书的二分之一。2010年3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又将委托书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做文检鉴定,送检的委托书2124份。经鉴定,吕秋棉写的有54份,吕其愚写的有59份,许少君写的有31份,许金挺写的有45份。4月10日的鉴定,认定陈振梁写的有6份,合计195份。

但如果将2007年12月31日的鉴定,与2010年3月8日的鉴定对比,从中就可看出,造成当时选举无效,并不只是吕其愚、吕秋棉、许少君、许金挺、陈振梁填写的委托书,他们五人填写经鉴定是195份,并不是一个人填写170份的人,也不是另外8个一人填写50份以上的人。所以,造成这次选举无效的另有其人。而这些人填写大量的虚假委托书,又是何人指使,又是何人填写?如果上诉人构成了破坏选举罪;那么,那些填写了大量虚假委托书的人,同样也构成。为何公安机关没有追查?不去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何谈起?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在那里?

被举报人以主观证据人证,认定举报人指使他人填写虚假委托书,是不客观的,同时也不公正。因为这些人证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有待查证。且鉴定的195份委托书其中哪些不是真实委托的,那些有真实委托的没有查清。如果这些没有查清就难以认定都是虚假的,那么破坏选举的认定证据就不充分,就不足予定罪。

六、关于职务侵占罪

被举报人认定举报人构成职务侵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按《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举报人并没有收到吴金营的捐款;其次,吴金营的五万元,按其陈述是捐献给村委会做公益。但庭审据被告人的供述是有一张字据写的是农业培训费,而非捐款,二者相互矛盾;而后来该款又成为借款,也就是说该款项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它不是村委会的财产。

因为据陈其生的证词证实:借条是其在办公室用电脑打印出来的,内容是他向吴金营汇报后,吴金营叫他这样写的,即在借据中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那么,该款项的性质就不能认定是捐赠村集体的财产,而仍然是吴金营个人的财产,如果该款项没有按期偿还,吴金营仍然可以凭手上的借条主张权利,实现债权。

所以,由于该款项没有入村委会的账,村委会没有实际取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该款项不是村委会的集体财产,认定举报人侵占村委会单位所有的财产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关于妨害作证罪

从本案的证据及石狮市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反映,举报人与许燕向,在该起经济纠纷中均是当事人,许燕向分包了加工业务,下单给晋江亨佳斯,由于晋江亨佳斯加工的服装产品质量、货期出现问题,导致举报人与许燕向拒付加工费。而许燕向向法庭陈述自己承担该起纠纷的责任,是一种自认行为,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作为举报人以没有登记的公司与晋江亨佳斯签订合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举报人无须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举报人何须多此一举,画蛇添足?所以,认定举报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许燕向庭审供述举报人并没有指使他做伪证,同时其之前的供述证明:当时他是以每个月支付王蕴茹1200.00元雇佣其做账,经营服装下单业务。这一事实也证实举报人不存在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如果现在法院认定本案实际是举报人自己经营,许燕向自认是受举报人指使作伪证。那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必须撤销。可至今为止该民事判决仍然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因此,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或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该案件进行再审,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新的认定前,不能凭许燕向之前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考虑其庭审供述。若以许燕向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推翻法院生效判决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程序公正何在?

被举报人认定,在2007年上半年由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中,举报人指使许燕向作了虚假陈述。如果事实能够成立,那是共同妨害作证,属于共同犯罪。为何不指控许燕向的行为,只指控举报人一人构成犯罪?很明显,是深沪镇边防派出所因为妨害公务案而对上诉人报复性执法。这起妨害作证案,是在上诉人因妨害公务被抓后,由深沪镇边防派出所来侦办的(见案卷1——4册A《呈请破案报告书000104页》)。

举报人认为,既使被举报人认定的理由能够成立?举报人当年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晋江市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中的错判。因此,举报人的行为,只是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应由石狮市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来认定或者处罚。

八、关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被举报人认定举报人收受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款项,依据的是行贿人许明棍与吕永川的证言,并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被举报人认定举报人收受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是一次5000.00元,一次3000.00元,两次10000.00元。但这四次除行贿的人自己陈述之外,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方以他们单方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于法不符。而举报人的辩解可以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2008年许明棍因缺钱给工人发工资,向上诉人借过9万元。这一事实许明棍、吕永川的陈述可以印证,而按生活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举报人借给做生意牟利的许明棍、吕永川不可能是白借,而且借款有一年多的时间。事后一年多,许明棍分两次支付举报人两万元,举报人计算1.4万元是借款利息,也是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因为如果按一年计息,1.4万元的月利率尚不到1.5%。许明棍、吕永川辩称没有利息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常理和交易(民间借贷)习惯。还有,举报人六千元的辩解,有镇驻点干部吴丽婷、施纯进的证言及吕永川的陈述佐证。吴丽婷证实:举报人曾说六千元村里不好报账,要叫许明棍出;吕永川承认举报人曾对他说中秋节要叫他出六千元。如此上诉人关于六千元的辩解,得到了吴丽婷、施纯进、吕永川陈述的印证,该款不是上诉人收受于自己口袋,而是用于镇村中秋活动。至于吕永川辩称其没有支付这6000.00元,是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不足采信。

据此,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判决举报人构成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破坏选举、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妨害作证六个罪名于法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不但在程序上存在错误和漏洞,而且,在证据举证责任方面也存在许许多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举报人被严重的枉法错判,造成举报人在精神上和肉体上产生极度的痛苦,举报人患有糖尿病和双膝股骨头坏死的病症,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举报人生命的安全,并且,举报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可是,被举报人不予答复采信。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至司法程序于不顾,断然错裁误判!被举报人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的多项规定。

举报人依法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坚持公平与正义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请求依法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出具(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书的裁定;请依法改判宣告举报人无罪;并支持举报人与之相关的诉求主张。

法律责任追诉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2、3、4、5、6、7、8项的规定应予以立案追诉;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3、4、5项规定应予以立案追诉;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2、3、4、5、6、7、8项的规定应予以立案追诉;

被举报人在执行晋江市人民法院出具(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裁定时造成举报人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30万元之多。被举报人在执行判决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举报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由晋江市人民法院出具(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书对举报人的有罪判决(详见:附件2:(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请依法为吕江波办理国家赔偿的申请手续。

  三、请依法赔偿吕江波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请泉州市中级人检察院依法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本案的结果。

  此致

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抄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抄送:福建省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吕江波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chunlva在福建泉州发回的报道

Thursday, November 11, 2010

转帖:论刘晓波先生说的是不是谎言?

萨刘邦/文

刘晓波先生是一个公众的人物,特别是最近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之后更加是圈子内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对象。议论一个公众的人物,当然有褒也有贬。是人嘛就会有他的长处和短处,但是只看到刘晓波先生的长处而忽略了刘晓波先生他的短处,不能从客观上全面了解刘晓波先生的人格、思想和动机,那么我们评价刘晓波先生就欠缺了公允。

作为中文独立笔会的主要人物,刘晓波先生苦心经营了数载,聚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同志,这是它人与刘晓波先生无与伦比的地方,这才是领袖人物兼备的才能与智慧。能团结一部份人为自己效劳与自己一起战斗,这是刘晓波先生最大的长处。

但老夫的文章不是要大写特写刘晓波先生的长处,老夫的文章是要写刘晓波先生的短处,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揭短”。 刘晓波先生的“短处”多如牛毛,若一一道来那十天十夜也说不完。那老夫就说两三件出来,让大家对刘晓波先生重新有一个认识吧。

刘晓波先生在一文章中说,“天安门六四当时没有杀死学生”,但据天安门母亲丁子霖查证,戴金平、程仁兴两位学生就是六四当时被戒严部队射杀死,分别倒在毛泽东纪念堂附近和天安门旗杆下。那么刘晓波先生为什么在这个重要的历史问题上说谎?要知道丁子霖可是刘晓波先生亲密的战友,不可能在这个严重的问题上和刘晓波先生唱反调?那么老夫就有理由怀疑刘晓波先生是在说谎。

在2006年5月10日晚,在刘晓波先生团队曾经捐助过的《自由中国》论坛发了这么的一条消息,是美国国务院的新闻发布稿,内容是:美国总统布什明天将会见来自中国大陆的基督教教会的教友(释音),这条消息的始发源地是刘晓波先生团队的论坛。消息是刘晓波先生发的。但有网友指证:美国国务院的新闻发布稿的内容是:美国总统布什明天将会见来自中国大陆的异议人士。(当然也包括郭飞雄先生)那么刘晓波先生为什么要篡改新闻内容来说谎呢?

在2006年以起的一次国内盛大的声援签名活动,刘晓波先生故意将高智晟和郭飞雄从原发起人的名单上清除。另到那个签名活动半途而废呢?那么刘晓波先生为什么要用篡改清除维权运动的代表人物名单来说谎呢?

说谎,谁也有说谎的时候。就好比老夫,经常也说谎,当国保找老夫去问讯后回家时,老伴担心问,又怎样啦?老夫肯定要用说谎来回答,没什么?只是出去溜达一下。免得老伴担心。说谎是要看说谎的目的是什么?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客观还是主观。

老夫若是用攻击的文字指出刘晓波先生说谎的动机和后果,肯定会遭到刘晓波先生团队的非友善的围攻。所以老夫只是将刘晓波先生说谎的事实摆出来让人们去分析,去了解,去评论。比喻刘晓波先生入去坐牢了,还在牢中对班房大加赞赏,道称中国的监房最有人性化。又好比喻,当杨佳先生在老夫的居住地上海手刃恶徒、民众反抗声阵阵的紧要关头,刘晓波先生通宵写文章评说呼唤民众不要学杨佳先生,杨佳先生的行为是暴徒等等等等数不胜数。

回到文章的标题,老夫不禁自问!刘晓波先生为何爱说谎言?难道说刘晓波先生说的是真的?现在,一个满嘴谎言的刘晓波先生更加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那么老夫今后就不得不考虑一下老夫要该说些什么了。什么黑头套、黑监狱,什么针刺生殖器,什么躲猫猫的,什么共党在天安门杀人的通通都是谎言。因为老夫也没亲眼看到,若是有人反对的老夫的话,请大家去问一问刘晓波先生!

老夫看人是看德行。若是说刘晓波先生说的是谎言?那为什么还有那么的一批人支持它?若是刘晓波先生说的是实话,那我们都应该放下异见,跟随刘晓波先生和共产党人团结一致,紧要关头的时候就得要说说谎话。这样,下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可能就是你的了。当然,有一个人例外,那!就是老夫萨刘邦。

(老夫与被残暴敌人殴打致残刚获释的访民谈话后的随想)

2010-11-12中午于上海

Wednesday, November 10,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庭上殴打“证人”、何等的嚣张?

  【案件提要】“连城县”史无前例的黑暗!三名花季女孩被“增氧机”电晕致死,被告漠视一审法院纪律,公然在一审法庭上殴打“证人”?何等的嚣张?龙岩的法制存在严重的问题?连城县被上诉人蒋小芬具有黑社会的组织性质的严重问题?

 请广大新闻媒体转载和围观!谢谢!

  本案上诉人之女吴梅与蒋小娟、蔡鑫英三人于2009年6月20日13时许,往鹭鹚溪“丰源河渔生态公司”沿途拍风景照,最后一张照片时间为15时6分30秒。6月21日5时至19时,先后从无警示、无防护的渔塘(未经水利、水产部门审批同意,未向工商部门登记,属违章拦截河道设置,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里先后浮起三具女尸,事实清楚,有连城县公安局文亨派出所的调查笔录、连城县公安局现场勘察报告、现场照片、“6.21”事件调查结论,法医鉴定书(认定“溺水身亡”和“生前入水溺死”,上诉人仍持有异议)等众多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6页中也予查明并确认。但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判。具体理由如下:

  对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行文的意见

  在质证中,代理人已指出有重大疏漏,被上诉人蒋小芬一伙为什么在一审开庭中(2010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对目击渔塘有设置“增氧机”的证人作证暴跳如雷,组织了多名打手在法庭大厅殴打证人,一审法官和书记员有见证,后法警将证人带到三楼,将其隔离开。在法庭大厅打人后,当天下午两点半,蒋小芬看到有一名证人在乡政府门口,蒋调来三、四十个打手,开了四部小车围攻逃入派出所证人。不仅如此,2009年6月23日叫20-30几个打手攻击派出所,被上诉人用黑恶势力的手段来威胁上诉人家属事件。情节极为恶劣。

  被上诉人蒋小芬一伙目无国法,藐视法庭,时刻威胁到上诉人及证人的生命安全,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委会讨论中均无提及上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殴打证人事件,似乎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此一严重事件。为什么?!二审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对一审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本院对争议事实的分析与认定”的意见

  1、丰源河渔生态养殖公司有否对外营业不是争议的要害,本案的要害是特殊侵权还是一般侵权?是丰源公司及其河渠的管理人使用人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尽了安全防范、管理无瑕疵的义务?

  本案被上诉人方提供了危险源,却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既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又没有防护网,防护栏,巡视管理严重疏漏,无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应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个证人来证明其尚未开业,在庭审中两证人的证词都自相矛盾,根本无法证明事实,这是转移案件争议要害,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依葫芦画瓢。况且本案不属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而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与开业不开业没有直接关系。若其尚未开业而让人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话,被上诉人的过错责任更大。

  2、渔塘中是否有增氧机倒是本案的关键,连城公安局个别领导放言:“连神仙也无法侦破的案件”,从种种迹象表明,电晕的可能性极大。

  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下午吴梅。蔡鑫英、蒋小娟相约到文亨乡蒋坊村鹭鹚溪游玩,并在鱼塘边拍摄风景照片。根据现场勘察,有一红条纹塑料袋,内有未拆封的鱼钩一包(五枚),可以排除被上诉人胡说三女生偷鱼身亡。2009年10月21日晚,深圳保安区宁丰源鱼场因电线漏电,一工人被电晕落池,见义勇为营救的周先生也电晕落水,经查受伤者身上并无明显伤痕(见《深圳晚报》“鱼池漏电 工人落水 入水救人也被电晕”〈2009.10.23〉)。被上诉人乡政府强调三女生明知自己不会游泳,未尽自身安全注意,因自行承担责任。一审庭审质证已经确认,三女生均会游泳,其中一名(蒋小娟)在学校游泳比赛中曾拿过名次。

  三被上诉人因违反行政法规定,占用河道建渔塘,已被处罚,况且这种违法所建渔塘,既无警示标志,又无防护措施,必然全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况且三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间,均既无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也无提出自己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侵权)的相关证据。

  三、关于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特别侵权所造成的三女生身亡人身赔偿的连带责任的问题

  1、原审判决排除了文亨乡人民政府和蒋坊村委会为被告是错误的,承包人蒋小芬也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排除更是错误的

  本案的各被上诉人作为池塘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物权法》第58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在渔塘边设置警示标致和防护设施的法定义务,应为适格的被上诉人主体,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在上诉状中具体陈述,不再重复。  蒋小芬是渔塘的业主。这在庭审中已由法院查清。

  据调查,2009年2月,在“3.11”《告示》设置之前,该公司已经运作,被上诉人代理人以“只是设想”、“预备”、“尚未经营”来搪塞法庭调查,无论如何是“忽悠”不过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的举证时间内,没有提供渔塘尚未生产经营的证据。渔塘上的“禁止毒渔炸渔的告示”(2009.3.11)是该公司已经生产经营的重要标志。

  四、原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采用道德感召,人文关怀进行判决不当,本案属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被上诉人在渔塘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被上诉人对该渔塘疏于管理,具有重大过错,对本案负有完全责任。但一审法院仅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进行判决,属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本案属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河渠的使用权人和渔塘(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受益人,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过错推定原则。

  上述众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在人工构筑的渔塘上必须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但是一审法院以“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一类渔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作出强制性规定”。蒋生加还懂得赶制警示牌,事故已经发生,人命关天,而且是三条人命。一审判决书居然宣布:“事实上对此类渔塘设定过多的注意义务也无必要”,简直是法盲的行文。这不仅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且还自我创设法律,认为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注意义务,来对抗国家法律。

  被上诉人方的疏于管理行为和三女生溺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本案属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一审法院对此只字不提。

  被上诉人文亨乡政府明知《告示》牌上所告示的内容为虚假,事实上乡政府没有正式审批,但其却在《告示》牌设立至案发日长达三个月之久也没有责令其他被上诉人予以纠正,责令改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若如是暗中支持就是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若如是明知有错而放任不管那就是间接故意)。怎么能说他们既无过错,亦无过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五、原审判决酌情给蒋小芬等三人各二万元的补偿,完全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诉求是错误的

  根据以人为本的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请求贵院撤销(2010)连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等所有损失497991.93元,作出照顾死者家属,真正把弱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到位,依法据实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六、为什么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的城镇的农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应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与此相对应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也是应按城镇人口标准来计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期)第18条2款,“农村户口的学生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三高中女生在渔塘溺水身亡,被上诉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水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法律依据充足,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据实支持被上诉人的诉求。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chunlva在福建省连城的特约报道

  2010-11-11早上10时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声明:强烈抗议当局重判赵连海先生!

今天上午,在北京市大兴区号称“人民”的法院”,当局不顾毒奶粉受害者家长和全中国人民的反对,无耻强行对维权人士赵连海先生以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对此,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全体法律工作者、维权义工表示强烈的愤慨和谴责!

众所周知,赵连海先生在“三鹿毒奶”事件曝光后,一直本着和平理性的精神在法律轨道上与“三鹿”集团及司法机关进行斡旋,呼唤国家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由“结石宝宝”后遗症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切实的行动来维护中国大陆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然而,赵连海先生这样一位为中国所有儿童的健康与幸福而铁肩担道义的公民,不仅没有受到国家的嘉奖,反而被北京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两年半。在年初庭审时赵连海先生竟然还要带着脚镣出庭!对这一场断子绝孙的闹剧,这个代表“人民“的法院,终于露出了凶恶的本来面目!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认为:“三鹿”不但使成千上万的中国婴儿患上了结石病,同时也断送了无数家庭的幸福,当地政府难辞其咎,罪责难逃!事件发生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受害者的呼声被压制,毒奶制品对生命的危害仍在延续。政府不但拒绝改良,甚至连救助“结石宝宝”和不幸家庭的善后工作都懒得去做。只对那些维权的“结石宝宝”家长不断地骚扰、拘留、逮捕和判刑,让这个所谓的“和谐”社会的实质暴露无遗。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认为:对赵连海先生的有罪认定是丧尽天良的!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为,受害人赵连海先生的事不是个别的事件,它和千百万中国家庭息息相关,处理不当将对国家的稳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全体义工不愿看到这个结局。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希望:当局应该从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妥善处理赵连海先生的一案。树立真正“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施政方针和理念。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国策,善待自己的人民,不要将人民摆到政府的对立面去,让人民还能有生存下去的希望!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同时强烈要求:当局要立即无条件释放赵连海,让赵连海与家人团聚,以免错上加错!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依法对“结石宝宝”和不幸的家庭进行赔偿。并公开由此事而引起对公民的伤害作出道歉,严惩“三鹿”公司和对其责任人绳之于法,给国人一个交代!

何去何从,我们将试目以待!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2010-11-10

Sunday, November 07,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调查福建被强迫打胎一事的经过


首发:女孩之声网站

我们于11月二号晚抵达厦门,抵达厦门后,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工作人员张铁牛先生已经安排好我们的住处。

  第二天一早,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两名义工吴华英和卓友桂也同时抵达厦门。接着,由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工作人员张铁牛先生的安排下,本人和义工会见了这件惨案的当¬事人肖爱英女士的先生骆炎泉,我们说明了到厦门是:一,代表中国维权联盟和女孩之声、中国妇权运动全体工作人员对他们表示慰问和深表同情,并愿意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但骆炎泉先生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想考虑一下才答复我们,并对我们来看望他表示感谢。

  我们随即要求到医院探望这件惨案的当事人肖爱英女士,但骆炎泉先生对我们说,他妻子现在给看管得很严,而且他也答应了政府息事宁人,商量协商解决这一件事。政府¬还警告他不许与外人再提这件事。于是,我们就这事采访了骆炎泉先生。

  骆炎泉先生对我们说的和网上差不多,最多的解释就是说有朋友是人大代表的,愿意从中调解,他也接受了。晚上,骆炎泉先生为了感谢我们对他的关怀,宴请了我们。于¬是,我们就与骆炎泉先生分手了。晚上,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朋友、福建省三网民案的主律师林洪楠也从福州赶来与我们会合。当他听到我们向他汇报骆炎泉先生的顾虑时¬,林洪楠对我们说算了,以后才说吧。

  但我们不肯罢休,一定要得个真相,于是,第三天早上,我们一行就到了厦门市第一医院思明分院(也就是肖爱英注射胎死针的医院)准备拍摄肖爱英的住院视频,但我们¬找来找去也找到到他们将肖爱英收藏在那间病房。最后,我们就将手术室和住院部等拍摄下来就离开了。

  当天晚上,我们就各自分手离开了厦门。

  2010-11-5

Saturday, November 06,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声明:当局应立即恢复中盟成员李海先生的人身自由

 据李海先生的同行者证实,中国公民李海先生10月30日因参加圣山研究所研讨会,被四个警察带走无故被北京警方带走,到今天失踪共七天了。李海先生现在是怎样的遭遇,其家人十分担心。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强烈谴责北京警方无任何理由继续扣押中国公民李海先生。并对当局此无耻行径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强烈要求当局立即释放中国公民李海先生、还李海先生的人身自由!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认为,李海先生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李海先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能限制李海先生的人身自由。我们同时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政府是无权干预的,这是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被确认。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认为,当局继续无理拘押和剥夺李海先生的人生自由,是违法的。这一事件将会严重影响不同信仰人士对政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处理不好将影响北京的社会稳定,这是地方当局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希望,当局立即释放李海先生,停止迫害不同信仰的宗教人士,为共创真正的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行动,顺应民意处理好与不同信仰的宗教人士的关系。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将视当局的态度,不排除发动大规模声援李海先生的行动。何去何从,我们将试目以待。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2010-11-6

Friday, November 05, 20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三山失地农民的严正声明

 我们是三山的失地农民,我们知道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但这将近20年来,南海市政府对我们三山的一万八千多亩土地乱圈滥占、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要求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限期复垦还耕。

 因此,我们三山村民向全社会发表公开联合声明

 南海区委、政府有关官员:

 近日由于南海区再一次非法拍卖三山的土地﹝佛.南(桂)2010-088﹞,2010年10月21日,广东佛山珠江时报A03版今日南海.要闻刊登的新闻:

  “昨天,(2010-10-21)经过50余轮举牌,桂城三山一块地以2.36亿的价格拍出,比起拍价翻了一番。这是今年三山推出的首块商服用地,面积达9.9万平方米,规划发展科技园地。

  本次拍出的地块位于三山港口路和长江路交界处,编号为佛南(桂)2010-088,面积9.9万平方米,为商务金融兼容住宿餐饮用地。

  三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伟明表示,“具体产业选择未定,但大方向是发展都市型产业,形态上应该是以研究,设计或轻盈性生产为主,类似天安数码科技园。”

  在昨天的竞拍中,两家企业经过50多轮的举牌,地块价格已从最初的1.138亿元增至2亿多元。最终。佛山市南海金智投资有限公司以2.36亿的价格取得该地块40年的使用权。”

 以上的报道引起我们的强烈愤概,抗议和高度关注,南海区公开把违法洗劫得到的土地拿去拍卖,其行为是严重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是严重挑畔法律的权威,极端漠视党纪国法的犯罪行为。南海区政府野蛮、霸道、一手遮天的行径,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公审。希望你们悬崖勒马,放下屠刀。不要一意孤行,立即停止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交易。

 我们村民认为:在92年黑箱签订的《凤鸣镇三山管理区划为城区预征土地原则协议》没有得到依法依规解决之前,三山万多亩土地经营权还是属于三山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任何政府部门、集体单位以及官商、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和拍卖。如果任何政府部门、集体单位以及官商、个人顶风作案,我们村民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公开声明。

  三山全体村民

  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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