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理
福建西山文武学校的发展其实是一部福清老百姓血泪史,是一场官商勾结的圈地运动和公开抢夺人民财产的大腾挪。为此,无数福清人流离失所,生灵涂炭。。。。。。
由于耕地被占用,上访无门。福清卓友桂只好以摩托车拉客谋生。2004年19日晚上被两个年青人劫持到偏僻的花生田,另两个年青人早已在那候着,开始卓友桂以为遇到抢劫,马上拿出口袋的300多元钱,手机一部,试图破财消灾。
不料,对方接过钱和手机后恶狠狠地说:“我们要的是你的命” !卓友桂立即说:“我与你无冤无仇,为何跟我过不去”?四凶手不语,抡起马刀从卓友桂头部砍下,血溅四处,卓友桂本能地用手护头,护住头部的两手也被砍的血肉模糊,骨头可见,看到奄奄一息的卓友桂,他们再用10多斤重的石头对准他的头部猛砸下去,卓友桂的脸部深深没入花生田里,他心里清醒地意识到,对方是要致其死地,忍痛一声都不敢吭。。。。。。
看到没有声息,凶手以为卓友桂死了,离开时还用一块带土的草皮覆盖住其头部。后幸好及时被村民发现,送医院抢救。经抢救,卓友桂才被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保住性命。四凶手抢走了300元现金和还有三十多元话费的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上万元的摩托车留在案发原地。未遇反抗,却要置人于死地。卓有桂到派出所报案时,派出所仅以抢劫立案。
案发后,该手机依然在被使用,直到话费打光。有这样的线索,警方心知肚明,但派出所却在卓友桂报案后继续装聋作哑。此案居然至今还无进展。难怪凶手他们敢这样飞扬跋扈!你卓友桂告状,弄死你也没事。看你卓友桂还告不告状?往死里打,“我们要的是你的命”!此话让人们想到了什么?
本人不知道福清的人民在这些警察的保护下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本人也不敢无端猜测。但是,卓友桂被砍派出所警方的态度,让我们无法不质疑派出所在这件凶杀案背后所扮演的角色?福建大地所发生的一切一切,难道不值得每一个中国人的深思?警察整天说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但是一遇到跟当地政府有关的,派出所却选择了逃避的态度,这就是所谓的为百姓伸张正义!
至今,卓友桂已告了10年状,冤屈不但没处理,反而在这10年中,共和国发生了那么多针对上访人灭绝人性的罪恶。众多上访人作为典型的弱势群体本来尊重法律依法维权,然而现有体制并不尊重法律。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将继续关注卓友桂他们的坎坷命运,将继续追踪报道卓友桂的上访遭遇,直至到卓友桂的冤情能得到解决为止。
2010-9-13于佛山 首发:中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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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时评 |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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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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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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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13, 2010
中盟义工天理:答复沈阳维权高工群体的邮件
From: hondorwin@gawab.com
To: chenqitang@hotmail.com
Subject: 求助!恳请代理
Date: Fri, 10 Sep 2010 11:05:27 +0800
给陈启棠律师的求助信
我们是全国企退高工14000余名签名维权高工群体
8月26日,我们一名沈阳的维权高工李伯城,因商务组织50余名退休高工去市府上访,并按《信访条例》派出5名代表和官员会谈,当时接待人员态度尚好,并无任何冲突。哪知夜里李高工即被沈阳区警方从家中强行带走,并取走电脑主机2台,至今已14天未归。
对于这种明显行政违法的沈阳警方行为,我们想提起行政诉讼,不知陈启棠律师您能否代理?
我们的邮件地址:uykecart@gmail.com
~~~~~~~~~~~~~~~~~~~~~~~~~~~~~
天理回邮:
真的不好意思,我不是律师,只是精通法律,为你们维权也是我的义务,我上庭一般都是以公民代理上庭的。我可派一北京的维权律师给你们,我从中帮你们就是了。可否?请答复。
天理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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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orwin@gawab.com
谢谢陈先生!具体聘请谁为代理,我们也正在商量,那能否在聘请前,咨询陈先生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呢?
~~~~~~~~~~~~~~~~~~~~~~~~~~~~~~~~~~
发件人: hondor tibet (hondorwin@gawab.com)
发送时间: 2010年9月10日 8:55:35
收件人: chenqitang@hotmail.com
谢谢陈先生!具体聘请谁为代理,我们也正在商量,那能否在聘请前,咨询陈先生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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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qitang@hotmail.com
天理回答:
可以,有什么问题的你们尽管提出来,我一一解答。
收件人:hondorwin@gawa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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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hondorwin@gawab.com
收件人:chenqitang@hotmail.com
您好!
有些具体问题能否麻烦您解答呢?
一、起诉对象具体是谁?是公安局还是信访、市政府还是具体官员?
二、诉讼主体又具体是谁?是直接为当事人家属还是以其代理人身份或是群众、团体?是群众该怎么表述?我们的团体不受当局承认,不是注册社团,那能否以团体名义起诉?
三、起诉的具体依据和法条该是什么?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是侵犯公民政治权利?
四,聘请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
还有些具体操作问题,一时还没想到,也望陈先生能帮忙指出、教导。
此致!
~~~~~~~~~~~~~~~~~~~~~~~~~~~~~~~~
中盟义工天理答:
一、起诉对象具体是谁?是公安局还是信访、市政府还是具体官员?
答:起诉对象具体沈阳区警方。李高工的家属起诉。
因为,此事件是由沈阳区警方产生该行为,故此,在没有实际部门声称承担此责任的时候,由沈阳区警方承担此责任。
二、诉讼主体又具体是谁?是直接为当事人家属还是以其代理人身份
答:诉讼的主体是:诉讼沈阳区警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是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申张的表述是:若沈阳区警方提不出有力的关于李高工本人的嫌疑触犯相关法律的证据,那么就证明了沈阳区警方触犯相关法律。沈阳区警方必须承担责任和一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当局不承认没有注册的社团,不能以团体名义起诉。
三、起诉的具体依据和法条该是什么?从你提供的情况来说,沈阳区警方触犯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前几年,中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调整,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可见,人身自由权是禁止非法剥夺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其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严厉的、强制性的特征。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才能排除非法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公民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1)、(2)、(3)项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无罪错判刑罚已经执行三种情形。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错误拘留,对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的人实行拘留,是拘留的实质性要件,是拘留正确性的根本所在。合法的拘留除了符合实质性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拘留的法定程序要件。无论是违反实质要件还是违反程序要件,都是错误的拘留。但是,属于国家赔偿事由的仅指违反实质要件的错误拘留,即对于无罪的人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虽然违反程序规定的拘留显然是错误的,如没有在24小时内讯问,超过法定期限批准逮捕等,但这种错误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属于司法机关应该纠正的,内部惩戒的范围。
在实践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拘留决定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作出拘留决定并已执行的;
2、公安机关等执行拘留决定的机关执行对象错误的;
3、拘留后在24小时内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4、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报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仍然非法超期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四,聘请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就你所说的案而言,你们应该借助律师的辅助来保护李高工的正当权益。
但聘任律师也当注意一些问题,免得你们聘用的律师不能或者说没能帮到你们,这样,不但把事情搞砸,还误了时间和损失了金钱。
按常理,聘任律师最重要的留神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任律师之前
1 、注意律师事务所取法律事务所的差别.许多人以为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一样的。但实践不然,法律事务所的人不具有律师资历证,而律师事务所则具有。因此,你聘用律师之前一定要看清一下他的律师执业证和有效期。
2 、绝对要找一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基础上是相似于出租车的挂靠大公司一样,找一间大一点的律师事务所,这样起点标准些,对于律师的请求也会高些。
3 、不要相信那些拍胸脯或打包票的律师。如今社会上有许多不负责的律师,为了拿到案件来做,总是在当事人前面拍胸脯或者打包票、或吹水在法院有某某关系,一旦案子的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于是就找各类理由来敷衍,说法官歪或者说此案他已经是尽了力呀等等。
4 、不要相信那些具有较高学历以及出名律师。因为一些大牌律师,是否亲身操刀为你办案尚不得而知。你们一定要找有实际经验的、经验丰富的脚踏实地的律师来代理。
二、签委托代理合同时注意
1 、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代理合同而不是律师私人签署,按法律规定,律师必需通过律师事务所对外介入诉讼程序,个人不能与客户签署代理合同。对于此,许多的当事人是不懂的,往往被律师忽悠,取其个人签订了代理合同。所以,你聘用律师时必定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
2 、签署合同一定要写明白合同到终审结束。要不然。有的律师就不会尽力,到二审时再要你付费用。得不偿失。至于费用,各地的律师收费不规范,您可以在请聘律师之前先做一下了解,并可以少行几间律师事务所作一下对比,并要将支付的律师费用与律师预期工作进一步来权衡,最后才商定。
三、签订代办署理合同后
1 、慎签受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后,律师一般会请求委托人给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此时你须稳重看待,代理权限能够分两类,即普通代理权和特殊受权(非法律术语,它除包含普通代理权外,还包含供认、废弃、变革诉讼恳求,介入法庭调处或者和解等),假如情形特别确切须要授予特地受权,则需写明白特殊受理权限事项,而不能简略的写在“代理权限为”特地受权”。
2 、稳重付款,的确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坚信不移,只需律师要钱,他皆绝不在乎,特殊是对于律师提出的请办案己吃饭和寻人疏通关系等活动用度更是慷慨,往往会倾其一切,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始醒、懊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按规定的合法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用要加以谢绝。
3 、常常与律师接洽:因为律师处理你的案件,你有权要求律师在效劳的每一阶段后向你汇报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你也可以随时与律师联络,那样既能够使你随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假如你认为你聘请的律师不尽义务或有违背律师法的行为,你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合同,并且有权请求退归全部或者部份律师费,并可以向当地司法局进行告发。
但你的案件不同,这个案件就是政府对维权人士的镇压案,若是你在当地请律师,他们是不会尽力的,因为他们属于司法局管的,第年要到司法局年审。所以他们是要听政府的。
我建议你们要请外地的律师,最好请敢说话的律师,公民代理也行。但公民代理前期难于介入。这件案件其实是由政府定性的,只要敢在法庭上将事件的起因后果摆出来,才有获胜的可能。
你的问题,本人已一一尽答了,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认识有限,实在是献丑了。多谢指正。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发言人、义工陈启棠(天理)敬上。
2010-9-13下午于佛山
To: chenqita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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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Fri, 10 Sep 2010 11:05:27 +0800
给陈启棠律师的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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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我们一名沈阳的维权高工李伯城,因商务组织50余名退休高工去市府上访,并按《信访条例》派出5名代表和官员会谈,当时接待人员态度尚好,并无任何冲突。哪知夜里李高工即被沈阳区警方从家中强行带走,并取走电脑主机2台,至今已14天未归。
对于这种明显行政违法的沈阳警方行为,我们想提起行政诉讼,不知陈启棠律师您能否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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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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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主体又具体是谁?是直接为当事人家属还是以其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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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诉的具体依据和法条该是什么?从你提供的情况来说,沈阳区警方触犯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前几年,中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调整,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可见,人身自由权是禁止非法剥夺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其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严厉的、强制性的特征。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才能排除非法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公民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1)、(2)、(3)项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无罪错判刑罚已经执行三种情形。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错误拘留,对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的人实行拘留,是拘留的实质性要件,是拘留正确性的根本所在。合法的拘留除了符合实质性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拘留的法定程序要件。无论是违反实质要件还是违反程序要件,都是错误的拘留。但是,属于国家赔偿事由的仅指违反实质要件的错误拘留,即对于无罪的人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虽然违反程序规定的拘留显然是错误的,如没有在24小时内讯问,超过法定期限批准逮捕等,但这种错误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属于司法机关应该纠正的,内部惩戒的范围。
在实践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拘留决定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作出拘留决定并已执行的;
2、公安机关等执行拘留决定的机关执行对象错误的;
3、拘留后在24小时内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4、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报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仍然非法超期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四,聘请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就你所说的案而言,你们应该借助律师的辅助来保护李高工的正当权益。
但聘任律师也当注意一些问题,免得你们聘用的律师不能或者说没能帮到你们,这样,不但把事情搞砸,还误了时间和损失了金钱。
按常理,聘任律师最重要的留神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任律师之前
1 、注意律师事务所取法律事务所的差别.许多人以为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一样的。但实践不然,法律事务所的人不具有律师资历证,而律师事务所则具有。因此,你聘用律师之前一定要看清一下他的律师执业证和有效期。
2 、绝对要找一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基础上是相似于出租车的挂靠大公司一样,找一间大一点的律师事务所,这样起点标准些,对于律师的请求也会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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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代办署理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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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稳重付款,的确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坚信不移,只需律师要钱,他皆绝不在乎,特殊是对于律师提出的请办案己吃饭和寻人疏通关系等活动用度更是慷慨,往往会倾其一切,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始醒、懊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按规定的合法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用要加以谢绝。
3 、常常与律师接洽:因为律师处理你的案件,你有权要求律师在效劳的每一阶段后向你汇报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你也可以随时与律师联络,那样既能够使你随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假如你认为你聘请的律师不尽义务或有违背律师法的行为,你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合同,并且有权请求退归全部或者部份律师费,并可以向当地司法局进行告发。
但你的案件不同,这个案件就是政府对维权人士的镇压案,若是你在当地请律师,他们是不会尽力的,因为他们属于司法局管的,第年要到司法局年审。所以他们是要听政府的。
我建议你们要请外地的律师,最好请敢说话的律师,公民代理也行。但公民代理前期难于介入。这件案件其实是由政府定性的,只要敢在法庭上将事件的起因后果摆出来,才有获胜的可能。
你的问题,本人已一一尽答了,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认识有限,实在是献丑了。多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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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3下午于佛山
Sunday, September 12, 2010
中盟快讯:福建老访民黄财漂专程到南平看望范燕琼

昨天(11日)福建老访民黄财漂当知道福建三网民案之一的范燕琼已经保外就医出狱,就从连江赶来看望范燕琼。中盟义工随后用电话和远程视频采访了这个上访了15年的维权老英雄。
据黄财漂说,他为了来南平看望范燕琼,天还未亮就起来了,从连江坑园前屿坐车到连江县城,然后转车到福州,再从福州坐火车到南平,前前后后,颠颠簸簸,足足9个小时的奔波才来到范燕琼位于南平杨真新区的住所。
黄财漂是福建连江坑园前屿村民,1988年开发近海水域养殖,逐渐形成105亩的养殖大户,原本是当地最早、也是最大的养殖户,甚至是该村最早奔小康的渔民。然而,1996年当地政府官员竟然将他的养殖场洗劫一空,从此沦为穷困潦倒的访民,走上了在漫长上访告状路,谁知这一告足足就告了整整15年!
黄财漂为了自己的权益向政府讨说法,四五十次前往天安门呼吁,且三次到天安门自焚!最终在判刑1年。毫无疑问,黄财漂越告越冤。至今不仅诉告无门,还无数次遭遇当地政府官员和警察的非打即骂,甚至连儿子黄自权也惨遭毒打。
福建省的维权女英雄范燕琼从2005年就开始关注黄财漂的悲惨命运,并为黄财漂的遭遇撰写文章呼吁。
据中盟义工了解,范燕琼专程前去连江坑园前屿实地调查“黄财漂案”是因为黄财漂在2009年5月间给范燕琼打出的一个电话,当时,黄财漂正在一边遭当地警方的拳打脚踢,一边向范燕琼发出痛苦的哀嚎声。范燕琼被这个“殴打声”和“哀嚎声”激愤了!便下决心要去实地调查个彻彻底底,为黄财漂讨回公道。
岂料,就在范燕琼刚到连江的当天,即2009年6月26日,却由于“严晓玲案”被警方抓捕。今天,这名苦苦讨说法的告状村民不辞辛苦地前来看望,大家相见,范燕琼与黄财漂百感交集……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chunlva
2010-9-12从福州发回来的报道
Friday, September 10, 2010
中盟评论:到底谁是真正的黑社会?
文/天理
有网友最近戏言,说法很有意思,叫做“不怕社会‘黑社会’,就怕官场‘黑社会’”。有没有“官场黑社会”,官场有没有“黑社会”?回答是肯定的,有。即便 “官场黑社会”没有“社会黑社会”的外在组织形式,但其种种表现形态也具备了“黑社会”的主要特征。看了昨天福建维权人士吕江波等九人的开庭审理就可见一斑。
昨天(9月10日),福建维权人士吕江波等九人涉黑案到晚上十时半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吕江波的律师刘晓原先生为吕江波做的是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吕江波不承认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他八个罪名的指控,他认为与自己无关。其他八个被告人,也不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律师同样否认这个指控。
据刘晓原律师说,公诉机关指控吕江波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指控吕江波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无非是吕江波所在的村庄阻止了上级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乱批宅基地,联防队阻拦个别村民建房施工,吕江波强令在国庆六十周年时插国旗,去年“七一”时不报销党员座谈会130元水果钱等,并没有吕江波带领“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村民的证据。
法庭上,公诉员更加谎谬的是,将他们担任村委会干部和联防队队员时的工资收入,也算作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据了解,公诉方始终回避非法征用科任村一千多亩土地的问题。更不敢谈1998年时吕江波向国务院总理举报土地违法问题。正是由于非法征用科任村的土地遭到吕江波和一些村民的阻拦,所以才引发这民 “妨害公务”案。
吕江波等人阻拦非法征用土地是为了维护当地村民的利益,并没有欺压百姓,反而维护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更加不是少数人牟利的马前卒。吕江波等人要势没势,又没保护伞,如果他们是黑社会,那简直是给黑社会“丢脸”。
可是想要惩治吕江波等人的一方的性质就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在改革开放中,某些人利用权势搞“假开发、真谋私”疯狂违法抢夺侵占科任村的土地,为对付镇压农民的合法维权行动,为非作恶,利用国家暴力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将吕江波等人逮捕判刑入狱,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和强大的组织欺压、残害吕江波等群众。并用公权力来“保驾护航”打先锋强征土地,犯下种种罪行,万民所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等。从吕江波一案的证据表明,要至吕江波死地的人其所作所为比黑社会的手段还要毒辣。正是他们,才导致世道黑暗,民不聊生。谁是黑社会人民一目了然!
俗话说,不怕黑社会,最怕社会黑。目睹此情景的科任村百姓无不落泪,但是谁又敢站出来阻止这些黑社会的不法行为?他们都是有“背景”的黑社会政府,谁也惹不起。有了这样的公仆,社会就不可能有稳定。有了这样的害群之马,社会道德就会受到严重颠覆。有了这样的官员,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继续下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那就是一句空话。
正是:黑政府维稳,上下黑透,官匪勾结,强取豪夺!看吕江波一案最终是如何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建议网友共同声援督促此案,以维护法律之公平,人间之正道。
2010-9-11于佛山 首发:中盟新闻网
有网友最近戏言,说法很有意思,叫做“不怕社会‘黑社会’,就怕官场‘黑社会’”。有没有“官场黑社会”,官场有没有“黑社会”?回答是肯定的,有。即便 “官场黑社会”没有“社会黑社会”的外在组织形式,但其种种表现形态也具备了“黑社会”的主要特征。看了昨天福建维权人士吕江波等九人的开庭审理就可见一斑。
昨天(9月10日),福建维权人士吕江波等九人涉黑案到晚上十时半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吕江波的律师刘晓原先生为吕江波做的是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吕江波不承认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他八个罪名的指控,他认为与自己无关。其他八个被告人,也不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律师同样否认这个指控。
据刘晓原律师说,公诉机关指控吕江波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指控吕江波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无非是吕江波所在的村庄阻止了上级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乱批宅基地,联防队阻拦个别村民建房施工,吕江波强令在国庆六十周年时插国旗,去年“七一”时不报销党员座谈会130元水果钱等,并没有吕江波带领“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村民的证据。
法庭上,公诉员更加谎谬的是,将他们担任村委会干部和联防队队员时的工资收入,也算作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据了解,公诉方始终回避非法征用科任村一千多亩土地的问题。更不敢谈1998年时吕江波向国务院总理举报土地违法问题。正是由于非法征用科任村的土地遭到吕江波和一些村民的阻拦,所以才引发这民 “妨害公务”案。
吕江波等人阻拦非法征用土地是为了维护当地村民的利益,并没有欺压百姓,反而维护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更加不是少数人牟利的马前卒。吕江波等人要势没势,又没保护伞,如果他们是黑社会,那简直是给黑社会“丢脸”。
可是想要惩治吕江波等人的一方的性质就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在改革开放中,某些人利用权势搞“假开发、真谋私”疯狂违法抢夺侵占科任村的土地,为对付镇压农民的合法维权行动,为非作恶,利用国家暴力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将吕江波等人逮捕判刑入狱,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和强大的组织欺压、残害吕江波等群众。并用公权力来“保驾护航”打先锋强征土地,犯下种种罪行,万民所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等。从吕江波一案的证据表明,要至吕江波死地的人其所作所为比黑社会的手段还要毒辣。正是他们,才导致世道黑暗,民不聊生。谁是黑社会人民一目了然!
俗话说,不怕黑社会,最怕社会黑。目睹此情景的科任村百姓无不落泪,但是谁又敢站出来阻止这些黑社会的不法行为?他们都是有“背景”的黑社会政府,谁也惹不起。有了这样的公仆,社会就不可能有稳定。有了这样的害群之马,社会道德就会受到严重颠覆。有了这样的官员,社会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继续下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那就是一句空话。
正是:黑政府维稳,上下黑透,官匪勾结,强取豪夺!看吕江波一案最终是如何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建议网友共同声援督促此案,以维护法律之公平,人间之正道。
2010-9-11于佛山 首发:中盟新闻网
Thursday, September 09,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福州市公、检、法的领导: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天理先生受福清市公民:张述玲、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陈榕(女)家属的委托,接收并审阅该五人强奸一案的相关案卷材料,知悉该案已经过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见(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程序均判处被告人等五人强奸罪成立,驳回上诉、申诉等请求。
上述五案犯家属不服福建省司法的栽决,上访投诉近五年。其结果有如石沉大海,其间惨景罄竹难书,让路过者无不动容、泪流满面。五人家属说出的事实却是:2005年4月4日下午,“君子兰”搬迁,后老板娘失踪转为寻人:程雪琴邀陈榕去上网会男朋友小兵,程雪琴来月经回陈榕宿舍换内裤休息。林新华老师教报被强奸案索赔。海口边防所民警郑强为敲诈钱财,诱导程雪琴诬陷陈友兵等五人对其迷奸5个小时,将王少兴等人绑架拘禁所里,逼王少兴的母亲交15万元放人。讹诈失败后为避罪,刑讯逼供招认轮奸。
程雪琴捏造事实不能说明作案时间、行为过程:诬告陷害不敢要求赔偿。现场勘查:无迷药;无作案证据。周边调查:无呼救抗争声。检验报告:无有迷药。调查笔录:指认药铺无售迷药。鉴定结论:处女膜未破裂;体内外无男性精虫;阴部无肿痛流血;衣服无强暴痕迹。性器证明:四人未破。证人证言:十份证词证实被告无作案时间。
公检法明知是假案,为包庇敲诈勒索、刑讯逼供数罪,冤民保官。串通合谋,隐毁无罪证据,“狸猫换太子”使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垃圾当罪证,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炮制冤案,祸国殃民。幸五名被告人有客观事实、有力证据能够否定强奸,证实诬告陷害、枉法裁判。
本人在初步审阅了全部侦查卷宗,以及投诉人之前的上诉、申诉材料后,本人认为:该案判决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程某某确有被人强奸,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少兴及张述玲等人有参与强奸被害人。本案存在的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足以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判决张述玲等五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投诉人对该案判决结果的投诉确有根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独立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外的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确实存在强奸行为:
首先,现在证据无法证实判决书所认定的众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奸手段:用安眠药物致被害人昏迷之后强奸被害人,即“迷奸"。关键的“三唑仑’’药在事后的所有调查中从未出现:
1、《理化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化(2005)第217号)采用TLe法,生物免疫法,结论:在送检的受害者喝的牛奶盒中未检出常见安眠药物;
2、没有对被害人的尿液等进行安眠药成分的检验;
3、《温定华论据证明》,证明口供申所讲的温定华诊所从开张来以,从来没有经营过安眠药、春药等药物;
4、在理发店内没有发现有安眠药;
5、在现场勘验中,未查到注射“三唑仑”的注射器和剩余药物。其次,现场勘验笔录体现:并没有任何痕迹可以证实几个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判决所认定的强奸过程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
1《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闽公刑DNA字(2005)第185号),证实现场床单上提取的血液并没有被害人的血液:
2、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在现场床单上亦没有留下体液、毛发等物证;
3、被害人的阴道内没有遗留精液、毛发等物证;
最后,被害人关于处女膜的三份检查相互矛盾,无法从犯罪结果上证实本案有轮奸行为:
1、第一份2 005年4月5目晚(报案当天晚上)在福清市海口镇卫生院所作,委托单位:福清市公安局技术中队,结论:外阴处女式,处女孔圆形;
2、第二份是2005年4月6日(报案后第二天)在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所作,结论:外阴淡红血迹,阴道口处女膜环9点处旧轻痕,未找到精虫;
3、第三份是2005年4月12日(报案后第8天)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医院所作,结论:于3点、9点处可见处女膜横裂,外阴阴道口未见新鲜血迹。
可见,三份检查结论是相互矛盾的,且第三份能够证明处女膜横裂的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所作的检查并非在办案人员的委托或陪同下新作,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显然值得怀疑。应该来说,强奸这种带有暴力性伤害的犯罪,应当以最接近案发时间的检查更能体现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更具说服力,在委托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以第一份报告作为定案依据:该检查报告并未体现被害人处女膜有受到暴力伤害。
另外,本案最终认定被害人遭包括王少兴在内的四个被告人,如果确有四个年青力壮的男性对一个不满16周岁的女孩的外阴进行磨擦,被害人的外阴至少会充血、肿胀,但本案没有一份检查报告有提及此种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中关于看见被王少兴等四人轮奸的陈述完全是虚假的,依法不能够被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1、被害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究竟只是受到侮辱还是有被强奸,这从报案初始其回答办案人员是否有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主要陈述均是“我当时头晕,就不知道了”,“我头很晕,一直想睡觉,迷迷糊糊的,记不清楚了”等等;
2、证人程雪红、林凯悦、周文娟、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录等均可印证被害人并不知道、亦记不清楚是否有被人强奸:(如卷二P8 3第7—9行陈雪红证言,卷二P8 6第1 5—1 6行林凯悦证言,补侦卷一Pl 2倒第1.Pl 3第2行周文娟证言,均证实案发后上述证人向被害人询问时,被害人均说“当时头很晕,自己迷迷糊糊的,记得不清楚了’’;补侦卷一P1 5第1行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诉:昨日被人性骚扰……”);
3、在被害人前后制作的六份笔录中,前五份笔录均未提到王少兴及王资龙、张述玲有对其进行强奸,是直到案发后的8个月,即2005年12月1日制作的笔录中方提到有被人轮奸,这显然是不客观的。且有诸多的张述玲的不在场证明(有证人陈莉莉、陈建、吴波的证言证实),亦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
故此,被害人在案发初始的陈述从客观记忆角度而言,应当是对案件事实最客观的描述,结合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其并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被强奸、甚至被轮奸的事实;
三、判决所采纳的林凯悦、周文娟、林新华、陈雪红、程云清等人的证入证言,均系传来证据,充其量仅能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被害人没有到校上课、被害人当天晚上被害人回校后有听被害人说被人欺负的事实;
四、被告人陈榕、王少兴等被告人供述存在着严重的前后矛盾之处,这一点在投诉人提供的上诉及申诉材料中已有大量的分析,在此列举一二:
1、被告人王少兴前后六份笔录中,有时说“被害人睡过去后,陈友兵、张述玲、王资龙和我四人,依次进入陈榕宿舍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卷二P125一132);有时说:“被害人喝下酸奶后,由陈榕挟到宿舍休息……陈友兵与自己就一起进三楼宿舍强奸了被害人,然后由张述玲与王资龙一起进入宿舍奸淫被害人”(卷二Pl 33一142)。如果说被告人对强奸的时间等物理条件记忆不清尚且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对究竟是自己独自一人还是与他人一起对被害人选行奸淫也记不清就根本无法解释;
2、被告人陈榕前后六份笔录中,有时称:她扶被害人到三楼宿舍里;陈友兵(即老大)敲门让她出去,后陈友兵就与被害人在三楼宿舍里(见卷二P162),有时称:她扶被害人到三楼宿舍后,王少兴(即大嘴)过来敲门并进房间,之后陈友兵才开门进来(见卷 三p66),有时又称:“是陈友兵和王少兴把被害人带到陈友兵三楼的宿舍去睡觉,我当时跟在后面。到了陈友兵宿舍门口我被王少兴推了出去,他们就把门关上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少兴和陈友兵才从房间走下来”(见卷二P194)。被告人陈榕对究竟是谁扶被害人上楼,谁先进房间,强奸的顺序等重要情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前后矛盾......
综合上述情况,本人认为,本案无论是技术性的鉴定材料、勘验材料、医学报告等文书性证据,还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均存在大量疑点,且所列举的证人证言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亦不能证实存在强奸事实。而所有疑点的指向均是案发当天被害人是否有被迫与四个被告人发生过性行为。刑事案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是“排他性”的,在所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被告张述玲等五人确有参与强奸行为,无法排除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对被张述玲等五人判决有罪,这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还张述玲等五人清白,恢复张述玲等五人名誉。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访民律师团:天理(执笔)
2010-9-8
此呈: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公安局
申诉人:陈吓花(陈友兵的父亲)
申诉人:陈金姐(王少兴的母亲)
申诉人:王明安(王资龙的父亲)
申诉人:王小华(张述玲的母亲)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天理先生受福清市公民:张述玲、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陈榕(女)家属的委托,接收并审阅该五人强奸一案的相关案卷材料,知悉该案已经过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见(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程序均判处被告人等五人强奸罪成立,驳回上诉、申诉等请求。
上述五案犯家属不服福建省司法的栽决,上访投诉近五年。其结果有如石沉大海,其间惨景罄竹难书,让路过者无不动容、泪流满面。五人家属说出的事实却是:2005年4月4日下午,“君子兰”搬迁,后老板娘失踪转为寻人:程雪琴邀陈榕去上网会男朋友小兵,程雪琴来月经回陈榕宿舍换内裤休息。林新华老师教报被强奸案索赔。海口边防所民警郑强为敲诈钱财,诱导程雪琴诬陷陈友兵等五人对其迷奸5个小时,将王少兴等人绑架拘禁所里,逼王少兴的母亲交15万元放人。讹诈失败后为避罪,刑讯逼供招认轮奸。
程雪琴捏造事实不能说明作案时间、行为过程:诬告陷害不敢要求赔偿。现场勘查:无迷药;无作案证据。周边调查:无呼救抗争声。检验报告:无有迷药。调查笔录:指认药铺无售迷药。鉴定结论:处女膜未破裂;体内外无男性精虫;阴部无肿痛流血;衣服无强暴痕迹。性器证明:四人未破。证人证言:十份证词证实被告无作案时间。
公检法明知是假案,为包庇敲诈勒索、刑讯逼供数罪,冤民保官。串通合谋,隐毁无罪证据,“狸猫换太子”使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垃圾当罪证,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炮制冤案,祸国殃民。幸五名被告人有客观事实、有力证据能够否定强奸,证实诬告陷害、枉法裁判。
本人在初步审阅了全部侦查卷宗,以及投诉人之前的上诉、申诉材料后,本人认为:该案判决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程某某确有被人强奸,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少兴及张述玲等人有参与强奸被害人。本案存在的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足以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判决张述玲等五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投诉人对该案判决结果的投诉确有根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独立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外的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确实存在强奸行为:
首先,现在证据无法证实判决书所认定的众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奸手段:用安眠药物致被害人昏迷之后强奸被害人,即“迷奸"。关键的“三唑仑’’药在事后的所有调查中从未出现:
1、《理化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化(2005)第217号)采用TLe法,生物免疫法,结论:在送检的受害者喝的牛奶盒中未检出常见安眠药物;
2、没有对被害人的尿液等进行安眠药成分的检验;
3、《温定华论据证明》,证明口供申所讲的温定华诊所从开张来以,从来没有经营过安眠药、春药等药物;
4、在理发店内没有发现有安眠药;
5、在现场勘验中,未查到注射“三唑仑”的注射器和剩余药物。其次,现场勘验笔录体现:并没有任何痕迹可以证实几个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判决所认定的强奸过程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
1《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闽公刑DNA字(2005)第185号),证实现场床单上提取的血液并没有被害人的血液:
2、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在现场床单上亦没有留下体液、毛发等物证;
3、被害人的阴道内没有遗留精液、毛发等物证;
最后,被害人关于处女膜的三份检查相互矛盾,无法从犯罪结果上证实本案有轮奸行为:
1、第一份2 005年4月5目晚(报案当天晚上)在福清市海口镇卫生院所作,委托单位:福清市公安局技术中队,结论:外阴处女式,处女孔圆形;
2、第二份是2005年4月6日(报案后第二天)在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所作,结论:外阴淡红血迹,阴道口处女膜环9点处旧轻痕,未找到精虫;
3、第三份是2005年4月12日(报案后第8天)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医院所作,结论:于3点、9点处可见处女膜横裂,外阴阴道口未见新鲜血迹。
可见,三份检查结论是相互矛盾的,且第三份能够证明处女膜横裂的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所作的检查并非在办案人员的委托或陪同下新作,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显然值得怀疑。应该来说,强奸这种带有暴力性伤害的犯罪,应当以最接近案发时间的检查更能体现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更具说服力,在委托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以第一份报告作为定案依据:该检查报告并未体现被害人处女膜有受到暴力伤害。
另外,本案最终认定被害人遭包括王少兴在内的四个被告人,如果确有四个年青力壮的男性对一个不满16周岁的女孩的外阴进行磨擦,被害人的外阴至少会充血、肿胀,但本案没有一份检查报告有提及此种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中关于看见被王少兴等四人轮奸的陈述完全是虚假的,依法不能够被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1、被害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究竟只是受到侮辱还是有被强奸,这从报案初始其回答办案人员是否有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主要陈述均是“我当时头晕,就不知道了”,“我头很晕,一直想睡觉,迷迷糊糊的,记不清楚了”等等;
2、证人程雪红、林凯悦、周文娟、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录等均可印证被害人并不知道、亦记不清楚是否有被人强奸:(如卷二P8 3第7—9行陈雪红证言,卷二P8 6第1 5—1 6行林凯悦证言,补侦卷一Pl 2倒第1.Pl 3第2行周文娟证言,均证实案发后上述证人向被害人询问时,被害人均说“当时头很晕,自己迷迷糊糊的,记得不清楚了’’;补侦卷一P1 5第1行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诉:昨日被人性骚扰……”);
3、在被害人前后制作的六份笔录中,前五份笔录均未提到王少兴及王资龙、张述玲有对其进行强奸,是直到案发后的8个月,即2005年12月1日制作的笔录中方提到有被人轮奸,这显然是不客观的。且有诸多的张述玲的不在场证明(有证人陈莉莉、陈建、吴波的证言证实),亦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
故此,被害人在案发初始的陈述从客观记忆角度而言,应当是对案件事实最客观的描述,结合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其并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被强奸、甚至被轮奸的事实;
三、判决所采纳的林凯悦、周文娟、林新华、陈雪红、程云清等人的证入证言,均系传来证据,充其量仅能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被害人没有到校上课、被害人当天晚上被害人回校后有听被害人说被人欺负的事实;
四、被告人陈榕、王少兴等被告人供述存在着严重的前后矛盾之处,这一点在投诉人提供的上诉及申诉材料中已有大量的分析,在此列举一二:
1、被告人王少兴前后六份笔录中,有时说“被害人睡过去后,陈友兵、张述玲、王资龙和我四人,依次进入陈榕宿舍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卷二P125一132);有时说:“被害人喝下酸奶后,由陈榕挟到宿舍休息……陈友兵与自己就一起进三楼宿舍强奸了被害人,然后由张述玲与王资龙一起进入宿舍奸淫被害人”(卷二Pl 33一142)。如果说被告人对强奸的时间等物理条件记忆不清尚且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对究竟是自己独自一人还是与他人一起对被害人选行奸淫也记不清就根本无法解释;
2、被告人陈榕前后六份笔录中,有时称:她扶被害人到三楼宿舍里;陈友兵(即老大)敲门让她出去,后陈友兵就与被害人在三楼宿舍里(见卷二P162),有时称:她扶被害人到三楼宿舍后,王少兴(即大嘴)过来敲门并进房间,之后陈友兵才开门进来(见卷 三p66),有时又称:“是陈友兵和王少兴把被害人带到陈友兵三楼的宿舍去睡觉,我当时跟在后面。到了陈友兵宿舍门口我被王少兴推了出去,他们就把门关上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少兴和陈友兵才从房间走下来”(见卷二P194)。被告人陈榕对究竟是谁扶被害人上楼,谁先进房间,强奸的顺序等重要情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前后矛盾......
综合上述情况,本人认为,本案无论是技术性的鉴定材料、勘验材料、医学报告等文书性证据,还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均存在大量疑点,且所列举的证人证言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亦不能证实存在强奸事实。而所有疑点的指向均是案发当天被害人是否有被迫与四个被告人发生过性行为。刑事案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是“排他性”的,在所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被告张述玲等五人确有参与强奸行为,无法排除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对被张述玲等五人判决有罪,这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还张述玲等五人清白,恢复张述玲等五人名誉。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访民律师团:天理(执笔)
2010-9-8
此呈: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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