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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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September 09,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福州市公、检、法的领导: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天理先生受福清市公民:张述玲、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陈榕(女)家属的委托,接收并审阅该五人强奸一案的相关案卷材料,知悉该案已经过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见(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程序均判处被告人等五人强奸罪成立,驳回上诉、申诉等请求。

 上述五案犯家属不服福建省司法的栽决,上访投诉近五年。其结果有如石沉大海,其间惨景罄竹难书,让路过者无不动容、泪流满面。五人家属说出的事实却是:2005年4月4日下午,“君子兰”搬迁,后老板娘失踪转为寻人:程雪琴邀陈榕去上网会男朋友小兵,程雪琴来月经回陈榕宿舍换内裤休息。林新华老师教报被强奸案索赔。海口边防所民警郑强为敲诈钱财,诱导程雪琴诬陷陈友兵等五人对其迷奸5个小时,将王少兴等人绑架拘禁所里,逼王少兴的母亲交15万元放人。讹诈失败后为避罪,刑讯逼供招认轮奸。

 程雪琴捏造事实不能说明作案时间、行为过程:诬告陷害不敢要求赔偿。现场勘查:无迷药;无作案证据。周边调查:无呼救抗争声。检验报告:无有迷药。调查笔录:指认药铺无售迷药。鉴定结论:处女膜未破裂;体内外无男性精虫;阴部无肿痛流血;衣服无强暴痕迹。性器证明:四人未破。证人证言:十份证词证实被告无作案时间。

 公检法明知是假案,为包庇敲诈勒索、刑讯逼供数罪,冤民保官。串通合谋,隐毁无罪证据,“狸猫换太子”使用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垃圾当罪证,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炮制冤案,祸国殃民。幸五名被告人有客观事实、有力证据能够否定强奸,证实诬告陷害、枉法裁判。

 本人在初步审阅了全部侦查卷宗,以及投诉人之前的上诉、申诉材料后,本人认为:该案判决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程某某确有被人强奸,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少兴及张述玲等人有参与强奸被害人。本案存在的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足以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判决张述玲等五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投诉人对该案判决结果的投诉确有根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独立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外的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确实存在强奸行为:

 首先,现在证据无法证实判决书所认定的众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奸手段:用安眠药物致被害人昏迷之后强奸被害人,即“迷奸"。关键的“三唑仑’’药在事后的所有调查中从未出现:

  1、《理化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化(2005)第217号)采用TLe法,生物免疫法,结论:在送检的受害者喝的牛奶盒中未检出常见安眠药物;

 2、没有对被害人的尿液等进行安眠药成分的检验;

 3、《温定华论据证明》,证明口供申所讲的温定华诊所从开张来以,从来没有经营过安眠药、春药等药物;

  4、在理发店内没有发现有安眠药;

 5、在现场勘验中,未查到注射“三唑仑”的注射器和剩余药物。其次,现场勘验笔录体现:并没有任何痕迹可以证实几个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判决所认定的强奸过程除被告人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

 1《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闽公刑DNA字(2005)第185号),证实现场床单上提取的血液并没有被害人的血液:

 2、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在现场床单上亦没有留下体液、毛发等物证;

3、被害人的阴道内没有遗留精液、毛发等物证;

 最后,被害人关于处女膜的三份检查相互矛盾,无法从犯罪结果上证实本案有轮奸行为:

 1、第一份2 005年4月5目晚(报案当天晚上)在福清市海口镇卫生院所作,委托单位:福清市公安局技术中队,结论:外阴处女式,处女孔圆形;

 2、第二份是2005年4月6日(报案后第二天)在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所作,结论:外阴淡红血迹,阴道口处女膜环9点处旧轻痕,未找到精虫;

  3、第三份是2005年4月12日(报案后第8天)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医院所作,结论:于3点、9点处可见处女膜横裂,外阴阴道口未见新鲜血迹。

 可见,三份检查结论是相互矛盾的,且第三份能够证明处女膜横裂的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所作的检查并非在办案人员的委托或陪同下新作,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显然值得怀疑。应该来说,强奸这种带有暴力性伤害的犯罪,应当以最接近案发时间的检查更能体现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更具说服力,在委托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当以第一份报告作为定案依据:该检查报告并未体现被害人处女膜有受到暴力伤害。

 另外,本案最终认定被害人遭包括王少兴在内的四个被告人,如果确有四个年青力壮的男性对一个不满16周岁的女孩的外阴进行磨擦,被害人的外阴至少会充血、肿胀,但本案没有一份检查报告有提及此种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中关于看见被王少兴等四人轮奸的陈述完全是虚假的,依法不能够被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1、被害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究竟只是受到侮辱还是有被强奸,这从报案初始其回答办案人员是否有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主要陈述均是“我当时头晕,就不知道了”,“我头很晕,一直想睡觉,迷迷糊糊的,记不清楚了”等等;

  2、证人程雪红、林凯悦、周文娟、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录等均可印证被害人并不知道、亦记不清楚是否有被人强奸:(如卷二P8 3第7—9行陈雪红证言,卷二P8 6第1 5—1 6行林凯悦证言,补侦卷一Pl 2倒第1.Pl 3第2行周文娟证言,均证实案发后上述证人向被害人询问时,被害人均说“当时头很晕,自己迷迷糊糊的,记得不清楚了’’;补侦卷一P1 5第1行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诉:昨日被人性骚扰……”);

  3、在被害人前后制作的六份笔录中,前五份笔录均未提到王少兴及王资龙、张述玲有对其进行强奸,是直到案发后的8个月,即2005年12月1日制作的笔录中方提到有被人轮奸,这显然是不客观的。且有诸多的张述玲的不在场证明(有证人陈莉莉、陈建、吴波的证言证实),亦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

 故此,被害人在案发初始的陈述从客观记忆角度而言,应当是对案件事实最客观的描述,结合鉴定结论、医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其并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被强奸、甚至被轮奸的事实;

三、判决所采纳的林凯悦、周文娟、林新华、陈雪红、程云清等人的证入证言,均系传来证据,充其量仅能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被害人没有到校上课、被害人当天晚上被害人回校后有听被害人说被人欺负的事实;

  四、被告人陈榕、王少兴等被告人供述存在着严重的前后矛盾之处,这一点在投诉人提供的上诉及申诉材料中已有大量的分析,在此列举一二:

 1、被告人王少兴前后六份笔录中,有时说“被害人睡过去后,陈友兵、张述玲、王资龙和我四人,依次进入陈榕宿舍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卷二P125一132);有时说:“被害人喝下酸奶后,由陈榕挟到宿舍休息……陈友兵与自己就一起进三楼宿舍强奸了被害人,然后由张述玲与王资龙一起进入宿舍奸淫被害人”(卷二Pl 33一142)。如果说被告人对强奸的时间等物理条件记忆不清尚且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对究竟是自己独自一人还是与他人一起对被害人选行奸淫也记不清就根本无法解释;

 2、被告人陈榕前后六份笔录中,有时称:她扶被害人到三楼宿舍里;陈友兵(即老大)敲门让她出去,后陈友兵就与被害人在三楼宿舍里(见卷二P162),有时称:她扶被害人到三楼宿舍后,王少兴(即大嘴)过来敲门并进房间,之后陈友兵才开门进来(见卷 三p66),有时又称:“是陈友兵和王少兴把被害人带到陈友兵三楼的宿舍去睡觉,我当时跟在后面。到了陈友兵宿舍门口我被王少兴推了出去,他们就把门关上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少兴和陈友兵才从房间走下来”(见卷二P194)。被告人陈榕对究竟是谁扶被害人上楼,谁先进房间,强奸的顺序等重要情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前后矛盾......

  综合上述情况,本人认为,本案无论是技术性的鉴定材料、勘验材料、医学报告等文书性证据,还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均存在大量疑点,且所列举的证人证言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亦不能证实存在强奸事实。而所有疑点的指向均是案发当天被害人是否有被迫与四个被告人发生过性行为。刑事案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是“排他性”的,在所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实被告张述玲等五人确有参与强奸行为,无法排除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对被张述玲等五人判决有罪,这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还张述玲等五人清白,恢复张述玲等五人名誉。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访民律师团:天理(执笔)

 2010-9-8

 此呈: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公安局

申诉人:陈吓花(陈友兵的父亲)

申诉人:陈金姐(王少兴的母亲)

申诉人:王明安(王资龙的父亲)

申诉人:王小华(张述玲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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