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权联盟》评论员:钢猫
一个可能是21世纪全球最大的冤假错案,一个刑侦手段主要通过刑讯逼供破获的爆炸案,最终真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吗?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在我们这个和谐盛世的国度,福建省竟然发生如此掺无人道的冤案,这岂能一句腐败就可概述?还黑着呢!请看:中国福建省福清市一起“纪委爆炸案”引出不可思议的腐败,其惨烈远非我们所能想象!
6年前,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了一起“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孰料,接踵而至的案件查办大造假的处理手段影响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案件的“侦破”致使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请看:为打开“突破口”,警方加大了对“疑犯”吴昌龙的用刑力度,终使吴昌龙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于9月18日,只好按警方的要求供称是陈科云指示实施了爆炸。
福建省福清市的的刑警大爷反复叫嚷着:“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你这次进来就别想出去,你如果出去了,我们几个刑警队员就得进看守所”,处在“警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十天十夜的身心折磨,处于生不如死状态的陈科云也胡乱作了招供。
对这种惨无人道的严刑逼供,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后来从看守所传出的《血泪的控诉》有详细的描述。书信中字字血,句句泪,使我们见识了现代酷刑办案的快捷手段,让人毛骨悚然。
中国198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反酷刑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6月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这些国际公约和中国的法律都扼制不了福清警方急于破案立功采用的酷刑。当福州中院2002年11月29日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法庭上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展示了满身的累累伤痕,当庭面对公诉人进行了撕心裂肺的指控。
由于全案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福建省高院奉命对此案进行了两次的督查。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 可想不到的是,权势们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不断地以错纠错,以更狠的手段继续对当事人多次进行酷刑审讯。
当大人理亏的时候,责打孩子是简单的管训方式;当执法部门智穷的时候,严刑逼供是他们办案的“必胜”法宝!酷刑是中国执法部门的癌症,居然一再肆无忌惮地在本案中凸现。血泪控诉书和相关相片显示的陈科云、吴昌龙二人身上的伤痕,我们看到了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这座巨大的酷刑冰山到底有多坚固,上吉尼斯世界罪恶刑讯逼供记录应该当之无愧。
记得中国宪法学家陈云生先生2003年9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走向人权与法治──反酷刑纵横谈》一书中列举了中国酷刑的十几种表现形式,其中包括:暴打或重殴;吊打;火烙;电击;强力灯光近距离照射眼睛;蹲马步或站马桩;驯犬撕咬;利用假枪毙刑讯逼供;强喂或强吃脏东西;实施侮辱性的讯问或惩罚。从上述这些当今中国的酷刑,从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破案手段,人们可以看到当今中国,特别是福建福清的社会离中世纪有多近,离现在文明法治国家有多远。
对于这样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极坏、将众多家庭脱向毁灭的案例,绝不能用法制观念淡薄、欠缺人权来淡化处理。司法权缺乏严格监督、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刑事法律制度的缺失、长官意志先判后审,贪功破案等,都是酷刑至今仍氾滥的原因。对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屡禁不止的酷刑,已使福清警方不是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而成为危害民众生命安全、威胁执政党地位和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一大笑柄。
陈科云、吴昌龙一案,用领导意见决定法律结果,通过严刑逼供编造“作案情节”,以口供作为定案证据!公安刑侦能力的退化令人叹息,刑侦职能的变味实在令人发指。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对“证据链”中认为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陈科云、吴昌龙的判决依然成立。这是一个没有我们看到的是,公安办案只是向领导负责,领导有错不纠的“勇气”。法律已经蜕变成为领导遮丑的工具。五年多来,各辩护律师先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起《伤情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罗织的证据等,都被检方回避,法院不予采纳。如此蛮横执法,实令人费思量!福建省的人大代表们,你们应该提案制定专门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享有不会突然间被传讯、被刑讯逼供后变为一个凶犯的权利!还要在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反人类罪”,对那些有错不改的长官进行严厉问责!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这种比将引起全国人民关注的典型案例,我们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来办理。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的独立机构,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不受行政干预。行政领导,更没有权利对司法问题进行定性,但长期以来,福清“纪委爆炸案”中三者混为一体,行政主导、司法和检察从属行政,实践证明,这是制造冤案,导致守法公民被逼上访,家庭陷入地狱境界的根源!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化,不仅体现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上,更要体现在公正良序切实捍卫保证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免受侵害。在胡温中央政府努力以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当途,法律在福建福清却被人当作了碍手碍脚的石子,而不是国家走向秩序文明的铺路石,只要他们愿意,便可以将“法律”当石子踢到一边去。福清“纪委爆炸案”哪个部门应给福建人民一个说法!面对一群凶残的公安刑侦人员,福清“纪委爆炸案”最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审理,希望这件案件能够依法行事,还陈科云、吴昌龙二人一个公道,还受害者家庭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
2007-7-12
首发:福建《长乐在线》论坛
链接:http://www.changle.com.cn/changle/forum_view.asp?forum_id=6&view_id=33982
天理时评 |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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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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