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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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01, 2007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郭建华的委托,担任郭建华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庭审质证,对案件事实有了深入了解,辩护人认为,郭建华根本就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一审判决的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郭建华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郭建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犯罪事实阻碍挖地工作;在油库哄闹、堵塞大门和参与上河堤谈判。辩护人认为:上述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上述的犯罪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郭建华与众村民在阻止挖地过程中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因为,南海县国土局签定了一份《凤鸣镇三山管理区划为城区预征土地原则协议》这份协议是违规、违法的: 第一、并无南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书; 第二、没有法律的鉴证; 第三、没有生效日期; 更加没有开村民大会,剥夺了三山村民的知情权,这份协议书没有将任何的细节和文本告知三山的村民,就是这样一份违规的三无协议书是违法的。对油库使用其用地的取得,政府应当尊重市场价值,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应该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达成一致,最终使农民自愿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征地公告办法》更具体的规定了征地补偿方案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

从上述规定是可以看出,作为土地使用人,有面对三山村民的质询拿出自己有权使用此土地的证据来权利。在施工的过程中依法提出自己的合理解释。完全可以发表自己对征得这块地的问题和看法,针对当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理当坚决不用这块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用这块不明来源的土地。既然征地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为何拿不出证据来?南海三山村民阻止该油库继续施工完全是一种正当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国土资源部也曾发文指出:对没有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和土地补偿款未支付到位的,土地权利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由此可以看出,施工只有在征地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否则,施工没有合法性,行为也是无效的,三山村农民拒绝对方施工的行为是一种权利自助的合法行为。 由于上述的理据,一审判决郭建华等七人哄闹、堵塞大门,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事实根据不能构成犯罪的事实。

三山村民郭建华等七名村民均是为事件是几百村民的参与和当事人之七,同时,三山村民他们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即便三山村民的当事人在这一事件中有不当言行也不能成为一审法院定罪的依据。

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郭建华等七人敲诈勒索与事实不符。

从三山村民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签名证明,所谓的敲诈勒索整个过程,全部也有人民的警察在场,几十名保安、武警、警察都是在看着这所谓的“敲诈勒索”的发生!因此,辩护人认为:公当机关有虚构案件的可能。要公安警察调解下的息事宁人的事,现在倒成了“敲诈勒索”!可以从这案看得出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的许多法定权利却无法实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要听取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征地公告办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在三山村民多次要对方提出证据手续的请求下,对方不理睬其合理的要求,剥夺了三山农民在这块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协调的义务!三山村民据此规定多次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三山征地补偿标准是何种的补偿标准的请求,均遭到各级政府没有任何的答复。上访村民给人员一纸打发了。也没有任何答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被征地农民的听证、协调、裁决、复议、诉讼等等的权利,三山村民全部尝试过了,然而,每一条法律渠道都明确标示:此路不通,庄严的法律法规成了三山村民现实中的画饼充饥和望梅止渴。尽管处处碰壁,三山村民还是不愿意放弃依法解决的努力,为了以更强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想到阻止不法用在单位的填地施工。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对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致使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肆意限制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公民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中根本看不到三山村民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众人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使被人为阻止违法的施工,让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使三山土地一案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最终裁判。

辩护人自郭建华逮捕开始,就深深的感受到本案的复杂背景,感受到了案外势力介入本案的影响。如有关部门使用非法手段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以达到给郭建华等人定罪的目的。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一些证人笔录就是在非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多次增派工作人员到三山八条自然村,进行多方面“做好”某些“群众”的工作,对个别“群众”进行监控,街道办事处做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即不是公安机关,又不是司法机关,有什么权利对公民进行监控?可见,有关部门为给郭建华等人的定罪,确实是下了极大的功夫。假如这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把给定罪的精力放在改善自己在三山土地一案的工作上,与村民协商土地一案的法律环境,这还能有众多的三山百姓忧心忡忡吗?从这一点上看,真正应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的不应该是郭建华和三山依法维权的公民,而应该是那些不履行法定职责,践踏公民权利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有那些躲在幕后制造案件的强权势力。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希望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也会按照这一原则,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尽管强权势力可能施加压力使本案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但我相信这些案外势力只能改变案件一时的判决结果,但是他们改变不了法律的最终公正判决,法律终将会给郭建华,给三山人民一个公正的结论。 综上所述,辩护人再次重申,郭建华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郭建华无罪。如果法院判决郭建华有罪,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更多更尖锐的社会矛盾产生。请法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郭建华做出无罪宣判。

郭建华的二审辩护人:郭杰英
200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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