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权联盟》评论员:钢猫
一个可能是21世纪全球最大的冤假错案,一个刑侦手段主要通过刑讯逼供破获的爆炸案,最终真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吗?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在我们这个和谐盛世的国度,福建省竟然发生如此掺无人道的冤案,这岂能一句腐败就可概述?还黑着呢!请看:中国福建省福清市一起“纪委爆炸案”引出不可思议的腐败,其惨烈远非我们所能想象!
6年前,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了一起“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孰料,接踵而至的案件查办大造假的处理手段影响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案件的“侦破”致使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请看:为打开“突破口”,警方加大了对“疑犯”吴昌龙的用刑力度,终使吴昌龙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于9月18日,只好按警方的要求供称是陈科云指示实施了爆炸。
福建省福清市的的刑警大爷反复叫嚷着:“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你这次进来就别想出去,你如果出去了,我们几个刑警队员就得进看守所”,处在“警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十天十夜的身心折磨,处于生不如死状态的陈科云也胡乱作了招供。
对这种惨无人道的严刑逼供,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后来从看守所传出的《血泪的控诉》有详细的描述。书信中字字血,句句泪,使我们见识了现代酷刑办案的快捷手段,让人毛骨悚然。
中国198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反酷刑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6月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这些国际公约和中国的法律都扼制不了福清警方急于破案立功采用的酷刑。当福州中院2002年11月29日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法庭上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展示了满身的累累伤痕,当庭面对公诉人进行了撕心裂肺的指控。
由于全案没有一个实证,漏洞百出,福建省高院奉命对此案进行了两次的督查。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 可想不到的是,权势们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不断地以错纠错,以更狠的手段继续对当事人多次进行酷刑审讯。
当大人理亏的时候,责打孩子是简单的管训方式;当执法部门智穷的时候,严刑逼供是他们办案的“必胜”法宝!酷刑是中国执法部门的癌症,居然一再肆无忌惮地在本案中凸现。血泪控诉书和相关相片显示的陈科云、吴昌龙二人身上的伤痕,我们看到了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这座巨大的酷刑冰山到底有多坚固,上吉尼斯世界罪恶刑讯逼供记录应该当之无愧。
记得中国宪法学家陈云生先生2003年9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走向人权与法治──反酷刑纵横谈》一书中列举了中国酷刑的十几种表现形式,其中包括:暴打或重殴;吊打;火烙;电击;强力灯光近距离照射眼睛;蹲马步或站马桩;驯犬撕咬;利用假枪毙刑讯逼供;强喂或强吃脏东西;实施侮辱性的讯问或惩罚。从上述这些当今中国的酷刑,从福清“纪委爆炸案”的破案手段,人们可以看到当今中国,特别是福建福清的社会离中世纪有多近,离现在文明法治国家有多远。
对于这样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极坏、将众多家庭脱向毁灭的案例,绝不能用法制观念淡薄、欠缺人权来淡化处理。司法权缺乏严格监督、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刑事法律制度的缺失、长官意志先判后审,贪功破案等,都是酷刑至今仍氾滥的原因。对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屡禁不止的酷刑,已使福清警方不是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而成为危害民众生命安全、威胁执政党地位和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一大笑柄。
陈科云、吴昌龙一案,用领导意见决定法律结果,通过严刑逼供编造“作案情节”,以口供作为定案证据!公安刑侦能力的退化令人叹息,刑侦职能的变味实在令人发指。就在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有罪判决后的第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对“证据链”中认为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判决书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陈科云、吴昌龙的判决依然成立。这是一个没有我们看到的是,公安办案只是向领导负责,领导有错不纠的“勇气”。法律已经蜕变成为领导遮丑的工具。五年多来,各辩护律师先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起《伤情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罗织的证据等,都被检方回避,法院不予采纳。如此蛮横执法,实令人费思量!福建省的人大代表们,你们应该提案制定专门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享有不会突然间被传讯、被刑讯逼供后变为一个凶犯的权利!还要在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反人类罪”,对那些有错不改的长官进行严厉问责!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这种比将引起全国人民关注的典型案例,我们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来办理。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的独立机构,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不受行政干预。行政领导,更没有权利对司法问题进行定性,但长期以来,福清“纪委爆炸案”中三者混为一体,行政主导、司法和检察从属行政,实践证明,这是制造冤案,导致守法公民被逼上访,家庭陷入地狱境界的根源!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化,不仅体现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上,更要体现在公正良序切实捍卫保证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免受侵害。在胡温中央政府努力以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当途,法律在福建福清却被人当作了碍手碍脚的石子,而不是国家走向秩序文明的铺路石,只要他们愿意,便可以将“法律”当石子踢到一边去。福清“纪委爆炸案”哪个部门应给福建人民一个说法!面对一群凶残的公安刑侦人员,福清“纪委爆炸案”最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审理,希望这件案件能够依法行事,还陈科云、吴昌龙二人一个公道,还受害者家庭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
2007-7-12
首发:福建《长乐在线》论坛
链接:http://www.changle.com.cn/changle/forum_view.asp?forum_id=6&view_id=3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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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时评 |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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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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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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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08, 2007
评论:严刑拷打酿冤案??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员:chunlva
对于一个完全没有实证,而且是漏洞百出兼福建省高院奉命进行了两次督查,认为 “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结果全是一致的大案。可想不到的是,权势们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不断地以错纠错,以更狠的手段继续对当事人多次进行酷刑审讯。福清纪委爆炸案一案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被忽视,其背后无不存在着各种利益的纠葛和私欲的膨胀,这不是一句玩忽职守就可以敷衍过去的,地方公检法的相关部门对此案酷刑审讯的模式,也不是一句错失就能解释得了,这案件公检法队伍之滥,对法制之破坏,令人民群众受到的伤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办案人置确凿的事实而不顾,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权威和形象,不择手段地对嫌疑人严刑拷打、酷刑审讯,为自己的错误进行抵赖、推脱,对嫌疑人的正常申诉采取一概不予理会的办法,完全暴露了其丧失了国家机关公正的起码品质,不惜牺牲国家的公权、人民的厚望和法律的尊严来为将这冤案办成铁案,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要知道国家最基本公器公、检、法从运行的程序上来看,几乎是滴水不漏,中国的法律秩序也井然不紊。但除了表面是按中国“法律程序”进行之外,作为办案的官员在法律程序的背后呢?福清纪委爆炸案一案一系列的让所有人感到这种所谓“法律”运用可怕的一面。当一个国家、社会的公器被御用之后,当权力由“阴谋”转变成“阳谋”之后,谁还能制约这些办案的官员?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嫌疑人也不是能随便怎么欺侮都可以的。他们也许不需要廉价的同情,他们要的是公平,最起码最基本的公平。福清纪委爆炸案并不是个案,当公平永久地失去,当正义远离了真理,就是最危险的时候。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更多更尖锐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依法治国的国策就成泡影。
陈科云、吴昌龙二人的亲人,还承受着家庭的悲惨境遇,家境一贫如洗,他俩不知如何能象各位一样要去做丈夫,做父亲,去劳动,去生存,去享受最低需求的人生!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若是他俩是我们的亲人,各位怎能无动于衷?怎能不让人们心情沉重?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大案,若是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事人就能见到了公正的曙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够得以实现,公民应享有的国家宪法权利失也可失而复得。尽管这可能是迟来的公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和“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在司法程序之中显露出来。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而法律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不论是公安干警还是法官,如果在履行职权时,当把一个人投入监狱或剥夺生命之前,都能以良知坚守正当法律程序,改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漠视和偏见,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正义就不再是理想化的口号,而是存在于我们审判的每一个案件之中。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
2007-7-12
首发:福建《长乐在线》论坛
http://www.changle.com.cn/changle/forum_view.asp?forum_id=6&view_id=33989
对于一个完全没有实证,而且是漏洞百出兼福建省高院奉命进行了两次督查,认为 “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立”结果全是一致的大案。可想不到的是,权势们无视事实和法律、无视上级法院的意见,不断地以错纠错,以更狠的手段继续对当事人多次进行酷刑审讯。福清纪委爆炸案一案的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被忽视,其背后无不存在着各种利益的纠葛和私欲的膨胀,这不是一句玩忽职守就可以敷衍过去的,地方公检法的相关部门对此案酷刑审讯的模式,也不是一句错失就能解释得了,这案件公检法队伍之滥,对法制之破坏,令人民群众受到的伤害,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办案人置确凿的事实而不顾,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权威和形象,不择手段地对嫌疑人严刑拷打、酷刑审讯,为自己的错误进行抵赖、推脱,对嫌疑人的正常申诉采取一概不予理会的办法,完全暴露了其丧失了国家机关公正的起码品质,不惜牺牲国家的公权、人民的厚望和法律的尊严来为将这冤案办成铁案,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要知道国家最基本公器公、检、法从运行的程序上来看,几乎是滴水不漏,中国的法律秩序也井然不紊。但除了表面是按中国“法律程序”进行之外,作为办案的官员在法律程序的背后呢?福清纪委爆炸案一案一系列的让所有人感到这种所谓“法律”运用可怕的一面。当一个国家、社会的公器被御用之后,当权力由“阴谋”转变成“阳谋”之后,谁还能制约这些办案的官员?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嫌疑人也不是能随便怎么欺侮都可以的。他们也许不需要廉价的同情,他们要的是公平,最起码最基本的公平。福清纪委爆炸案并不是个案,当公平永久地失去,当正义远离了真理,就是最危险的时候。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更多更尖锐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依法治国的国策就成泡影。
陈科云、吴昌龙二人的亲人,还承受着家庭的悲惨境遇,家境一贫如洗,他俩不知如何能象各位一样要去做丈夫,做父亲,去劳动,去生存,去享受最低需求的人生!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若是他俩是我们的亲人,各位怎能无动于衷?怎能不让人们心情沉重?对于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大案,若是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事人就能见到了公正的曙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够得以实现,公民应享有的国家宪法权利失也可失而复得。尽管这可能是迟来的公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和“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才能在司法程序之中显露出来。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而法律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不论是公安干警还是法官,如果在履行职权时,当把一个人投入监狱或剥夺生命之前,都能以良知坚守正当法律程序,改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漠视和偏见,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正义就不再是理想化的口号,而是存在于我们审判的每一个案件之中。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
2007-7-12
首发:福建《长乐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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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攻击刘晓波的人,自己想一下为国内民主维权运动做了些什么?
攻击刘晓波的人,你们也会象刘晓波一样时不时也发帖抨击专制独裁者吗?别跟俺天理说你们多伟大,俺们全是生活在国内的人。你们能学刘晓波一样滚回大陆来,别在国外说话不腰痛!对于这一份呼吁书,刘没抄袭!,本人也是高寒呼吁书的签名人之一,更加法援团的成员之一,也是维权风云论坛的版主。对这件事俺天理知道得一清二楚。
本来,要不是郭诚恳叫俺天理加入维权风云论坛做版主,俺天理也阔佬赖理这些屁事,更加用不着与任何人结怨。若是有人还造谣刘晓波抄袭的,俺天理就公布俺所知晓的一切事儿,看一看到时是谁出丑!
为什么俺天理要拼命支持高智晟和郭飞雄?这就是他俩敢前人所不能,做了前人所不敢做的事!高智晟与郭飞雄坚持拓展言论自由,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圈子内的人敢跟高智晟、郭飞雄一样“以身试法”。当然,俺天理也不是鼓励人们去“以身试法”,只是俺天理尊重那些以笔为武器对专制揭露与评击的文人,但俺天理更加尊重郭飞雄和高智晟这种以实际行动来实现自己理想和信仰的人。
可这论坛有的人今天跟大老板要点什么包养费,明天到某酒店坐台捞点什么生活费!谁给钱就给谁“干”,这不是妓女是什么?你们到底是卖身还卖灵魂?由此可见,这种混入民主运动的小丑是怎样的见利忘义,只闻铜臭,毫无人性。什么的“礼义廉耻”和道德良心?这种人还有什么良心?
更加有的人,对郭高造谣生事,火上添油,惜乎说穿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只有经济利益的考量,只有“钱”和“利”的无耻苟合!其实,他们人性的堕落莫过于此。对照一下高智晟与郭飞雄,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写声援高智晟与郭飞雄文章的最多的就是本人!本人也生活在国内,本人对刘晓波也只是观点之争。俗话说,有的人要做“意淫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好,那么俺天理就请那些大言不惭的人回来大陆亮一下相怎样?哈哈哈!!!
天理
2007-7-13
本来,要不是郭诚恳叫俺天理加入维权风云论坛做版主,俺天理也阔佬赖理这些屁事,更加用不着与任何人结怨。若是有人还造谣刘晓波抄袭的,俺天理就公布俺所知晓的一切事儿,看一看到时是谁出丑!
为什么俺天理要拼命支持高智晟和郭飞雄?这就是他俩敢前人所不能,做了前人所不敢做的事!高智晟与郭飞雄坚持拓展言论自由,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圈子内的人敢跟高智晟、郭飞雄一样“以身试法”。当然,俺天理也不是鼓励人们去“以身试法”,只是俺天理尊重那些以笔为武器对专制揭露与评击的文人,但俺天理更加尊重郭飞雄和高智晟这种以实际行动来实现自己理想和信仰的人。
可这论坛有的人今天跟大老板要点什么包养费,明天到某酒店坐台捞点什么生活费!谁给钱就给谁“干”,这不是妓女是什么?你们到底是卖身还卖灵魂?由此可见,这种混入民主运动的小丑是怎样的见利忘义,只闻铜臭,毫无人性。什么的“礼义廉耻”和道德良心?这种人还有什么良心?
更加有的人,对郭高造谣生事,火上添油,惜乎说穿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只有经济利益的考量,只有“钱”和“利”的无耻苟合!其实,他们人性的堕落莫过于此。对照一下高智晟与郭飞雄,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写声援高智晟与郭飞雄文章的最多的就是本人!本人也生活在国内,本人对刘晓波也只是观点之争。俗话说,有的人要做“意淫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好,那么俺天理就请那些大言不惭的人回来大陆亮一下相怎样?哈哈哈!!!
天理
2007-7-13
关于签名信引起的纷争与“协调人”!
文/天理
本来这一桩屁大的事,搞到互联网上沸扬扬。左冷蝉、岳不群们谁都想占领道德上的高制点,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大有把对方打入十八层地狱的架势。对此,俺天理本人对这炒作嗤之以鼻,其实他们牛比什么呀?他们采用的办法是搅浑水,争名头。
在今天卧虎藏龙的民运,争取民主自由没错,但是得要的是理性!当然首先是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民主运动就会变成“小数人的暴政”,只有在全民都成为谦谦有理的君子的时候,民主才可能实现。但是,左冷蝉、岳不群们他们混淆是非,只顾自己说得高兴,却忘记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你们在这场声援“高郭陈”的活动中都做了些什么?
在声援“高郭陈”的活动中,在“法援团”的众多网友中,本人写了过百篇文章来声援“高郭陈”,声援“高郭陈”的《维权风云》论坛的文章也主要是在下转帖回来。对声援“高郭陈”,俺天理问心无愧,就算高寒将本人除去《维权风云》的版主职务,俺天理从没这此事说过一个“怨”字!
刘晓波的一方,将“高郭陈”取下一早就是意料中之事,这从为什么拒郭就一目了然。高寒也并非好鸟,要不怎会将坚定支持“高郭陈”的天理和众人清出《维权风云》论坛?还教属下到处造谣俺天理是混入“法援团”的(北川语)。这种打着声援“高郭陈”的论坛,却不准出现反击对“高郭陈”泼污水的言论,实在是天下一大奇观!
至于那个自称什么“协调人”的,俺天理从没听说过。对这姓吴的“协调人”,俺倒问一句,你在“法援团” “协调”过什么?有什么要你来“协调”的?若是到网上充英雄来,俺天理劝你还是省省吧!在现实的国内政治生活中,你敢出来放个屁吗?别在国外说话不腰痛,人人买你账可俺天理不买。
至于什么给罗格的信,国外的要给姓刘的做领头,也说就是少了姓刘的就不能开菜了。这算是什么的鬼把戏?拒郭事件和笔会会员一稿几投事件后,除了笔会的人,现在国内的谁会再相信他姓刘的?这只是国外民运人士的一厢情愿罢了。当然,刘晓波先生由于自身“素质”较高,所以他的发言一般很理性,很文明。对于一些象俺天理的人的粗口,他们一般不会骂,所谓“骂不还口”是也!
但是,俺天理也把握一个原则,因俺天理不是什么民运人士,只是爱在网上说话,对于与自己无关的观点,俺天理一般不会表态。但有一样俺要说明白的就是,它日民主运动胜利之时,刘晓波和高寒也别想得到俺天理手中的选票!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无论出身贵贱、无论道德高低,无论事业成败、无论财富多寡、无论嫖客妓女、无论警察小偷,他们都有神圣的一票,他们都有选谁的政治权利。
2007-8-7
来源:http://www.wqyd.org/bbs/viewthread.php?tid=3407&extra=page%3D1
本来这一桩屁大的事,搞到互联网上沸扬扬。左冷蝉、岳不群们谁都想占领道德上的高制点,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大有把对方打入十八层地狱的架势。对此,俺天理本人对这炒作嗤之以鼻,其实他们牛比什么呀?他们采用的办法是搅浑水,争名头。
在今天卧虎藏龙的民运,争取民主自由没错,但是得要的是理性!当然首先是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民主运动就会变成“小数人的暴政”,只有在全民都成为谦谦有理的君子的时候,民主才可能实现。但是,左冷蝉、岳不群们他们混淆是非,只顾自己说得高兴,却忘记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你们在这场声援“高郭陈”的活动中都做了些什么?
在声援“高郭陈”的活动中,在“法援团”的众多网友中,本人写了过百篇文章来声援“高郭陈”,声援“高郭陈”的《维权风云》论坛的文章也主要是在下转帖回来。对声援“高郭陈”,俺天理问心无愧,就算高寒将本人除去《维权风云》的版主职务,俺天理从没这此事说过一个“怨”字!
刘晓波的一方,将“高郭陈”取下一早就是意料中之事,这从为什么拒郭就一目了然。高寒也并非好鸟,要不怎会将坚定支持“高郭陈”的天理和众人清出《维权风云》论坛?还教属下到处造谣俺天理是混入“法援团”的(北川语)。这种打着声援“高郭陈”的论坛,却不准出现反击对“高郭陈”泼污水的言论,实在是天下一大奇观!
至于那个自称什么“协调人”的,俺天理从没听说过。对这姓吴的“协调人”,俺倒问一句,你在“法援团” “协调”过什么?有什么要你来“协调”的?若是到网上充英雄来,俺天理劝你还是省省吧!在现实的国内政治生活中,你敢出来放个屁吗?别在国外说话不腰痛,人人买你账可俺天理不买。
至于什么给罗格的信,国外的要给姓刘的做领头,也说就是少了姓刘的就不能开菜了。这算是什么的鬼把戏?拒郭事件和笔会会员一稿几投事件后,除了笔会的人,现在国内的谁会再相信他姓刘的?这只是国外民运人士的一厢情愿罢了。当然,刘晓波先生由于自身“素质”较高,所以他的发言一般很理性,很文明。对于一些象俺天理的人的粗口,他们一般不会骂,所谓“骂不还口”是也!
但是,俺天理也把握一个原则,因俺天理不是什么民运人士,只是爱在网上说话,对于与自己无关的观点,俺天理一般不会表态。但有一样俺要说明白的就是,它日民主运动胜利之时,刘晓波和高寒也别想得到俺天理手中的选票!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无论出身贵贱、无论道德高低,无论事业成败、无论财富多寡、无论嫖客妓女、无论警察小偷,他们都有神圣的一票,他们都有选谁的政治权利。
2007-8-7
来源:http://www.wqyd.org/bbs/viewthread.php?tid=3407&extra=page%3D1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核对账目的调查意见书
本人受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合伙人曾广源的委托,对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了细致的核对,现将本人对核对的结果公布出来,以示让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逞请人民法院讼裁。
一、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账目混乱。
1:投资双方投资总额不清。如: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肆拾贰万元,是分6笔现金入账),但现金入账后却没有另一合伙人之一何汝灼的签收证明。
2、合伙人之一的何汝灼投资总额更加是以报销凭据来入账当投资。
二、公司进原材料与出仓产品数量严重失衡。
1:由2006年8月合伙开始至2007年6月25日止,公司共进原材料纸板共502115件纸板。但只出了纸箱数为386322个纸箱,尚有115793件纸板去向不明。其中据查:到6月13号止,公司存纸板数量只有7362件纸板。还没有将2006年9月份进入的纸板数量加上去。(注:2006年9月份只有出箱数,没有进纸板数。)
2、公司任何的账目严重混乱不清。来往账收付款没有专人管理,进货没有任何专人负责。
三、造成这一致命原因就是:合作双方合作不分明。合伙人从来就没有一份合作的协议和全作责任的合同。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根本上就无权过问公司的财务账目,连私章也由何汝灼统管。
对此,本人认为:由于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账目混乱,真正要查出双方的投资总额只有曾广源的投资总额有据可查(有人证、物证),其它有混乱不堪。本人只查公司共进原材料纸板数量来与出箱数量来比较,竟然漏洞穴百出,相差高达四五十万元人民币(按四元/件计算)。
抽选一个月份来对比,在2007年6月份,公司入纸板是61027件,应付纸板款是209886。51元,但出的纸箱是68848个,就收到的款是237807。75元。也就是说根据出箱的数量,进了61027件纸板还要补7821件纸板才能做出这68848个纸箱来。其中还不包括:油墨、运输费、版费、工人工资和厂房租金以及其它费用。
所以,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只是一个越做越蚀的负债公司。原来认为会是兼钱的就是鬼话!俗话说,无奸不商,无商不奸。在当今大多数商家讲究诚信的时代,这话说得有点偏激。然而纵观商业市场,人们还是发现,一些人打着“合作”的目的,让投资者高高兴兴地上当,乐乐呵呵地受骗。
以事论事,本人认为,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本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对纸箱生产根本上一窍不通。在何汝灼的影响下进行投资,是一个不明智的决择。据本人以往查验资产的经验,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现时保有的价值不超过三十万元,若是双方有如此庞大的投资,(曾广源:肆拾贰万元。何汝灼:声称七十八万多元)也不见得现在差不多资不抵债。
那么,投资款那去了呢?那115793件纸板去那了?这另双方投资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法律的问题。
佛山市大成会计师事务所
陈启棠
2007-8-8
付本人对此事件之法律意见
一、恶意诈骗,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恶意的诈骗罪比一般的诈骗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如果说恶意的个人以实施诈骗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即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的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的目的,其行为仍然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恶意诈骗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骗术,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充分的。对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欺骗行为应以诈骗罪惩处!
而且恶意诈骗的目的一旦得逞,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引起一系列的刑事诉讼,使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反复审查、审理。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准则,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
法理依据是2002年10月24日颁布实施的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文件编号3417)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活动,(商业法、刑法、民法同则、合同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应该以法定刑比较重的那个罪定罪量刑。
一、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账目混乱。
1:投资双方投资总额不清。如: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肆拾贰万元,是分6笔现金入账),但现金入账后却没有另一合伙人之一何汝灼的签收证明。
2、合伙人之一的何汝灼投资总额更加是以报销凭据来入账当投资。
二、公司进原材料与出仓产品数量严重失衡。
1:由2006年8月合伙开始至2007年6月25日止,公司共进原材料纸板共502115件纸板。但只出了纸箱数为386322个纸箱,尚有115793件纸板去向不明。其中据查:到6月13号止,公司存纸板数量只有7362件纸板。还没有将2006年9月份进入的纸板数量加上去。(注:2006年9月份只有出箱数,没有进纸板数。)
2、公司任何的账目严重混乱不清。来往账收付款没有专人管理,进货没有任何专人负责。
三、造成这一致命原因就是:合作双方合作不分明。合伙人从来就没有一份合作的协议和全作责任的合同。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根本上就无权过问公司的财务账目,连私章也由何汝灼统管。
对此,本人认为:由于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账目混乱,真正要查出双方的投资总额只有曾广源的投资总额有据可查(有人证、物证),其它有混乱不堪。本人只查公司共进原材料纸板数量来与出箱数量来比较,竟然漏洞穴百出,相差高达四五十万元人民币(按四元/件计算)。
抽选一个月份来对比,在2007年6月份,公司入纸板是61027件,应付纸板款是209886。51元,但出的纸箱是68848个,就收到的款是237807。75元。也就是说根据出箱的数量,进了61027件纸板还要补7821件纸板才能做出这68848个纸箱来。其中还不包括:油墨、运输费、版费、工人工资和厂房租金以及其它费用。
所以,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只是一个越做越蚀的负债公司。原来认为会是兼钱的就是鬼话!俗话说,无奸不商,无商不奸。在当今大多数商家讲究诚信的时代,这话说得有点偏激。然而纵观商业市场,人们还是发现,一些人打着“合作”的目的,让投资者高高兴兴地上当,乐乐呵呵地受骗。
以事论事,本人认为,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本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对纸箱生产根本上一窍不通。在何汝灼的影响下进行投资,是一个不明智的决择。据本人以往查验资产的经验,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现时保有的价值不超过三十万元,若是双方有如此庞大的投资,(曾广源:肆拾贰万元。何汝灼:声称七十八万多元)也不见得现在差不多资不抵债。
那么,投资款那去了呢?那115793件纸板去那了?这另双方投资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法律的问题。
佛山市大成会计师事务所
陈启棠
2007-8-8
付本人对此事件之法律意见
一、恶意诈骗,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恶意的诈骗罪比一般的诈骗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如果说恶意的个人以实施诈骗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即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的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的目的,其行为仍然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恶意诈骗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骗术,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充分的。对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欺骗行为应以诈骗罪惩处!
而且恶意诈骗的目的一旦得逞,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引起一系列的刑事诉讼,使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反复审查、审理。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准则,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
法理依据是2002年10月24日颁布实施的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文件编号3417)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活动,(商业法、刑法、民法同则、合同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应该以法定刑比较重的那个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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