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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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08, 2007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核对账目的调查意见书

本人受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合伙人曾广源的委托,对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了细致的核对,现将本人对核对的结果公布出来,以示让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逞请人民法院讼裁。

一、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账目混乱。

1:投资双方投资总额不清。如: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投资总额为人民币约(肆拾贰万元,是分6笔现金入账),但现金入账后却没有另一合伙人之一何汝灼的签收证明。

2、合伙人之一的何汝灼投资总额更加是以报销凭据来入账当投资。

二、公司进原材料与出仓产品数量严重失衡。

1:由2006年8月合伙开始至2007年6月25日止,公司共进原材料纸板共502115件纸板。但只出了纸箱数为386322个纸箱,尚有115793件纸板去向不明。其中据查:到6月13号止,公司存纸板数量只有7362件纸板。还没有将2006年9月份进入的纸板数量加上去。(注:2006年9月份只有出箱数,没有进纸板数。)

2、公司任何的账目严重混乱不清。来往账收付款没有专人管理,进货没有任何专人负责。

三、造成这一致命原因就是:合作双方合作不分明。合伙人从来就没有一份合作的协议和全作责任的合同。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根本上就无权过问公司的财务账目,连私章也由何汝灼统管。

对此,本人认为:由于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账目混乱,真正要查出双方的投资总额只有曾广源的投资总额有据可查(有人证、物证),其它有混乱不堪。本人只查公司共进原材料纸板数量来与出箱数量来比较,竟然漏洞穴百出,相差高达四五十万元人民币(按四元/件计算)。

抽选一个月份来对比,在2007年6月份,公司入纸板是61027件,应付纸板款是209886。51元,但出的纸箱是68848个,就收到的款是237807。75元。也就是说根据出箱的数量,进了61027件纸板还要补7821件纸板才能做出这68848个纸箱来。其中还不包括:油墨、运输费、版费、工人工资和厂房租金以及其它费用。

所以,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只是一个越做越蚀的负债公司。原来认为会是兼钱的就是鬼话!俗话说,无奸不商,无商不奸。在当今大多数商家讲究诚信的时代,这话说得有点偏激。然而纵观商业市场,人们还是发现,一些人打着“合作”的目的,让投资者高高兴兴地上当,乐乐呵呵地受骗。

以事论事,本人认为,合伙人之一的曾广源,本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对纸箱生产根本上一窍不通。在何汝灼的影响下进行投资,是一个不明智的决择。据本人以往查验资产的经验,迅能纸箱印刷有限公司现时保有的价值不超过三十万元,若是双方有如此庞大的投资,(曾广源:肆拾贰万元。何汝灼:声称七十八万多元)也不见得现在差不多资不抵债。

那么,投资款那去了呢?那115793件纸板去那了?这另双方投资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法律的问题。

佛山市大成会计师事务所

陈启棠

2007-8-8


付本人对此事件之法律意见

一、恶意诈骗,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恶意的诈骗罪比一般的诈骗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如果说恶意的个人以实施诈骗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即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的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的目的,其行为仍然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恶意诈骗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是行为人使用骗术,其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充分的。对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欺骗行为应以诈骗罪惩处!

而且恶意诈骗的目的一旦得逞,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引起一系列的刑事诉讼,使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反复审查、审理。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准则,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

法理依据是2002年10月24日颁布实施的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文件编号3417)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活动,(商业法、刑法、民法同则、合同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应该以法定刑比较重的那个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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