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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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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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9, 2011

厦大一条街拆迁“拉锯战” 平民与高校的较量

作者:姜焕文


关于厦门大学以谎话与商户争夺利益,违背陈嘉庚精神的情况反映

140个商户投资与厦门大学合建的“厦大商业一条街”,经过二十二年艰辛经营,已由默默无闻的起步阶段,逐渐发展到成为当今厦门商业的一块烫金名牌。不料,2008年5月初,厦大的一纸“拆迁通知”,引发了一场足以让厦门人顿感惊愕的“八级地震”。当初明明是双方合作在东沃农场土地上建起的一条街店铺,而今却成了厦大的自有产权!闻此惊讯,140个商户中的大部分人以“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想法,同意了厦大的“拆迁通知”,以取回投资或押金款方式,退出自己曾苦心经营的 “厦大商业一条街”,另寻发展。而有几个商户则认为是厦大在以连篇谎言,巧取豪夺商家的合法利益,欲要讨一个公正的说法。于是,厦大一条街,引发一场拆迁“拉锯战”,平民百姓与高等学府展开了究竟谁是谁非的较量。今年六旬的黄俊兰等人,相信在党和政府强调要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和谐、关注民生、稳定社会的大政方针下,福建省委、省政府、厦门市委、市政府一定能高度重视此事,依法纠正厦门大学的侵害平民百姓的违法行为。以下简介厦大一条街的由来及其拆迁“争端”之焦点:

一、厦大商业一条街的由来及概况:

1979年8月,厦门大学因其发展需要,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将思明区前锋农场在厦大校园内的农田划归厦门大学使用,改名为厦大东沃农场,原农场职工改为大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80年,东沃农场改为厦大校园服务队,系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又几次易名,并入厦大后勤集团)。1987年厦大校园服务队为寻发展,经厦大同意在校大南门口外沿围墙至北村建菜市场及厦大商业一条街(后顺延至演武路段),资金自筹,厦大报经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以厦计(1987)438号文件,予以批复。该厦大商业网点一条街,分三期直至1992年建完,相继引进140个商户投资经营,大都持有盖有厦门大学校园服务队发票专用章的“一条街投资款”的收据,并按月交纳管理费。后于1993年起,该处的商户们又令人费解地与厦门大学组建的厦大建南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月交纳不等的租金。该厦大一条街,经过逾二十年的发展,己由“有市无场”逐渐发展到以经营服装店、书店、精品屋、银行、服饰店、餐饮店等为主“名闻厦门”的一商业网点,颇受厦大职工、学生为主的消费者青睐。经行业人士推算该商业网点的租金在厦门算比较高的,仅次于中山路,但仍有很多企业争相入驻,主要是因为这里人气实在太旺,特别是服饰、精品、快速消费品非常好卖。2008年,存在22年的厦大一条街,将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而消失于厦门的商业舞台。

二、厦大一纸“拆迁通知”,引发争端:

2008年2月25日,厦门晚报一则新闻报道说: “记者从市城管办获悉,厦大一条街将被拆除,建成一座有500个停车位的地下停车场。据了解,厦大一条街商家近日已经接到了店面停止租赁的通知。”此讯,对于厦大一条街的商户们,无疑是一次地震预报。厦门市政府要以拓宽路面,拆除厦大一条街,将改建地下停车场的城市规划,将使他们赖以谋生的财路堵死,不能不令其回想在2007年底时与厦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上,所写“2008年情况特殊,面临拆迁,租赁期为叁个月,即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内容。看来,厦大早知要“拆除厦大一条街”的内情,故提前签订了带有“拆迁”预报式的补充协议。今年4月8日,厦门电视台的“TV透”节目邀请了厦大的老师和学生及有关人士,讨论厦大一条街拆迁建地下停车场的利和弊,到场的“透客”看法不一,各述己见。但是,厦大一条街被拆除势在所逼。2008年3月31日,厦门大学发布一则《通告》说:根据厦门大学校园总体规划,我校决定拆除厦大一条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出租的房屋、摊位或场地的租赁合同将于2008年3月3l目因租赁期满而终止,我校决定一律不再续签租赁协议。随后又于2008年4月24日以厦门大学资产与后勤事务处名义,发出一份《关于拆除厦大一条街的通知》,该通知将租户最后搬迁时间延长至2008年5月9日(据商户说:厦大按每平方米仅给搬迁费20元)。

5月10日,厦大即委托一单位开始拆除商户已自行搬迁或尚未搬迁的房屋。演武街31号店铺的商户陈亚星的84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在其还未搬迁的情况下,该房屋内先后耗资二十几万元装饰的吊项、货架、铜架、油画等即被强行拆毁。亦有商户以厦大未退回投资款及给付投资收益,提出异议。

商户认为,厦大未经批准就擅自决定拆除一条街,其行为已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遂于5月20目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称土房局)申请裁决,要求厦大依法办理拆迁手续。时隔两天,土房局做出《不予受理裁决申请通知书》,认定“厦大商业一条街房屋属厦门大学自有房屋,其有权自行处置包括自行拆除”。我国房地产实行登记制,产权的确认以房产部门登记并颁发的产权证为准,所谓的自有房屋,也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厦大是否办理过登记手续?商户游美琴说,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给他们办理的《房屋租赁证》上,“房屋所有权证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两栏始终是空白。厦大却是另一种说法。他们拿出一份厦门市计委《关于厦门大学校园服务队新建大南校门口商业点项目的批复》(厦计[1987]438号),说这就是“厦大一条街”产权归属厦大的依据。其实,计委的批复只是同意项目立项,并未涉及土地和房屋权属问题。

至于拆除厦大一条街,究竟是厦门市政府要拓宽路面,改建地下停车场?有无拆迁补偿款一说? 是否已给了厦门大学?还是厦大校园规划需要?还是两者皆有?暂还在待解之中。

三、双方均提起诉讼,部分商户上访省城:

由于厦大一条街部分店铺商户,认为厦大应当退回其当初的投资款及给付投资收益而未得到厦大的回应,即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的诉求。而厦大在5月10目委托一单位开始拆除商户已自行搬迁或尚未搬迁的房屋时,遭到尚未搬迁的商户的抵拦之后,也到该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商户腾房。如商户骆嘉鸿诉称:“1986年厦门大学为兴建南大校门‘商业一条街’的商业网点,向原告征求筹集资金共建‘商业一条街’。原告向被告投资5000元。现该一条街面临拆迁,但是被告不返还投资款,亦未分配投资收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5000元,并按投资比例分配投资收益。”被告厦门大学则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告亦未收到被告(此处的原告和被告属于法院判决时笔误,后法院以一纸裁定予以补正)5000元投资款,双方仅存在租赁关系,请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还以原告提供的5000元投资款收据上的名字为骆加鸿而非原告骆嘉鸿(此处应为当时出具该收据者的笔误。法院判决尚有笔误,何况一般写收据者呢!)且名目为一条街投资款,不能证明就是厦大一条街投资款。思明区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 (2008)思民初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竟然与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5000元投资款收据上的名字为骆加鸿,而非原告骆嘉鸿,且名目为一条街投资款,不能证明就是厦大一条街投资款的观点,完全一致!

对此,骆嘉鸿即于2008年6月16日开庭的次日向法院递交了补充意见,说明骆加鸿应系出据者的笔误,还有其他商户的投资款收据,写的名目都是“一条街投资款”字样。此乃被告律师刻意玩弄的钻“文字”空子的不值得一驳的小把戏。而法院却对骆嘉鸿的补充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自己的判决笔误,可以一纸裁定予以纠正;而确属当时出据者的笔误,法院则不同意案件当事人的补充意见。由此可见,该法院的判决,确实带有偏袒性,应予受到法律的惩处及道德上的谴责。商户黄俊兰提起的要求厦大返还5000元投资款及分配投资收益一案,亦被思明区法院于2008年l(O,J目7日作出的(2008) 思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以与骆嘉鸿一案的相似理由,予以驳回。同样,许绿霞、李丽辉、王清莲等人的提起的要求厦大返还5000元投资款及分配投资收益一案,均被驳回。

还有厦门大学与商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商户未按其“搬迁通知”期限内搬迁,厦门大学及其委托拆迁的单位均没有强行拆迁的权力。演武街3l号店铺的商户陈亚星的84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在其还未搬迁的情况下,该房屋即被厦门大学或其委托拆迁的单位以陈亚星逾期未搬迁为由,先行停水断电,随后予以强行拆毁,造成该房屋内曾投资20多万元的装饰物及货架、油画等损坏及丢失,陈亚星有权要求厦门大学或其委托拆迁的单位,给予依法赔偿损失。有关法院亦应给予支持。厦门大学是违法在先,起诉在后,名牌大学效仿房地产开发商的野蛮强拆行为,堪称世间一大笑料。

厦门大学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陈亚星等商户退房的起诉,不论事实真相和证据真假,均得到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支持。如陈亚星提出要求原告厦门大学向法院提交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协议书原件,以便当庭质证。而该办案法官林唏吟则以自己核对过为由,认定以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为准,不同意陈亚星提出的当庭质证的请求。该法官系厦门大学毕业生,涉嫌故意偏袒原告。而被告陈亚星在该案审理期间得知该办案法官林唏吟系厦门大学毕业生时,即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该办案法官林唏吟自己则予以口头拒绝陈亚星请求其回避的申请。对于陈亚星提出的反诉及请求查阅庭审笔录等,则一概不予受理。2002年11月4曰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而该办案法官林唏吟则以根本没有此规定为由,剥夺了陈亚星请求查阅庭审笔录等诉讼材料的权利。思明区法院于2008年7月27日作出的(2008)思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厦门大学胜诉后,陈亚星即以不服判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还未作出判决。

商户游美琴于1991年3月在其承租的三层小楼(以办公、住宿为主)左侧,将一30平方米的简易仓房,投资改建结构及扩建至40平方米,从1991年起至2001年底前,一直向厦大交纳管理费

而到了2002年初,也是令人费解地与厦门大学的厦大建南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月交纳租金。今年4月亦在厦大要求拆迁之内。按理说,游美琴自行改建及扩建部分,应归有关部门依法管理。而厦大认可游美琴自己改建及扩建部分房屋,允许其经营,并收取其改建及扩建部分房屋的管理费。严格说是厦大存在不妥之处。尤其是厦门大学在明知该房屋存在部分系游美琴自筹资金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厦大其本身没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却还要与游美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月交纳租金。此事,应属厦大的一种巧取豪夺的违法行为。因此,厦大应当还给游美琴一个说法。

游美琴于2005年5月26目承租一幢二层门市房,当时仅装修工程款一项就花掉20万元,连同上述改建及扩建房屋,共投入100多万元,如今遭遇以租赁到期为由的拆迁,可谓损失惨重。

陈亚星、游美琴、黄俊兰等商户不服厦大一意孤行的强拆行为,曾经到厦门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上访,亦未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只是说,既然经过法院程序了,还是找法院解决,让其从厦门起点的上访,转了一圈儿又推回了起点。。

四、商户们期待厦大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厦门大学是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投资创办的,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大学,也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专任教师中教授、副教授1319人,占全职教师总数的56.4%;拥有博士学位的1103人,占47.2%;设有法学院等22个学院及研究生学院等,足谓人才济济。学校以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为治学宗旨。臻于至善”源自《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是一种古已有之,奉行者甚众的事业理念,是一种以“卓越”为核心要义的境界追求。

由此可见,厦门大学是一所颇具知名度的以培养“卓越”人才为其宗旨的名牌大学。厦门大学此次在拆除厦大一条街及诉讼过程上,确实存在一定不妥之处,只是考虑其自身利益和发展,而忽略了当前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整个社会都在提倡的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关注民生、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的主题。这和陈嘉庚当年的“宁可卖大厦也要支持厦大”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从校园或城市规划及发展上考虑,拆除厦大一条街,并无不当。只是应当与已合作多年的商户们,尽量达到利益互分、相互理解和通盘共识,以求努力做好“拆除厦大一条街”之工作。

为了顺利推进“拆除厦大一条街”工作,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为了让商户们尽量减少损失,为了让厦大不负陈嘉庚先生当年投资办学的愿望,为了让厦门大学重塑已失去光泽的形象,今特写此情况反映,敬请福建省委、省政府、厦门市委、市政府及厦门大学等有关部门领导,能在万忙之中,抽暇予以关注此事,派人调查和了解情况,以依法、妥善、亲民、稳定等方式,努力和尽快解决问题,为盼至谢!

鉴于本情况反映的篇幅,暂简写至此,如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核实时,我们即可提供全部事实材料及确凿的证据。对本情况反映的内容,实名情况反映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实名反映情况人:厦大一条街商户:
陈亚星:13328785980
游美琴:13328787998
黄俊兰:0592—8554455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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