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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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17, 2011

厦门公民陈亚星寄给温家宝总理的请求书


注:寄给温家宝总理信件的回执号码:EH937465466。

  今天(6月15日)是天理作为陈女士委托代理人出庭审理鼓浪屿房屋民事案的第七天, 也是厦门中院庭长要求一审原告提交原件质证的最后一天,在一个政府与民夺利伪造证据告老百姓的民事案中,本人非常震惊的是一个来自中国文明城市标榜的厦门市、厦门市思明法院在原告伪造的证据下居然如此的支持原告 且枉法判决,老百姓的冤喊到了总理办公室,二审也将在不久要做出判决,做为代理人,本人希望在厦门中院的最后判决中能公平 公正,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比阳光还灿烂的司法裁定。

  2011-6-16于广东佛山

  请 求 书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们一家几代人一直居住在鼓浪屿晃岩路47号。2003年,厦门市副市长潘世建为了给一个叫舒婷女人筹建“厦门文学院”,在市政府调研会议上提议“可考虑”我们家门牌做为文学院院址,并安排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终止租赁合同,返还原物”为理由,对我们家起诉,要求我们家搬离。

  后因该建议在市政府会议上未被通过,同时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也自认为“诉状证据存有瑕疵”(因其所出示的“合同”并非原租赁合同)而撤诉。

  2010年5月18日,再次起诉,又因主体不适格而自行撤诉。事隔不久,于2010年6月28日又一次就此事起诉。然而每次所出示的证据均不是原件(系伪造证据),而且还有副市长潘世建的签字。

  自2003年至今,事隔九年,在“文学院”(民间社团)已另选地址成立两年后的今天, 在没有政府合法规划征用的前提下,还执意让我们为该“文学院”交出所居住的房屋,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中央有关民生的政策与条例。同时也给我们一家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灾难:户主由于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从而丧失正常的工作能力;同时住宅院内的花园遭鼓浪屿管委会城管人员肆意毁花砸盆,强行拖走花架花棚;并由鼓浪屿派出所的配合,在无任何强制传唤告知情况下,由240023号警察将我强行拗进警车,押送派出所“了解情况”,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6小时。

  后因派出所洪小辉指令我不得回家吃饭吃药而导致我突发心脏急病送医院急救及治疗,才草草收场,致使我至今留下不可复原的心脏病后遗症而又投诉无门;同时我们还受到思明法院张朝僖的“强制”威胁。

  为此我请求督查组为小民一家做主,制止潘世建及厦门市土地局与鼓浪屿管委会违反“条例”的行为。还小民一家基本的正常生活!

  此致

  厦门公民:陈亚星

  2011年6月9日


附:本人在6月8日在厦门中院二审庭审时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厦门中院的审判长、法官和书记员:

你们好,

首先,今天的庭审,被上诉人提出来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系伪造,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同时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一审中,以存在严重瑕疵的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违反法定程序,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更无从谈起。作为李景强和陈亚星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要在法庭上将客观事实向法官陈述清楚。

李景强先生数代在鼓浪屿晃岩路47号居住,几十年来,对该建筑小心呵护,数次对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了修缮和悉心照顾,有力的保护了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作为被上诉人的房产管理部门,仅凭一张毫无证明效力的“土地房屋登记卡”的复印件和一份自编自印的“住宅租赁合同”要求李景强先生搬出晃岩路47号住宅,不仅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同时,严重侵反了上诉人的正当合法居住权利。

事实上,在国家落实侨务政策前,国土资源与管理局一直管理此类房屋,后来在落实国家相关归还华侨私人财产政策后,相当一部分的房屋未能做到完整退还业主,存在着三方并存现状(国家房管所不管 业主无法管 政策性分房居民无权管),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放弃管理,导致岛上的这些建筑严重破损与倒塌 。

  李景强一家几代长期在此房居住,为了维护和修缮该房产,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同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和精神,上诉人李景强一家是晃岩路47号的善良占有人,依法有权留在此房居住而无须迁出。

综上所述:(2010)思民初字6533号判决书均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本人强烈要求厦门中院撤销(2010)思民初字6533号判决书。依法维护上诉人在晃岩路47号的正当居住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和书记员: 厦门市政府一方面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作出典范,可另一方面厦门思明区法院的法官和鼓浪屿管委会的相关管理人员却给法律一记沉重的耳光!要知道,当法律未能有效保护公民的权益、当法律不足以受人尊重或敬仰的时候、厦门政府的司法公信力就会被击垮,厦门也就变成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厦门!

在此,本人作为陈亚星的代理人,恳请厦门中院的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公平、公正审理这一个案件。因为,法官的威严不是他在法庭上的英姿,更加不是法官敲法锤那一刻的神圣!法官的威严和神圣其实是来自一份份公正无误,还本人代理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书!



多谢在场的厦门中院的审判长和法官以及书记员,再次多谢了。

陈亚星的委托代理人:陈启棠

201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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