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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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10, 2011

这个村民小组长(村长)究竟有没有效?

《村委会组织法》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这个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管农村工作主要体现在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并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把这些方针政策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

由于一场民事的诉讼,诉讼双方都因一个所谓民选的(村长)资格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因为,现“村长”用村的公款告村民。事件最终导致当地政府的强行介入,另到村民丧失了这个诉讼的胜诉。受害有村民不禁仰天长叹!中国的法律、法规到底能不能保障农民的自治权?

  下边本人将此事的来龙去脉道出来,让网友和公众来评论一下。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的叶洲村,原本是有一个民选的村长,名叫叶绍良。由于不肯趋炎附势,口头说不干了,写了一份辞职报告。但由于上一任的村长所留下的问题还未能处理好,镇政府有关部门又将辞职报告退还给叶绍良,所以,原民选的村长叶绍良一直在行使村长的职责。

  可到了后来,由于村民承包鱼塘的纠纷,加上宗派势力的介入,这个小小的叶洲村却无故多了一个“村长”叶泽明出来行使村长的职能,将村民告上了法庭。争议的原因是,村民认为,这个所谓的新“村长”是镇政府强加给他们的,更加没有任何的合法认定。是公然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也就是说,这个新村长叶泽明是无效的。但在村民和法庭的质询中,当地的镇政府却出具了证明,证明这个新村长是合法的。镇政府的依据是,这个新村长是经过村民选出来的,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但村民认为:镇政府2010年4月16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2009年8月5日叶洲村村民小组长选举程序合法的证明,完全没有任何的理据,村民因而向镇政府提出询函,但镇政府的答复仍坚称此次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正是由了当地镇政府的一张没有任何法理的证明,官官相护的法院判村民败诉,直接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村民认为,所谓的民选“村长”叶泽明的选举,芦苞镇西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选举结果报告中认定发出选票55张,收回选票55张。但事实上,至少有一张选票至今仍在村民手中。村民有理由认为,这个选举结果是无效的。

  镇政府强调原村长叶绍良已经辞职,却完全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此,村民认为原村长叶绍良仍旧是他们的村长。因为,村民小组长辞职,应以其本人的书面辞职报告为依据,而区镇两级政府均无法出示叶绍良本人的书面辞职报告,没有叶绍良本人的书面辞职报告,所谓改选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非法的! 对镇政府的行为,村民认为村委换村长的选举,是庄严、神圣的民主政治进程,是村民当家作主的高度体现,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次叶洲村换村长的选举却成了当地政政官员玩弄村民、亵渎法律的闹剧。区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玩弄文字游戏,完全回避了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纯属违法行政。

  原任村民小组长叶绍良此向佛山市人民政府郑重说明:本人根本没有辞职,现今仍是持有芦苞镇政府向我颁发的合法当选证书的叶洲村村民小组长,叶洲村的村有资产至今仍由本人负责保管,至今未有任何人通知本人,我的村民小组长职责已因何种合法事由终止,亦没有任何人要求我办理去职事物交接事宜。本人对叶泽明非法以村民小组长身份所做的任何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芦苞镇政府停止非法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越权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 半数通过。

  那就是说,要重选新的村长,必须要满足上述的条件。但芦苞镇叶洲村换村长,显然是与上面说的法律相抵触。芦苞镇政府的介入给他人一种政府干预村民自治的行为,更加是触犯法律公正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一些人歪用,将该法比作一张空头支票来为他们的利益服务。若是这样的话,民主选举权那么就是有名无实、或被剥夺、被控制!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权利肯定是不可能存在的。比喻,在换村长的时候,应该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如果说没有离任审计,那新的村长凭什么来接管这个村子的政务?那不是给人笑话吗?

  所以,就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叶洲村民选村长的换血,我们有理由怀疑,镇党委成员余敬羡出马让政府为这个新的村长在违法的情况下来抢夺这个村长的位置?是有利益的吗?因为,田地里挖出的陶瓷泥和肇花高速公路的征地,让这个新的村长也够乐兹兹的潇洒好几回了......

  叶洲村民欢迎国内外传媒采访!

  投诉的村民:
  叶先生:13078104144
  叶先生:13929103213
  叶先生:13543624313
  叶先生:13138222015
  叶先生:15919244533

  镇党委成员余敬羡:13709601875

  2011-1-8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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