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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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December 03, 2010

中盟首发:有冤无路诉 何日还清白?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狮山村农民林正栩被冤的调查报告

  天理按:自“鸦片战争”始,中国已过去170年了。虽然无数的仁人志士,发动广大民众抛头颅,洒热血致力于中国自由民主的强大,以摆脱皇权的主宰或左右。但遗憾的是,至今中国仍然还在人治之中,社会更加谈不上有自由、公正,法治道路仍然在停滞、公平和正义还在步履蹒跚,跌跌撞撞之中......为何如此呢?以中国人的聪明,勤劳与广阔的土地、富有的资源,众多的人口,都快200年了,却仍然离人们的期望遥遥无期呢?我认为,我们需要认真地反省。反省百多年来,中国人到底追求的是什么?真的是为了做奴才吗?真的以为有救世主吗?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林正栩,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狮山村人,因控告、检举当地政府侵吞征地补偿款和耕地被非法征用等事宜,被某些个别干部诬陷、打击、报复、迫害。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出狱后,林正栩多次上访和申诉,均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故此,林正栩向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求助,以求得到申冤还其清白。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经周密调查后发现,林正栩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的错误,故特向福建省人民政府、人大、行政机关申冤,还林正栩一个清白,因为林正栩是无罪的!

  那么因什么原因令到林正栩先生给惨遭陷害?经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调查发现:在1995年一1999年之间,城门镇政府多次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出让,具体的出让土地有:(1)北江滨大道林浦洲段;(2)福泉高速公路占用林浦的山地耕地;(3)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占用林浦的土地;(4)兴顺造船厂占用林浦四村沙洲的土地。以上出让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金额2300多万元,村民们至今未得任何的补偿。土地被征用,补偿不到位是存在的事实。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怀疑:福州市马尾区土地管理局为甲方,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为乙方的《征地补偿协议书》证明土地被征用是事实。那么征地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征地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依法城门镇政府无权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经营,没有征求农村集体组织及村民的意见,也没有征询补偿安置意见的公告。其经营行为显然没有按照《福建省实施 (土地法)办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和程序进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非法占有、征用土地的,其批文无效。

  国家《土地法》第48条、《土地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土地法)办法》第19条、第20条均规定:“在进行征地、补偿时,要进行征询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截止2004年11月19日之前,林浦洲73 85万元的补偿费,广大村民群众并没有在公开、公正、透明、阳光的情况下受补到位。城门镇政府置广大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不顾,补偿款被某些村镇干部挪用、公款私存、侵占和贪污。

 正是上述的原因,林正栩和仓山区城门镇狮山村的村民认为:在近十年来,仓山区城门镇政府没有按上述规定办,却干了不少违规违法的事情。村民向他们反映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只好向福州市党、政府和人大代表反映。

 因为土地被征用、补偿不到位,涉及村民多,涉及金额大,涉及时间长,得不到解决。村民们眼看着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要被征用,却得不到合法的补偿和安置,向党、政府和人大反映,以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己成燃眉之急!

 林浦村的村民对我们反映:土地被非法征用得不到合理公开、公正、透明的补偿是事实。人民群众上访是长期反映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迫不得己的合法维权行为。

  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正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人民代表的天职。对村民的反映应是持欢迎、澄清事实的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而打击侵占、贪污等腐败犯罪分子,才是大快人心事!但是,群众反映政府官员贪污、侵占、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未解决,反而动用司法专政机器镇压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合法行为,就在这次林正栩先生被冤判之前,林正栩曾经多次遭到非法拘捕,其中参与者不仅有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还有法院等等。这哪里是共产党所为?怎么能让老百姓满意?

 这次林正栩先生被冤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最主要的是因为林正栩先生去上访和带头罢免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员。法院更加是知法犯法!《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林正栩先生去上访,造成谁人严重损失了些什么?

  而且,判决书认定林正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全都是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更没有《刑法》第290第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全部证人证言无一到庭接受审判人员、控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的当庭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5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定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调查属实后,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法院没有进行对证据的庭审质证和对证人质询,不存在“调查属实’’后的情况;更何况重要证人林章升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元月13日狮山村部分村民干部开会时见到林正栩,根本不存在。“他讲”“从小门进入市政府”;证人林峰姜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不情愿的情况下摁下手印:,所反映的林正栩问题均不是事实。他认为:大家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开会讨论、上访维权,这是很正常的事,不存在谁煽动的事实。并声明:对我(林峰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林正栩犯罪的法律证据。

  由于2005年3月2 1日一审判决是很晚才收到的,.当事人在05年4月16日才知道二审的承办人是林朝晖法官。受理律师还未及会见被告以了解案情、还未及进行新的证据调查,在这种情况下05年4月1 9日、仅仅三天的时间!便下达了二审判决书,这是很不正常的!二审所谓“审理期间,自上述知道承办人起只有三天时间,没有进行证据交换、证据质证,二审该程序明显违法。实际上剥夺了上诉人在上诉审中提交新的证据、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

 二审法院的认定更加是谎唐,林正栩是组织、策划、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但没有任何的事实、没有证据、更加没有结果。《罢免动议书》——“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没有事实、没有证据。这二点均是在没有开庭审理,没有进行询问质证,没有调查属实的情况下任由一、二审主观判案。

 据了解,2002年1月14日村民上访一事,是由于市信访办的两位秘书长对上次群众的上访给予的答复迟迟没有落实的迹象,群众不得已再次与信访办进行联系和确定。这件事情与林正栩本人没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件事与林正栩有关系,这个重要情节二审没有审查、质证。关于林亚萍等人(村民不认识,也没有见过他们)证明的“扬言冲击”,均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严重损失发生,且林正栩本人根本没有参加。

关于“罢免动议书”通篇是我国公民根据我国《宪法》第75条、第120条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依法行使自己权利写给国家、省、区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文字,是要实践共产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中,在广大农民失地(几代人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关键时刻,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文字。至于各级人大收到后是否采纳,他们还要核对所反映事实!看是否有出入之后才会依法定程序进行。权力在接受反映的后者,村民只是反映问题!就这个反映问题的权利都被扼杀,我们不禁要问福建省的高官:何谈民生?何谈社会主义法制?何谈“三个代表”?何谈以劳动群众的利益为本?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中央综治委委员王胜俊指出:“要通过宣传司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透明,以公开促公正。”谁害怕人民群众?只有腐败、贪官才害怕。只有增强了透明度,以公开才能促公正,才能得民心、顺民意!

  连福建省委自己也强调 “人民唯大、人民唯重、人民唯先。”但在林正栩先生一案中,却有人利用司法、利用公安、警察和法院、看守所、监狱扼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剥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权利,镇压人民民主心声。因为,林正栩一案的本质在于:征地赔偿不到位,不合理,失地村民为之呼吁请求被镇压和迫害。

 法院在判决中对《罢免动议书》的内容只字不谈,就是不认识问题的本质,高高在上的法官证明不了《罢免动议书》是反动文字还是黄色文字,还是应受法律制裁的文字,相反该《罢免动议书》是中国村民在改革过程中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的合法动议的证明,应予提倡才是。同样道理,动议只是动议,最后的决策还是由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和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并没有产生“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不应害怕广大人民群众,应重事实,合法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刑法学关于是否犯罪的原则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这四项要件有其一不存在的话,则不能指控被告人为有罪。林正栩一案由于“土地被征用,补偿不到位,不合理”是客观存在事实,林正栩主观上不具备对社会的恶意。证人林峰姜明确,大家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在村镇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要求上访,这是没有办法寻求的生路,大家是自愿的,不存在有人煽动的问题,即林正栩本人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恶意。至于“不答应就冲击市委大楼”,证人的证言也没有进行庭审质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是林正栩说的话,同时没有恶果出现,更不存在《刑法》第29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所以,林正栩的言行在客观上没有发生直接和严重的后果,对法院的所谓认定,林正栩主观和客观条件都不具备,事实说明了林正栩根本上就无罪,有罪的是坐在庭上的法官。强行判处林正栩五年六个月有其徒刑,与法相悖,的确是伤天害理。

  所以,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调查义工认为:林正栩判决书中的“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贵党历来“为人民服务”的教导精神和我国《宪法》第76、77条关于人民代表“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以及《民法通则》第74、75、76条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该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相关规定,林正栩一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依法应予撤销。被告人林正栩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林正栩冤案完全是市政府个别领导利用权势,进行打击报复的典型例子,法院、检察机关受到压力,致使林正栩一案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不开庭,革率定案,变成天大冤案,属于福建省的佘祥林。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全体维权义工特向福建省人民政府、人大、行政机关为林正栩先生申冤,求得公平正义。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剑兰在福州的调查报告

 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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