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天理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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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October 02,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发布:访民律师团的天理先生将全权代理范燕琼“诽谤罪”的申诉司法程序

据访民律师团透露,近日,经过多协商,范燕琼“诽谤罪”的申诉司法复核程序将由访民律师团天理先生全权代理。有消息说,福建三网友“诽谤罪”一案的当事人将会在本月内进入申诉程序。

 有消息透露广东佛山陈启棠(天理)先生曾多次介入和参与抗议福建当局以“诽谤罪”判决三网友的案件。(一审、二审,迎接吴华英出狱、游精友出狱),并且为此案发表过几十篇网文遣责当局的非法不公,并号召全中国的网民积极参与呼吁、声援三网友。天理每次去到福建参与围观都站在第一线上,勇于高举温家宝的话:“公平与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他这正气凛然的作风,马上赢得了众多支持者的高呼。

 天理在8月20日亲自到福州第二看守所去探望了狱中的范燕琼女士,之后天理知道范的身体状况达到了刻不容缓要医治的惨况,心里非常焦急,立刻着手整理撰写文章,帮助范燕琼保外就医的呼吁。范燕琼获准保外就医后天理先生不辞劳苦亲自到福建南平看望、捐款给范燕琼女士。

 陈启棠(天理)先生在2007年下半年,为广东佛山南海三山的一万八千多亩土地无偿地提供法律缓助,指导村民走法律道路维权,惨遭地方当局以莫须有的“诈骗罪”冤狱两年半。

 在2010年2月五日份出狱,陈启棠先生并没有因为被冤屈入狱而放弃维权工作,他一出狱就马上积极投入到维权工作中。

 现在他代理了南海南庄堤田村失地农民刘显桐“伤害公务罪”一案的法律程序。他不畏强暴继续为三山失地村民维权,赢得了当地村民的支持和爱戴。正因为范燕琼的一案非常冤,激起了天理先生的愤怒,在范燕琼的邀请下,天理先生毅然承担了这个申诉代理。

 2010-10-2中盟义工剑兰发自广州的报道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范燕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委托公民陈启棠为本人申诉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榕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为全权委托代理人及辩护人,本授权委托书与本人具有同等法律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起至申诉事项落实满意为止。

  委托人:范燕琼
  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206单元。
  身份证号码: 3521016012XXXXX
  联系电话:0599-8620607

  受委托人:陈启棠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XXX号
  身份证号码:440601195912100XXX
  联系电话:13392258861

  委托权限:递交与申诉有关的法律文书,上庭辩护,签收一切与此申诉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代本人处理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手续和全权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

  委 托 人:范燕琼

  (签名)范燕琼

  受委托人:陈启棠

  (签名)陈启棠

  2010年 10 月 1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各执一份,每份同具法律效力。)

  范燕琼的申诉状

  申诉请求:

  申诉人:范燕琼 

  委托代理人:陈启棠

  被申诉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申诉人是对此案的主体事实及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申诉,恳切希望福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对国家、对法律、对申诉人敢于负责的精神,对于申诉人所申诉的每一项事实、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据,都能不躲藏、不回避、不推诿,不耍赖、逐条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和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1、请求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榕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和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依法据实改判申诉人范燕琼无罪,彻底恢复范燕琼的人身自由。

  2、公开认错、赔礼道歉,发还非法收缴、扣押申诉人范燕琼的任何物件和赔偿损坏了的电脑等,并赔偿由此案而另本人代理人申诉人所遭受到的一切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以及身体的伤害。

 事实与理由:

 1、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所撰写的关于严晓玲案件的两篇文章,全都来源于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的上访材料和口述,根本不存在捏造事实。即使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最终形成的文字和林秀英的口语有所差别,也是合情合理的。

 2、事实上,公民有权利质疑权力机关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难道说权力机关发布的信息就一定是正确的?天气预报就是由权力机关发布的,也经常有差错。地震预报也是由权力机关发布的,不也是有差错吗?因此,应当允许公民怀疑政府信息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相反还应当依法保障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

 3、两审裁判确认本案诬告陷害罪名不能成立。但法院二审裁判均维护、迁就地方个别领导的批示,官官相护、将错就错,不采信本人的代理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理由,强行认定本代理人申诉人范燕琼构成诽谤罪。

 4、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诽谤了谁?诬告了谁?陷害了谁?

  5、福州动用如此巨大公安和司法资源,来抓捕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以治罪本人的申诉人范燕琼,这样的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吗?

  6、面对完全相同的“事实”和无任何的“证据”,福州市中级法院翻手为云,复手为雨,一副无赖的嘴脸,不屑于自圆其说。

 7、本案就可以事实不清也清, 证据不足也足? 莫非谎言重复即成真理?

  为此,本人认为,虽然说制度是万恶之源的确不假,但是如果福州市中级法院躲在这个恶的源头下为自己寻找个人作恶的借口,本人实在是极端的鄙视!至少福州市司法当局的所作所为让本人明白了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为什么要争取神圣不可侵犯的权益!

 本人审阅此案材料后更加认为,福州公检法三家沆瀣一气,颠倒黑白,滥用司法权力制造这一起闻名全世界的冤案,旨在官官相护,掩盖公检法办案者一系列渎职违法的黑幕,掩盖自己的罪与错。换言之,法院的判决并非出于法治的动机,而是另有所谋疯狂掩盖警匪勾结的黑幕。

 本案毫无事实依据,实在是“莫须有”的典范,更加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显然,福州市中级法院自己心中有数,强加给本人代理人范燕琼头上的罪名并不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将本人的代理人判有罪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个恶劣的案例,如此经不起推敲和逻辑演绎的裁定使中国的法律没有任何尊严,极大的损害中国法律的公信力。

 参考资料:国务院新闻办9月26日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说,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综上所述:

 福建省福州市司法系统至少犯有八条违犯法律的行为:

  1、侵犯人权,非法拘禁、非法关押。

  2、非法逮捕。

  3、以言定罪,搞文字狱。

  4、刑讯逼供。

  5、剥夺检举权、控告权。

  6、非法审判。

  7、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8、毫无事实证据,定罪没有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乱扣笼统罪名,致使本人的代理申诉人范燕琼被非法关押465天。

 本人的代理申诉人范燕琼在福州司法的强暴之下无语问苍天,难道不幸生在中国的一个星斗小民,就只能这样任人鱼肉戕害吗? 福州的司法公正在哪里? 同时,为了掩盖公、检、法办案者一系列渎职违法的罪与错,竟以无辜的群众作替罪羊,伤天害理。

  本人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福州的司法当局,但这件案子的判决却出乎本人的意外,一是福州当局者竟会这样地卑劣?二是福州的司法竟至如此不公?三是本人的代理申诉人范燕琼,一个无辜的守法公民竟会任人戕害?可见肆意践踏人权的问题在福州无所不在。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阐明:“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中国的宪法也赋予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据实撤销二审法院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裁定,改判本人的代理人范燕琼无罪。恢复范燕琼的人身自由,并严惩在此案中福州市公安局的渎职违法犯罪人员。

 此致

 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范燕琼

 委托代理人:陈启棠

 20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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