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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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08, 2007

要求长乐市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林桂云,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工业路139号,身份证号码:350126197306033456,联系电话:13905913787,0591-28774706

赔偿义务机关:长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事项:1、依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与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费人民币壹佰万元,并向请求人书面正式赔礼道歉。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长乐市公安局按照根据《刑法》第25条、26条、27条之规定,《刑法》第243条规定,《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刑法》第397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任人李勤航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村霸林光治安或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请求人林桂云在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合办长乐鸿达砖机厂,在2003年村里就同意将鸿达翻砂厂后面的一块地给控告人一家使用,请求人林桂云先后共交纳33500元的土地费用,并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李勤航调任古槐镇派出所所长后,由于林光与其关系非同一般,就请李勤航出面摆平土地之事。2004年8月4日,李勤航到感恩村要求请求人同意将上述地块让给林光,请求人当即拒绝。李勤航当场破口大骂:“你们这些猪脑,我所长出面难道也不行?请求人不同意,林光的计划又一次落空。而李勤航认为是请求人从中作梗,使他丧失脸面,从此记恨在心。2005年9月12日下午2时左右,李勤航带领民警突然闯入该厂,说是接到报警称有社会上的人在厂区内打架,并声称要抓人话音未落,林光纠集被控告人林孝樵、林国俊等堂兄弟、族亲十几人紧跟在民警身后冲入厂内,抄起携带的铁棍、镀锌管、铁铲、锄头、角铁等凶器,扑向正在工作的请求人林桂云、林桂良、林桂伟及其他在场人员。他们用铁铲劈向林桂伟的胸部,导致林桂伟胸部受伤倒地,鲜血直流(后在长乐市医院胸部缝了十二针)。李勤航等民警不但没有依法制止人多势众的林光一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而协助林光一伙控制请求人一方。其中民警林恩宝及另一民警将林桂良抱住,林光一方的人趁机用铁锹朝林桂良劈来,将林桂良左耳前皮肤劈裂(后在长乐市医院缝了六针)。民警还将林桂良控制到警车上。林光见状气焰更加嚣张,在林桂伟受伤倒地的情况下,用脚继续猛踹林桂伟的头部和胸部,并带众围攻孤身一人的林桂云。林光一伙在围攻控告人三兄弟的过程中,李勤航等民警始终未对行凶的林光一伙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请求人三兄弟求助无门,只能倒地挨打。林桂云身上也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林桂伟、林桂良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林光一伙在殴打控告人三兄弟的过程,抢走林桂伟的三星E708型手机一部,并抢走闻讯赶来劝架的林桂云妻子游碧淹戴在脖子上的18K白金项链一条,行抢过程中还暴力将游碧淹的脖子抓伤。林光一伙仍不罢休,当着李勤航等民警的面继续抄凶器疯狂追赶猛打,一直追到林桂辉的棋旺砖机厂。林光一伙在李勤航等民警的注视下,仍不罢手,用砖头、石头等打砸该厂大门及厂内,砸坏了林桂辉的摩托车和生产工具。请求人父亲林茂棋闻讯赶来后,被林国俊带头叫人用石头砸他,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躲进棋旺砖机厂里,才避免了一场灾难。林光一伙“9•12”行凶事件整整持续了20分钟,李勤航等民警当了20分钟的旁观者,不但不依法制止林光一伙行凶,甚至助纣为虐,帮助林光一伙抱住请求人三兄弟,使控告人三兄弟动弹不得,只能被动挨打。更让人气愤的是,当日下午3时左右,李勤航等人回警时,只将林桂良(当时因左耳被劈,血流满面,伤口尚未处理)带到派出所里,5时左右,将林桂云传唤到派出所后,林桂良才得以到医院治疗。林桂云从9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到派出所,至13日晚10时左右被移送到长乐市公安局,在长达30个小时的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多次逼供、诱供,反复明显地“提示”林桂云是否殴打对方冲入厂区打砸的某名成员,并表示只要笔录完成签字后就可以马上回去管理工厂生产。林桂云在派出所民警的威逼下身心极度疲惫和恐惧,先后做了四份笔录,最后不得不被迫违心承认和对方人员发生了扭打,民警才完成对林桂云的笔录制作。同时,派出所民警对请求人一方所述被对方一方打、砸、抢的一切相关事项均不闻不问,拒不作笔录。游碧淹、林桂伟也多次到派出所控告项链和手机被被控告人一方抢劫之事并要求制作报案笔录,但民警均以没有空为由,始终没有对两人制作笔录。林桂云、林桂良作为被害人被传唤,而打、砸、抢的歹徒林光一伙不仅没有一人被传唤到派出所,相反,在随后几天里,李勤航等民警频繁地出入林光一伙人的家中紧张地炮制笔录,他们之间谈笑风生。

9月13日晚10时左右,古槐镇派出所将林桂云移送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但因证据不足,该大队不予接收。李勤航得知后立刻赶至长乐市公安局,要求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将林桂云拘留,终因条件不符没有办成。林桂云直至13日晚11时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9月13日,李勤航授意派出所民警带林孝樵到长乐市公安局做法医鉴定,所谓的“被害人”林孝樵以2005年6月26日发生工伤的右手拇指的伤情作出9月13日所谓“轻伤”的鉴定结论。此后,李勤航以林桂云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开始到处搜捕请求人,后来,请求人被决定刑事拘留,导致请求人有家不敢回。10月13日,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制手续的情况下,李勤航带民警闯入父亲林茂棋家,翻箱倒柜。从此,请求人只能避难在外,请求人林桂云一家也从此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由于由古槐镇派出所制作的笔录颠倒是非,对请求人一方对林光一伙行凶、抢劫行为的控告不做记录,在请求人一家的强烈要求下,10月底至11月4日之间,长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多次到村里补充侦查,制作请求人一方的笔录及对林光一方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凶器进行取证。但是,该补充侦查并未能及时纠正执法错误。请求人林桂云一家只能继续上访。没想到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却因此被李勤航活活逼死。

11月3日,上访途中的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驾驶摩托车被古槐镇派出所交巡警拦下,因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没有驾驶证,摩托车被派出所扣留。8日,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到派出所做笔录,接受罚款1000元的处理。派出所分管交巡警的黄锋中队长将处理单提请李勤航签批,但李勤航却以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一直在告状为由,公报私仇一直不予签批。12月29日,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找到长乐市公安局,拿到了分管交巡警的副局长谢文志同意放车的签批,但由于李勤航的继续阻挠,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还是没能将摩托车要回。

2006年1月1日,请求人林桂云父亲突然失踪了。请求人林桂云父亲失踪前曾与儿子们谈起案件的进展情况。请求人林桂云父亲说,告状三个多月以来,李勤航和林光一伙仍没有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想到自己的儿子林桂云作为被害人却避难在外,无法回来全家团圆过新年,可林光一伙歹徒至今仍逍遥法外,继续横行乡里,气焰更加嚣张,而一向鱼肉乡里、欺压百姓(如,2005年10月13日《海峡都市报》A6版曾报道李勤航因一护林员制止他扫墓时烧纸钱的行为就指使他人殴打该护林员)、嗜赌成性(曾于2005年9月被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查获)、助纣为虐的李勤航也稳坐派出所所长的位置,欺人更甚的是,李勤航甚至借无证驾驶这一交通违章行为继续整治请求人林桂云父亲等等。请求人父亲说一家人长期受李勤航和林光一伙欺压,他受不了了。请求人父亲失踪后,一家人四处寻找,两天之后即1月3日才终于在离家约两公里的后山上发现请求人父亲早已服毒自杀身亡。长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勘验父亲自杀现场时发现请求人林桂云的父亲怀里揣着36页的控告申诉材料和那张由古槐镇派出所开出的摩托车扣押单。请求人亲人们见此悲痛欲绝,请求人的乡亲们见此也无不潸然泪下。请求人父亲是在用自己的死向李勤航及林光等恶势力团伙发出最强烈的抗议。因害怕事态扩大,长乐市公安局于2006年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为请求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然而,请求人父亲被扣押的摩托车直到1月10日才在长乐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的干预下由家人领回。因害怕事情败露,李勤航在处理单上将签批时间倒签到2005年12月27日。

2006年12月长乐市公安局将案卷移交长乐市检察院时才将“长乐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2006年10月26日,无文书编号)”告知请求人。

2007年4月19日长乐市公安局迫于请求人根本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对请求人进行撤案处理。“长乐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长公刑撤字[2007]40号”。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由于长乐市公安局未能公正执法,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对请求人林桂云采取上网追逃等强制措施,有关林孝樵的伤情鉴定情况未及时告知请求人;由于长乐市公安局未能对国家公职人员李勤航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使其长期有恃无恐,知法犯法,李勤航伙同村霸实施的行为已经形成上述违法事实;由于长乐市公安局未能及时追究李勤航及林光的有关法律责任,对请求人造成长期的滋扰和伤害,并造成巨大损失。对此长乐市公安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因为正义还未得到伸张,邪恶还未得到惩治,死人得不到瞑目!因此请求人依法向长乐市公安局申请由国家赔偿请求人的损失。

为使更多负责执法的官员清醒知道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不是可任由为所欲为的执法与司法权力!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是为国家和人民看好家护好院守好江山的的执法重任和司法重任。为了使更多的执法官员清楚牢记党和人民要求他们必须做到的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和人民绝不允许他们徇情枉法和见利忘义去弄权渎职。

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有错必纠赔偿受害人是政府的义务,赔偿请求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给予请求人经济赔偿和正式道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申请人将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致


敬礼
送交:长乐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 (以上阐述情况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长乐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长公刑撤字[2007]40号”一份3、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文件“长检申诉回复函长检(2005)控申字第86号”一份4、长乐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2006年10月26日,无文书编号)5、要求长乐市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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