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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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February 07, 2007

此禁一开 万恶俱来!

-----也谈谈深圳明确警察的开枪指引

文/天理

  闻说深圳市警方上个月率先颁布试行《深圳警察通令》。根据《深圳警察通令》的规定:警员在处理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时,经警告“对方”无效,可以使用武器。据悉,这项被规定为警察何时可以开枪提供了规范的指引。为此,有广东省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全广东省警察也仿效深圳,立法约束警察开枪,明确介定突发状况的处理范围。

  根据《深圳警察通令》,警察经对“对方”警告无效时,即可开枪(使用武器):放火、搞爆炸的、骑劫飞机、船舰、火车、机动车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品、剧毒危险物品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的,涉及凶杀、挟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和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或暴力袭击民警,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即可开枪!一字,就是“杀”!

  警察作为维护地方治安,是对于所谓的打击社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适当用枪保护自己的安全是无可厚非。问题是,怎样去介定警察非得要开枪不可呢?从《深圳警察通令》中俺天理看到,作为警察的也就是任何时候也都可以以任何借口来开枪!因为,凡是遇到突发性事件,由于有了这个通令,警察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开枪滥杀无辜!加上,事发后谁是谁非也是警察们说了算!现时警察们的素质大家是有目共睹的,监督部门也是警察他们自己。所以,一旦这《通令》真的在广东以至全国实行,那必将是风醒血雨!

  这里面难道是人民群众对警察们和《通令》的误解吗?俺天理看来并非如此。据去年《南方都市报》4月2日报道:深圳一男性劳工,因被主管炒鱿鱼而发生劳动补偿争议,在被警方以敲诈罪名诱捕时持刀反抗,身中三枪毙命。三名训练有素的警察,面对一名为讨要劳动补偿的劳工,这弱小的劳工不是黑社会也不是抢劫犯,在“对方”已经连中两枪的情况下,训练有素的警察竟然直指他胸膛射出了致命的第三枪。这一枪是为了防卫?还是杀人?难道我们的警察就这样漠视生命么?而那致命地第三枪,不仅夺走了这弱小劳工的生命,还把中国警察现存的一点点人性也彻底带走了。这难道是群众的素质低下而对警察的偏见吗?

  网上看过一则新闻,说的是戒毒人员越墙逃跑,被警察开枪击毙!先不说强制戒毒者是不是敌我矛盾,根据国家法律的条文,强制戒毒者逃跑,不构成越狱罪。警察开枪,这又意味着什么?更加有恶劣的是,陕西渭南法院的法警强行冲卡不给过路费,还拔出手枪,指着收费站副站长苏阳的头部说:“你再动,我就开枪了。”!就在双方撕扯期间,从“警”车上下来一名穿法警制服的男子,背着微型冲锋枪走了过来。。。。。。详见:http://auto.ynet.com/view.jsp?oid=7305709

  俺记得互联网有一网民“长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就是《警察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文章列罗了大量的事实来正明如今的警察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可笑的是,据华商报报道,去年12月13日凌晨,5名男子饮酒后到陕西三原县城内一足疗中心做足疗,其中一名男子和服务小姐发生口角,动手砸烂了足疗店的玻璃,并从自己身上拿出两万多元现金,将其中近万元当众撕毁。事后得知撕钱的男子就是警察。

  看一看吧!警察们在弱势面前也就趾高气扬了起来,他们自以为是,霸气十足,他们好象是天下最伟大,最光荣,最正确的一个群体。而面对“小姐”们,全副戎装威风凛凛冲将进去,如同老鹰抓小鸡,手到擒来!多威力八面!反之有报道说警察追劫匪却给劫匪返追的丑事闹得沸扬扬,据东北新闻网报道,2003年12月29日晚11时,一名目击者看到,一男子手捂着肚子从沈阳皇姑区一居民楼跑出, 拼命向居民楼前的草坪处跑去,跑了八九米远,便一头栽倒在地上,另一名男子从后面追上来狠狠踢了该男子两脚,该男子挣扎着爬起来,又跑出一段路,后面的男子紧紧追赶,随后便传来枪响。经检察机关证实,该名开枪杀人的男子是沈阳市的一名警察。真是怡笑天下!这些,警察们让俺们老百姓怎样评价呢?在黑势力面前失去了正义的声音,在黑势力面前低下了顶着国徽的头这状况的还少见么?

  从《通令》的条例来看,警察们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下列的情况,就是警察滥用职权和渎职不作为,就是权力主体在不该做的时候超越职权,这样就另他们恣意妄为。而在警察们该做的事情方面,他们却不肯按宪法给予人民的权利来执行法律,因为警察们兼具过度的行政执法权,多项的刑事司法权,所以既能够滥用警察权,更加是诬陷无辜者为违法者甚至犯罪嫌疑人,侵害公民权,又能够将他们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死地,或者是轻易地放过犯罪嫌疑人(只要他有这样的意图)。至于当时是否真正按《通令》来办,相信警察们根本上甚至可以根本上不将它当作一回事。

  通令最后说:“若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为、服从民警命令,或犯罪分子失去实施犯罪能力时,警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呵呵,这就只有天知道了!胡锦涛、温家宝执政之后多次强调“以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但是,若是让警察依然凌驾于司法机构之上,试问,这是谁给的权利?这些警察欺凌百姓的事件依然天天发生,我们不禁问声为什么?虽然,这些丑闻在被传媒曝光后可能也给予查处,但是,对这种无良警察没有制衡的一天,司法机构就不可能有效发挥,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

  看罢《深圳警察通令》这则消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200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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