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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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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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06, 2011

二论《刑讼法》修正案!

文/天理

在上一篇《要吃人了?----坚决反对刑法修正案》的文章中,本人已经说出了其“修正”的实质。在这一文中,本人就此《刑讼法》修正案的技术问题来个大起底,看一看这个所谓的《刑讼法》修正案到底想搞些什么东东!

重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版,更加明白到国家的修法总喜欢强调其现实的“特色”,现实是什么?那其“特色”就是什么!也就是用姜喻所说的,你用法律来当“挡箭牌”,那我就来个修正案,将法律当成自己的挡箭牌!

比喻说,政府搞“监控窃听”,法律上有“防碍公民通信”。政府派特定人员去“秘密侦查”,法律上有碍外公民的“隐私”。所以,改成把人抓走采取强制措施,要是通知了就是 “有碍侦查”了。

其修正案居然可以让警察“没收”在逃或死亡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也只是嫌疑人!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是可能怀疑它触犯了法律,那怎能“没收”其“怀疑”人的财产?

刑诉法修订新增的“特别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没有对被申请精神病人或其代理人规定任何权利特别是救济权。不服法院做出的强制医疗决定,该修正案没有出示应该怎么办。

其实,当局真正的用意就是这个《刑讼法》修正案的第30条、36条、37条,39条才是本次修法的核心,修订后的《刑诉法》,至少有四处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特别的规定,修改的目的就是要全力镇压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这是在这个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修正案草案的第三十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请大家看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这才是实质!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请大家看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请大家看清,“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请大家看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这意味着,凡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若是通知了家属的话,就有可能“有碍侦查”。也可以以各种理由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可以在24小时后不通知家属的理由。因为通知也就会可能“有碍侦查”,这样的话侦查机关就可以随心所欲来决定是否要通知其家属,也就是说“秘密拘捕”就有了法律的依据,而且更加将会成为一种镇压异己的合法手段。于是“走出家门就被绑架,呆在家里被敲坏了防盗门上的猫眼”等现象也就是合法了。

这足以说明,在这个一言蔽之的所谓法治社会,你的行为是否是合法全凭当权者的心情随心所欲。法律根本上就不是法律,全凭什么的“特色”来决定。各种部门更加是越俎代庖,夹带他们的利益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实是令人捶胸顿足。

本来一个国家的《刑法》是否文明,体现着这个国家法治是否的进步,而不是通过各种自相矛盾来违背自己所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准则作戏儿。什么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实际上是为自己为所欲为的施政开绿灯,将世上残存的独裁统治延续下去,这是个什么的世道?

2011-9-6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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