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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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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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10, 2011

为王荔蕻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庭审辨护词

编者按: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被朝阳区检查院正式提起公诉,王荔蕻的代理律师刘晓原已经接到朝阳区法院的通知,王荔蕻一案将在明天进行开庭审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王荔蕻在今年3月21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4月22日被正式逮捕,罪名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指控原因是王荔蕻在去年参与了"福建三网友案"围观活动的行为有关。

中国公民代理人天理为王荔蕻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庭审辨护词

尊敬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

你们好:

 本人受曾参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闹事的公民委托,在王荔蕻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中担任其中国公民代理辩护人。本人将忠实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王荔蕻女士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公民王荔蕻因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在贵院开庭审理,本人作为一个曾参与此事件的一个公民代理人,有必要而且有责任站出来为王荔蕻女士作无罪的辨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

  本人在为王荔蕻女士作无罪辨护前,本人请各位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书所指控本人的当事人王荔蕻女士所涉嫌触犯的“寻衅滋事罪”的发生地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也就是说,理应将本人的当事人交由福州市马尾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案属于滥用职权,贵院有涉嫌以国家暴力打击报复合法公民之嫌。本人的当事有的所谓“罪名”无非也就是找个借口罢了。

 在本案中,《起诉书》指控本人的当事人王荔蕻女士在北京朝阳区制作条幅,胸牌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组织他人于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六时至十二时许,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门前,以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的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

 从起诉书的指控来看,本人认为这是莫须有的指控,因为,本人也参与了这次4。16事件。对整个现场了如指掌。喊口号、唱歌、打横幅也不止是本人的当事人王荔蕻女士一人所为,而且所谓的“喊口号、唱歌、打横幅”的地点是由福州市马尾区的公安人员指定特许的,何来会是“严重扰乱和破坏法院的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

 根据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集会和示威的自由。在由福州市警方指定的地方场地内展示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何罪之有?而且,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公然藐视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行为方式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人为的制造事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是,现场本人看到的是警察与公民彬彬有礼,在警察的指导下,参与者有理有节宣示国家的法律。由此可见,起诉书上的指控只是为报复本人的当事人一个借口。

 本人不知道本人的当事人得罪了什么人?但本人的当事人所处现在的遭遇本人有理由认为,在本案中有人以法治之名行破坏法治之举!借法律的名义违反法律!根本上就是视法律如无物!这种利用法律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公民的宪法权利造成多大的损害?其负面让国人明白,法律就是他们限制公民的一种手段。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

 请你们记着,人只要还活着,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她)的公民资格,公共领域包括政治、法律领域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在这些不同领域,公民具有不同的角色。比如说,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公民之间地位平等。中国有句俗话:桥归桥、路归路。只要是公平与正义,这样,整个社会生活才能有条不紊继续地和谐下去。同时本人认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施政制度究竟是要保护法律还是摧毁法律?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

 将本人的当事人王荔蕻女士用莫须有的罪名来治罪,这将会让这个和谐的社会推向一个更加危险的边缘。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当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普通老百姓豁出了性命向公权力挑战、要玉石俱焚的时候,这既违反了胡温建构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加违反了近年倡导“以人为本”的施政方针。

 用暗箱操作来加害王荔蕻女士,这既害了百姓,也害了自己,最后更加是害了整个国家。当中国公民看到无论用什么手段也不能为他们自己争回他们应有的权益时,抗争就是他们最好的保障,因为他们也是这国家的公民,国家的事他们也有权利去发言去参与,当人民失去希望变成绝望的时候,火山爆发一样的愤怒也就指日可待了。

 本人自王荔蕻女士逮捕开始,就深深的感受到本案的复杂背景,感受到了公权力介入本案的影响。有关部门为了给王荔蕻女士定罪确实是下了极大的功夫。但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本人希望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也会按照这一原则,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尽管强权势力可能施加压力使本案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但本人相信,这些案外势力只能改变案件一时的判决结果,但是他们改变不了法律的最终公正判决,法律终将会给王荔蕻女士一个公正的结论。

 综上所述,

 本人再次重申,王荔蕻女士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王荔蕻女士无罪。如果法院判决王荔蕻女士有罪,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更多更尖锐的社会矛盾产生。请法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王荔蕻女士作出无罪宣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历史将会告诉我们,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而法律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不论是公安干警还是法官,如果在履行职权时,当把一个人投入监狱之前,都能以良知坚守正当法律程序,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正义就不再是理想化的口号,而是存在于我们审判的每一个案件之中。这应当成为本案审判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多谢在座的各位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本人再次多谢各位了。

 王荔蕻女士的公民代理人:天理

  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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