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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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14, 2010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于海东含冤至死一案中盟义工采访朱静茹女士的笔录谈话


笔录谈话地点:徐州太阳宾馆.

笔录谈话时间:2010年7月19号早上十点整.

 在场人员: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发言人:陈启棠.助理:苏昌兰和受害人于海东的双亲(朱静茹,于建军).

 问:我是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义工,从网络上看到您发在猫眼看人的贴子,说您儿子含冤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误判死刑,并已执行.对于这一悲惨事件,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全体法律工作者和义工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对您深表同情,为了实现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国策落实和实施,纠正冤假错案的再发生,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将对您儿子的案件进行一系列的追踪报道和相关的法律援助,并帮助您用法律的渠道为儿子翻案,同时你所说的此案内容的真实性应负一切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明白.

 问:您儿子的案件是何时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法官又怎样判决的?原因,疑问在哪里?法院枉法,不公和违法的地方漏洞显现在什么地方?您对本案的判决认定认为怎么样?您慢慢说出来.我们将视您谈话的内容的真实性再确定下一步的行动,多谢您.

 答:(于海东妈妈)说:在2005年一月初,刘磊,康志国,丁浩等人在”猫女吧:玩时.与猫女吧的服务员发生矛盾,第二天刘磊又喊了张涛,巩伟等人喝酒,说昨天晚上在猫女吧被人欺负了,今天喝完酒后再去猫女吧找他们,结果刘磊等人到了猫女吧后与猫女吧内看场子的马义等人打了起来,刘磊和巩伟被马义等人砍伤住院.这两次发生的斗殴我儿子于海东毫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只是在知道刘磊和巩伟住院后去帮助照看他们.这事当时我也知道.

 在2005年二月十四号晚上十一点多,我儿子于海东和他的女朋友杜微已经睡觉了,接了巩伟的电话后要出门,我当时不让他们去,他们两人都说巩伟喊吃饭,我不让他们去,他们不听,一起从家里出去了,到了夜里一点多,我看见他们俩都回来了,我才放下心来,第二天中午我下班回来,听于海东的爸爸说于海东被抓走了,

 后来徐州狮子山派出所警察给我们打电话,我们才知道于海东参与了聚众斗殴并有一人死亡的事,我们立即去派出所,见到了办案人员,我问他们,于海东知道死人的事吗?警察说,不知道,没告诉他们,告诉他们死人了,他们就不会说实话了,于海东,杜微和巩伟被抓时距案发才几个小时,他们当时都不知道死人的事,而且他们三人的口供非常一致,相互印证,杜微说,当时派出所的人告诉她,你们三个人说的都差不多.应该说,这样最早的原始笔录是可信的,可靠的,但是徐州法院非但不采信,置之不理,竟把外逃数月,多次进行串供的刘磊和康志国的谎言口供作为办案的依据,尤其归案最晚的刘磊的谎言孤证竞成了法院审判的唯一依据,作为栽赃陷害于海东的黑材料,这是哪家的王法?

 2.我儿子于海东是在刘磊和巩伟,康志国等人拦截被害人,砍杀被害人以后才到达现场的,这从于海东的口供和上诉书里,巩伟的口供和被害人扬洋,王岩和司机安保俊的证言中完全可以看得出,尤其几个被害人,异口同声的说:是两辆出租车拦截的我们,尤其是扬洋说,当他在跑到马路对面的时候,回头一看,是两辆出租车拦截包围了他所乘坐的车组车,一辆是红色的捷达,一辆是绿色的桑塔纳,而于海东所乘坐的张涛的黑色本田车由于走错了路,这时还不在现场,是最后到达现场的,可是徐州中院和江苏高院枉法裁判,把最后到达现场又不认识任何一个被害人的于海东弄成了指挥者,法院如此移花接木,如此栽赃诬陷,如此徇私枉法,我们是不能容忍的。

  3.这次斗殴是通过手机纠集的,法院如果想确认谁是纠集人只要一查手机通话记录即可,可是在原始卷宗里,在于海东被抓当天的笔录里,公安人员就询问了于海东这些参与者的手机号码,问出了手机号码的公安机关肯定会去调查通话记录,可是这个重要的证据竟一直被藏匿至今,最为荒唐的是,没有手机的于海东竟然被法院弄成了纠集者,我们的律师多次在法庭上要求徐州公检法公布这个通话记录这一重要证据,看看于海东到底是如何纠集人的,纠集了几个人,可是公检法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我们的律师曾带着我去电信公司查这个通话记录,可是电信公司的员工说,公安局沈局长说了,没有他的命令,任何人无权来查通话记录,这样一来,查了记录的公安机关不拿出来,想去查的律师又无权查,藏匿和隐匿证据是犯罪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敢这个证据公布于众?

  4.在致人死亡凶器这个关键问题上,徐州公检法一直在遮遮掩掩,极力回避,从尸体检验报告上看,死者李光锦是被人用单刃尖刀戳死的,谁当晚使用的单刃尖刀昵,从卷宗来看,康志国当晚使用的是匕首,与单刃尖刀相符,而于海东当晚拿的是一把大鱼头刀,还是康志国统一买的,这与致人死亡的凶器不符,再说,于海东的大鱼头刀已经被公安搜走,卷宗里有照片,经过检验,刀上没有沾过血迹,这能证明于海东就是杀人凶手吗?真正的杀人真凶究竟是谁,为什么公检法都不去查,为什么拿于海东当替罪羊,这里有什么黑幕?

 5.在徐州中院和江苏高院的判决书里,非常一致都编造出”刘磊追扬洋,未参与对三被害人砍杀”这一弥天大谎来包庇轻判刘磊,从卷宗里丁浩的几次笔录来看,追扬洋的是丁浩和一个姓王的司机,可是两级法院无视原始卷宗,无视事实,共同篡改真相,更为可怕的是这个弥天大谎竟然在最高院也一路过关,无人戳穿,是谁制造了”刘磊追扬洋,,未参与对三被害人的砍杀”这一惊天骗局?是谁充当了刘磊的保护伞?这一弥天大谎如果不被戳穿,案件真相就永远石沉大海!这是严重的枉法裁判,是司法机关严重的知法犯法,必须受到上级机关的追究和严惩!

 6.江苏高院二审判决书为了配合杀人主犯刘磊的谎言口供给于海东定罪。竟然伪造同案犯巩伟的口供,在判决书第42页伪造了”看见甘姚从右后门拖出一个人戳了好几刀,那个人又爬上车,于海东又把那个人拉下来砍有十几刀.”可是只要把这一段话与判决书第44页王岩的证言一对照,就完全看出了江苏高院是在编造弥天大谎,王岩说到.“其被人从车里拉到地上,几个人对其又踹又砍,后来其不省人事.”,王岩说过他又一次爬进车上,被人又一次拉下来进行砍杀了吗?没有,完全没有,试想一下,一个不醒人事的人怎能又一次爬进汽车里呢?再说了,他就是想跑,也是往远处跑,怎么竟会往汽车里跑呢?江苏高院伪造的巩伟的口供还有.“巩伟还证实在车停后,其听到于海东在问谁叫马义,鲍冬刚?车里人说没有,于海东称就是他们,让大家砍.”并凭这些编造的情节把于海东定为指挥者,这更是离奇的谎言,因为于海东没有与巩伟同坐一辆车,当巩伟乘坐的出租车的车首先到达现场拦截被害人的时候,于海东坐的张涛的私家车还没到现场,这从巩伟的原始笔录里完全可

 以看的出j甚至当被害人扬洋从车里逃跑的时候,于海东都不在现场,这个也可以从判决书第44页扬洋的证词看得出来.再说,于海东根本不认识车里的任何人,如何能在漆黑的雨夜一口说出”就是他们,砍!”这样漏洞百出的话来呢?这些情节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都是江苏高院为了维持原判而杜撰的谎言,然后再用这些谎言和虚假事实给于海东定罪,维持死刑的判决,如此骇人听闻的司法造假和死刑案里的黑幕在我们看来是震惊的,也许在江苏高院法官和院长们看来是习以为常的,是司空见惯的,因为他们用这种方法不知冤杀了多少无辜的生命1

 7.在我儿子被关押直至被杀的近四年间,我们没有与孩子见过一次面,更没有和孩子说过一句话,当二审开庭时,我们一家人远远的看见于海东带着脚镣手铐出庭,我们无法走近前看孩子一眼,当于海东八十多岁的爷爷向法院人员提出想看看孩子时,遭到了拒绝.失去了与孩子见最后一眼的机会.到孩子被执行死刑时,我们一家人毫不知情,我们作为父母,与孩子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当别人告诉我们于海东已被杀后,当天11点左右我们找到法院提出想见一见孩子的遗体,可是法院的人只给我们一张去火葬场领取骨灰的领条,我们接着去了火葬场,想见孩子最后一眼,可是不让,让我们第二天再去领取骨灰,这说明当时孩子的遗体还没有火化,为什么不让我们见一眼自己的孩子,为什么连尸体也不让我们见?其中有什么黑幕?是不是孩子身上什么器官被他们挖走了?

 我们就于海东一个孩子,他犯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这个惩处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用超出事实以外的伪造和虚构的情节来给我的孩子定罪量刑,我们是绝不会容忍的,尽管我们的孩子已经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已经秘密杀害,尽管我们每天肝肠寸短,悲痛欲绝,但是我们绝不会停止追寻案件真相,我们会坚持到到真相大白,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问:好了,对于您孩子的冤情,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视日后我们义工的调查结果,将对您孩子冤死一案给您一个相关的法律意见,同时不排除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和您一起,将这个案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个案,帮您向有关方面进行申诉.要求重审等法律行动.您也不用太伤心,我们相信,中央人民政府在胡温”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国策的指导下,有错是必纠的.您要相信政府和国家的法律会还您一个公道的.多谢您.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义工:天理

 受害人于海东的母亲:

 在场证明人:

 2 0 1 0年7月2 0日下午1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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