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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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September 13, 2010

中盟义工天理:答复沈阳维权高工群体的邮件

From: hondorwin@gawab.com
To: chenqitang@hotmail.com
Subject: 求助!恳请代理
Date: Fri, 10 Sep 2010 11:05:27 +0800

给陈启棠律师的求助信

我们是全国企退高工14000余名签名维权高工群体

8月26日,我们一名沈阳的维权高工李伯城,因商务组织50余名退休高工去市府上访,并按《信访条例》派出5名代表和官员会谈,当时接待人员态度尚好,并无任何冲突。哪知夜里李高工即被沈阳区警方从家中强行带走,并取走电脑主机2台,至今已14天未归。

对于这种明显行政违法的沈阳警方行为,我们想提起行政诉讼,不知陈启棠律师您能否代理?

我们的邮件地址:uykecar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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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回邮:

真的不好意思,我不是律师,只是精通法律,为你们维权也是我的义务,我上庭一般都是以公民代理上庭的。我可派一北京的维权律师给你们,我从中帮你们就是了。可否?请答复。

天理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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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orwin@gawab.com

谢谢陈先生!具体聘请谁为代理,我们也正在商量,那能否在聘请前,咨询陈先生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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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hondor tibet (hondorwin@gawab.com)

发送时间: 2010年9月10日 8:55:35
收件人: chenqitang@hotmail.com

谢谢陈先生!具体聘请谁为代理,我们也正在商量,那能否在聘请前,咨询陈先生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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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qitang@hotmail.com

天理回答:

可以,有什么问题的你们尽管提出来,我一一解答。

收件人:hondorwin@gawa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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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hondorwin@gawab.com

收件人:chenqitang@hotmail.com

您好!
有些具体问题能否麻烦您解答呢?

一、起诉对象具体是谁?是公安局还是信访、市政府还是具体官员?

二、诉讼主体又具体是谁?是直接为当事人家属还是以其代理人身份或是群众、团体?是群众该怎么表述?我们的团体不受当局承认,不是注册社团,那能否以团体名义起诉?

三、起诉的具体依据和法条该是什么?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是侵犯公民政治权利?

四,聘请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

还有些具体操作问题,一时还没想到,也望陈先生能帮忙指出、教导。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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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义工天理答:

一、起诉对象具体是谁?是公安局还是信访、市政府还是具体官员?

答:起诉对象具体沈阳区警方。李高工的家属起诉。

因为,此事件是由沈阳区警方产生该行为,故此,在没有实际部门声称承担此责任的时候,由沈阳区警方承担此责任。

二、诉讼主体又具体是谁?是直接为当事人家属还是以其代理人身份

答:诉讼的主体是:诉讼沈阳区警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还是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申张的表述是:若沈阳区警方提不出有力的关于李高工本人的嫌疑触犯相关法律的证据,那么就证明了沈阳区警方触犯相关法律。沈阳区警方必须承担责任和一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当局不承认没有注册的社团,不能以团体名义起诉。

三、起诉的具体依据和法条该是什么?从你提供的情况来说,沈阳区警方触犯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前几年,中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调整,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可见,人身自由权是禁止非法剥夺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有罪的人判处刑罚,其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严厉的、强制性的特征。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才能排除非法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公民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1)、(2)、(3)项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有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无罪错判刑罚已经执行三种情形。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错误拘留,对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的人实行拘留,是拘留的实质性要件,是拘留正确性的根本所在。合法的拘留除了符合实质性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拘留的法定程序要件。无论是违反实质要件还是违反程序要件,都是错误的拘留。但是,属于国家赔偿事由的仅指违反实质要件的错误拘留,即对于无罪的人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虽然违反程序规定的拘留显然是错误的,如没有在24小时内讯问,超过法定期限批准逮捕等,但这种错误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属于司法机关应该纠正的,内部惩戒的范围。

在实践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拘留决定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作出拘留决定并已执行的;

2、公安机关等执行拘留决定的机关执行对象错误的;

3、拘留后在24小时内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的;

4、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报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仍然非法超期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四,聘请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就你所说的案而言,你们应该借助律师的辅助来保护李高工的正当权益。

但聘任律师也当注意一些问题,免得你们聘用的律师不能或者说没能帮到你们,这样,不但把事情搞砸,还误了时间和损失了金钱。

按常理,聘任律师最重要的留神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任律师之前

1 、注意律师事务所取法律事务所的差别.许多人以为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一样的。但实践不然,法律事务所的人不具有律师资历证,而律师事务所则具有。因此,你聘用律师之前一定要看清一下他的律师执业证和有效期。

2 、绝对要找一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基础上是相似于出租车的挂靠大公司一样,找一间大一点的律师事务所,这样起点标准些,对于律师的请求也会高些。

3 、不要相信那些拍胸脯或打包票的律师。如今社会上有许多不负责的律师,为了拿到案件来做,总是在当事人前面拍胸脯或者打包票、或吹水在法院有某某关系,一旦案子的结果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于是就找各类理由来敷衍,说法官歪或者说此案他已经是尽了力呀等等。

4 、不要相信那些具有较高学历以及出名律师。因为一些大牌律师,是否亲身操刀为你办案尚不得而知。你们一定要找有实际经验的、经验丰富的脚踏实地的律师来代理。

二、签委托代理合同时注意

1 、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代理合同而不是律师私人签署,按法律规定,律师必需通过律师事务所对外介入诉讼程序,个人不能与客户签署代理合同。对于此,许多的当事人是不懂的,往往被律师忽悠,取其个人签订了代理合同。所以,你聘用律师时必定要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

2 、签署合同一定要写明白合同到终审结束。要不然。有的律师就不会尽力,到二审时再要你付费用。得不偿失。至于费用,各地的律师收费不规范,您可以在请聘律师之前先做一下了解,并可以少行几间律师事务所作一下对比,并要将支付的律师费用与律师预期工作进一步来权衡,最后才商定。

三、签订代办署理合同后

1 、慎签受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后,律师一般会请求委托人给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此时你须稳重看待,代理权限能够分两类,即普通代理权和特殊受权(非法律术语,它除包含普通代理权外,还包含供认、废弃、变革诉讼恳求,介入法庭调处或者和解等),假如情形特别确切须要授予特地受权,则需写明白特殊受理权限事项,而不能简略的写在“代理权限为”特地受权”。

2 、稳重付款,的确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坚信不移,只需律师要钱,他皆绝不在乎,特殊是对于律师提出的请办案己吃饭和寻人疏通关系等活动用度更是慷慨,往往会倾其一切,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始醒、懊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按规定的合法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用要加以谢绝。

3 、常常与律师接洽:因为律师处理你的案件,你有权要求律师在效劳的每一阶段后向你汇报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你也可以随时与律师联络,那样既能够使你随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假如你认为你聘请的律师不尽义务或有违背律师法的行为,你可以提出终止委托合同,并且有权请求退归全部或者部份律师费,并可以向当地司法局进行告发。

但你的案件不同,这个案件就是政府对维权人士的镇压案,若是你在当地请律师,他们是不会尽力的,因为他们属于司法局管的,第年要到司法局年审。所以他们是要听政府的。

我建议你们要请外地的律师,最好请敢说话的律师,公民代理也行。但公民代理前期难于介入。这件案件其实是由政府定性的,只要敢在法庭上将事件的起因后果摆出来,才有获胜的可能。

你的问题,本人已一一尽答了,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认识有限,实在是献丑了。多谢指正。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发言人、义工陈启棠(天理)敬上。

2010-9-13下午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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