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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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September 09, 2010

首发:刑讯逼供 污蔑强奸罪 法官枉法裁判!

来源: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关于:(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案,冤枉师徒5人白天街楼轮奸少女5小时去上课荒谬绝伦的调查报告 [副题:福清司法惊魂:遭五人轮奸后的受害人仍然是处女]

 据福清市公安局及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认定:2005年4月3日中午,张述玲和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陈榕(女)在福清市海口镇某理发店策划用安眠药迷倒程某某后进行轮奸,并进行分工,商定由陈友兵负责准备安眠药,由陈榕负责将程某某骗到理发店并引诱其喝下安眠药。4月4日中午,陈榕按计划打电话将程某某骗到理发店,并引诱其喝下由陈友兵注射过“三唑仑”安眠药的牛奶。在程某某昏睡过程中,张述玲和陈友兵、王资龙、王少兴对程某某进行为轮奸。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调查的事实情况是:2005年4月3日早上,张述玲的妹妹与同学陈义回家拿衣服,找不到衣服。张述玲的妈妈就打电话叫申诉人回家,9点左右张述玲就回到家,回家后张述玲就跟陈义一起玩,直到下午5点左右张述玲的妹妹与陈义两人一起回福清市三华学校,张述玲才离开家到村里的小店玩,晚上在堂弟家里睡觉。当天早上张述玲回家后直到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左右才回到理发店。

 第二天中午ll点30分左右,理发店老板陈友兵叫张述玲与其一起到福清市海口镇元载戏院对面的租住处搬家,并从理发店对面的水泥店借来板车,还叫张述玲先洗车,洗完车,吃了中午饭,张述玲就与陈友兵两人一起推板车去搬家。理发店的另两个伙计王少兴、王资龙留在店里。到了租住处,张述玲与陈友兵将板车留在楼下,上楼去整理东西,整理完东西并搬到楼下时张述玲发现板车不见了,然后陈友兵就往理发店方向去找,张述玲就往大桥方向去找,

  张述玲找了一阵找不到就回到理发店,老板陈友兵对张述玲讲板车被水泥店老板拿回去了。陈友兵还讲理发店未办营业执照,下午工商部门要检查,先关门,并叫张述玲、王少兴、王资龙与他一起去搬家,到租住处搬东西时张述玲碰见朋友吴波,就叫吴波帮忙,东西搬到新的租住处时,张述玲与吴波看见张述玲的表妹陈榕(理发店的洗头妹)正和一女孩在她住房门口(老板陈友兵新租住处一楼)聊天,张述玲还到陈榕的房间内拿了二个苹果与吴波一起吃。没过多久,在新租住处的大门口碰见朋友陈建,吴波就与陈建一起去上学,张述玲就又到旧租住处搬东西,老板陈友兵已雇了挂有板车的两轮摩托车在装东西,张述玲就搬忙装车,大约2点15分左右才回到新租住处,在2点35分左右张述玲将东西往楼上搬的过程中,老板陈友兵对张述玲讲莉莉叫张述玲去玩,于是张述玲就与莉莉出去了,直到5点左右才回到新租的住处。陈建也在那里,张述玲就跟陈建聊天,莉莉就回学校。

 陈建告诉张述玲,刚才陈榕跟王少兴、王资龙差一点打起来。张述玲就问那他们去哪里。陈建说回家了。过一会儿,吴波也来了。然后,陈榕从她房间出来,张述玲问陈榕,老板陈友兵去哪里了?张述玲说肚子饿,要找他拿钱买饭吃,陈榕回答说不知道。过一会儿,陈榕突然从三楼叫张述玲,还扔下锁匙和20元钱,说是老板给张述玲买饭吃的。张述玲就叫陈建帮我买饭,张述玲跟吴波在房间等。大约5分钟陈建就买回来饭。5点50分左右陈建就去学校自修。然后张述玲与吴波就一起打游戏,打到晚上7点30分左右,吴波先回家,张述玲到8点左右回理发店。当天晚上,陈榕刚好回家,张述玲与陈建就在陈榕的房间睡觉。

 上述事实有张述玲、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吴波、陈建、陈莉莉的证言可证实。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认为: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张述玲和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陈榕(女)共同强奸被害人程某某证据严重不足,甚至是谎谬的。因为,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张述玲与此同时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陈榕(女)共同强奸被害人程某某的证据主要有王少兴、陈榕、被害人程某某三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或陈述,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诉人构成强奸罪。王少兴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取得,且内容严重虚构,依法应不能作为证据。

 另外,王少兴供称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公安人员对他进行抠打,打得他脑袋剧烈疼痛(脑部曾动过手术),他没办法才在公安人员预先作好的笔录上签字的,笔录内容他没看过。陈友兵也证明王少兴确曾被公安机关殴打,他曾听到王少兴被打得大喊大叫。另外,陈友兵还证实其本人也曾被公安人员殴打,其身上的伤痕及福清市看守所对陈友兵进于的身体检查记录单也可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由此可见,王少兴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均系公安机关采取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不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再有王少兴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内容严重虚假,依法也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王少兴在赶查阶段有罪供述内容虚假有很多方面可证实,如:王少兴称陈友兵将安眠药注射入针管后,他看见针管里有蓝色液体。但事实上安眠药溶解后是无色无味的,注射入针管后的液体根本不可能是蓝色的。王少兴称陈友兵曾到药店买安眠药,并将安眠药放在理发店的抽屉里。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理发店的抽屉里并没查到安眠药,而且也无药店售药人员证实陈友兵曾到药店买过安眠药。王少兴称他与陈友兵在作案后都曾在现场射精,但次日公安人员射现场勘验时,并没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加上陈榕的供述内容严重虚假,依法也不应作为证据使用。陈榕的供述内容虚假也有很多方面可证实,如①陈榕称陈友兵将安眠药注射入针管后,也看见针管里有蓝色液体。但事实上安眠药溶解后是无色无味的,注射入针管后的液体根本不可能是蓝色的。

 最后的一个被害人程某某的证言同样严重虚假,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被害人程某某的证言同样虚假亦有多方面可证实,如:被害人程雪琴称她曾看见被告人东友兵进房间并对其进行奸污,但从被告人王少兴与陈榕的供述来看(假设两人供述属实),陈友兵进入房间时程雪琴已经睡着了根本不可能清楚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事,另外依案卷证据更映来看当时程雪琴是喝了含有六粒安眠药的牛奶将近一个小时,从药力作用来看,程雪琴不具备清醒的可能。

 综上所述,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调查后认为:

 王少兴、陈榕的庭前供述及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内容严重虚假,有的还是刑讯逼共手段取得,均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存在大量有力的证据可证实申诉人不构成强奸罪。所谓的同案人陈友兵、王少兴、王资龙均称他们没有强奸被害人。

 被害人程某某的处女膜结查结论并无反映其处女膜有破裂。被害人程某某共作过三次身体检查,时间分别为2005年4月5日、4月6日、4月12日。4日6日、4月12日两次均是被害人私自到医院作的检查,无经公安机关委托,不符合法律觇定程序,依法应不作为证据使用。而4月5日这次是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即时委托福青市海口医院所作的身体检查,依法应作为证据使用,该次检查并无反映被害人处女膜破裂。

 从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勘验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两盒旺仔牛奶空盒,从本案证据来看,该两盒旺仔牛奶空盒应就是被告人给被害人喝的注射过安眠药的牛奶空盒,那么该两盒空牛奶盒经技术检测应可检测出安眠药成分,但该两盒空牛奶盒经检测并无检出含有安眠药成分。

 据被告人王少兴庭前供称他与被告人陈友兵在作案后都曾在现场射精,如果王少兴供述属实的话,在次日公安人员到现场勘验时,应可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在现场并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被告人王少兴与陈榕都供称被告人陈友兵曾到药店买安眠药,并将安眠药放在理发店的抽屉里。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理发店的抽屉里并没查到安眠药,而且也无药店售药人员证明陈友兵曾到药店买过安眠药。

 从以上调查的结论来看,中国公民维权联盟的法律工作者认为: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存在大量无罪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少量虚假的、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认定申诉人构成强奸罪,并对申诉人作出批准逮捕以及判刑的决定,是错误的。一个稳定的社会,应该在各阶层之间提供一条可兹升降的公平管道,给底层以信心。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希望福建司法当局立即开展对(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该案的调查和纠正此案的错误判决,恢复案件五受冤人的名誉,赔偿五受冤人的精神损失,迅速回到依法办案的正确道路上来。并吸取这案件的教训,杜绝以后再出现同类事件的发生。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天理

 2010-9-7

 此呈: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公安局

申诉人:陈吓花(陈友兵的父亲)

申诉人:陈金姐(王少兴的母亲)

申诉人:王明安(王资龙的父亲)

申诉人:王小华(张述玲的母亲)

   代理人: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法援义工:陈启棠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身份证号码:4406011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922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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