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天理近照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论坛

Followers

Saturday, October 13, 2007

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梁伟棠《不准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出上诉!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您们好:

本人是南海区三山所谓“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当事人梁伟棠母亲的委托人,委托参与当事人梁伟棠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的办理。关于梁伟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是否有事实和以什么法律来处理梁伟棠的问题,相信检察院的人员都已经非常清楚,这里不需要再作论述。现本人就梁伟棠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被驳回的情况下,仍不惜花费巨大的精力提出这个问题,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陈述。

首先,本人之所以提出此案的陈述,是希望获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给出一个有理有据、是非分明、客观公正的说法。大家知道,走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是代表一个国家公权力和公信力的调查、审理和裁判机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如《不准取保候审决定书》,最后盖的是有着庄严的国徽的鲜红大印。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我们也知道,我们处在一个伟大的和谐稳定、而且是一个“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国家,我们实行的是伟大的有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我们还有一个伟大的党来领导,我们的检察院是伟大的人民的法治机关。在如此伟大的社会制度和司法绝对公正的环境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更有理由企盼:我们的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是完全能够分清是非、依据事实和法律给我们一个清楚的说法,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行为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什么行为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然而,遗憾的是,本人的当事人梁伟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人代其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五十一条精神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却使本人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我非常糊涂。该《不准取保候审决定书》似乎是说明本人的当事人梁伟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案件“重大”。然而,让本人看不懂的是,按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本人的当事人梁伟棠只适用于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来处罚,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准取保候审决定书》来看,本人却看不出我的当事人还有什么大罪在身。

那么本人再看看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准取保候审决定书》所说“经本院审查,(梁伟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不准取保候审。那么,关押梁伟棠十个月之久到底是什么罪?至今梁伟棠年迈的母亲也得不到任何的结论,人民检察院违法将梁伟棠关押到今十个月没有任何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本人认为: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准取保候审决定书》最主要的矛盾就在这里。如果梁伟棠真的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他所承担的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来处罚。如果本人的理由合理,那么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五十一条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的请求就应该获得支持。若是本人的当事人梁伟棠不是涉嫌犯这款罪,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本应就回复该项申请的时候说清楚,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来。

综上所述;

如果“法理不分”,“糊里糊涂”认可,人民检察院不“有错必究,知错必改”的,我觉得人民检察院对不起司法的公正,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庄严的国徽,对不起法律的尊严,也对不起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当事人。更对不起我们对我们伟大的祖国、伟大的党、伟大的人民和伟大的法律的热爱!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本人之所以要提出上诉,也就是要检验我们的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是否能够真正地做到“司法为民”,是否能够真正地履行“三个代表”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是写入党章的伟大思想。“司法为民”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调的要求和口号。“三个代表”也好,“司法为民”也好,都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真正的企盼。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寄希望于法律。而且我们的尊敬的司法机关不仅要履行“三个代表”,而且还不断强调“司法为民”,那么,我们就给司法机关一个“为民立功”的机会。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我之所以要提出上诉,是想让这些案件记载下我们这个时代某些人或者单位的无耻以及某些极不正常的事实。我们知道,检察院的案卷是要永久保存下去的。这就必然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研究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提供了珍贵的史料。而且也必将记录下我们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和办案水准。如果某些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执法,是非不分,甚至玩弄法律,那么这些资料就必将记录下某些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的无耻!总之,不是我下地狱,就必然有其他人下地狱,我们期待着。虽然争取正义和公平的道路充满曲折和艰难,但总必须有人为之努力并付出代价。这样,我们才无愧于我们这个时代,无愧于我们的子孙后代!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伟大的毛主席曾经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虽然作为弱小的老百姓,实在有点不自量力,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某些机关无视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随心所欲,以为老百姓不能把他们怎么样,自以为多么的尊贵?但请不要忘记,毛主席还曾经写过:“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老百姓真的较起真来,他们将不屈不挠,不畏强权,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历史将会告诉我们,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而法律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如果在履行职权时,在把一个人投入监狱之前,都能以良知坚守正当法律程序,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漠视和偏见,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正义就不再是理想化的口号,而是存在于我们办案的每一个过案件之中。因为,我们相信,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还有人良知尚未泯灭,他们会不屈不挠,不畏强权,他们是这个时代真正的英雄。这就是本人再次请求答复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尊敬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人再次重申,梁伟棠是无辜的。如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梁伟棠有罪,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更多更尖锐的社会矛盾产生。对此,本人被迫无奈只好再次求助共产党的人民检察院,请人民检察院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更加请你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希望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领导认真考虑,秉公执法,依法做出公正的批准对梁伟棠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的处理。

上诉人:林谏容(梁伟棠母亲)

委托人:陈启棠

2007-10-2

No comments:

Blog Arch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