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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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anuary 31, 2007

天理短评:到底是谁“极不严肃”!

文/天理

  今天,在《爱琴海》被野蛮非法封杀后的第十七天,终于看到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处出来说话了,(真假本人可不知)封杀《爱琴海》是“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内,凡是没有登载新闻资质的网站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并且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都是违法、违规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违规后果。”在下就当它是官方的理由吧!

  首先:俺天理先问一下浙江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处三个问题。

一、浙江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那条法律来所谓“停止《爱琴海》网站的接入服务”?请回答!

二、什么叫“传播有害信息”?那些是属于“有害信息”?请回答!

三、“没有登载新闻资质的网站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那条法律条款?请回答!

  浙江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处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5条来停止《爱琴海》网站的接入服务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只要有ICP(营运)证,任何一个网站都是合法的,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知情权!新闻信息与人民休戚相关,《宪法》是保证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书。人民最需要的就是《宪法》,而不是所谓的《规定》!因为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中国政府制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是违法的,该《规定》绕过《宪法》和其它有关的基本法律,通过所谓的部门规章来控制和垄断公民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言论表达,这不仅严重违背了现行的《宪法》和其它有关的基本法律,也构成了对公民言论表达权的侵害和剥夺。这是“极不严肃”的!

  宪政学者陈永苗先生早几天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款违反《行政许可法》。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能设定许可和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9月25日发布,属于行政规章,要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不得设立审批。也就是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款是非法之法,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这是“极不严肃”的!

  《爱琴海》论坛因言给封,不仅没有标准。全是靠人治的《规定》,只凭由一个管理者或者是一个部门根据网民的言论来封坛,那还有《宪法》吗?网上发言活动的群体,往往是一个国家最活跃的人,也就是政治上、思想上最不稳定的群体。这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是能否取得网民的理解和拥护,更加关系到当前国内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能否顺利进行。基于根据违宪的《规定》来封杀《爱琴海》论坛,有关部门的管理者不感到可耻吗?这难道说是寻求稳定的做法?而且在当今信息时代,对信息的掌握影响到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信息的封锁还导致人们决策的错误,害己害人!今天的社会的发展信息自由是最关键的,封锁互联网信息是一个非常愚蠢的做法,从《宪法》的角度来讲是站不住脚的。封杀《爱琴海》论坛只是专制独政权拒绝变革的一种恐惧的自我保护措施。对中国社会的稳定更加是没有好处,这是“极不严肃”的!

  再者,中国政府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明文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它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之自由”。(第十九条)。显然,浙江省新闻办以“不良信息”来关闭《爱琴海》是公然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条款开了一个恶行。对浙江省新闻办这样的行为国家不加以制止,中国政府还有什么信义保障?岂不给它国耻笑?这是“极不严肃”的!

  对浙江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络处这种公然对抗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所作所为,《爱琴海》众多网友已成立了“爱琴海事件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准备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或者通过起诉官方非法行政行为,否定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而为以《爱琴海》网站为代表的众多大陆民间网站争取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还我爱琴海!还我网络自由!

2006.3.26.

附:

关于要求取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建议书 (草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国务院提出审查《规定》的建议。

  要求审查事项:

  《规定》是否属于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二款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部门规章。

  事实与理由:
  首先,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的权利,从而,言论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

  据此,公民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对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恰恰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属于公共空间的互联网上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言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形式,也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应受到任何非法的预先限制和阻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规定》的第二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第五条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囊括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并须相应的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或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第六、七、八、十、十一、十二条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规定行政上的资格限定。第十六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的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非新闻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按照《规定》的以上条款,开放、自由和公共的互联网空间将通过强制组织单位化、资格审查认定和信息官方化而变成政府垄断的行政发布空间,公民通过互联网自主发表(政治)言论将变得不可能,事实上等于用行政手段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对此制定行政法规。按此精神,国务院的下属部办更没有权力对此制定行政规章。

  其次,《规定》第十九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十一项内容。第二十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第二十三条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第二十七条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所列出项目中的相当部分涉及刑事犯罪,其余部分概念模糊,无法在法律上确认。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对此制定行政法规。按此可得,国务院的下属部办更没有权力对此制定行政规章。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规定》无权制定与犯罪和刑罚有关的条款,也无权认定相应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更无权根据自己的相应认定进行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应条款表明国务院有关部办正试图用行政取代和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部办制定的《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并超越权限,因此,《规定》是不适当的,应予取消。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国务院提出要求:要求国务院审查取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上要求,请审查。

  此致

《爱琴海》事件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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