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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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anuary 28, 2007

小思怡的死!成都警察罪无可恕

文/天理

  刚才在凯迪网络看到一帖,是“江海寄余生”网友转帖的《何罪之有?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申冤》,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1003029&page=1看到这帖有人想为成都警察开脱,俺天理本来是潜了水的人,也不得不上来说几句,让人们认识一下成都警察的丑恶面目,也给想为小思怡一案想翻案的人当头给他一棒!

  俺简单说一下成都李思怡的案情。根据警方、检察院、法院的事后调查显示,案情极为简单:6月4日,李桂芳的两个朋友邀她一起吃午饭。她带上孩子,4个人一起吃了午饭。这是李思怡吃的最后一顿饭。此时大约是上午11时。吃饭时3个大人商定去金堂县“找些钱”。之后,李桂芳先把孩子送回家。那几天李思怡正在生病,上午还到医院打过针,回家后躺在床上很快就睡着了。李桂芳用一条绿毛线绳拴住了主卧室的门,然后锁上房门出去了。此时是下午1点多钟。到了金堂县后,李桂芳独自去了一家超市。她在超市偷了两瓶洗发水,保安向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黄小兵赶到超市把李桂芳带回派出所。

  凭着警察的职业嗅觉,黄小兵看出李桂芳是吸毒人员,提出要作尿检。黄小兵为此请示副所长王新,得到批准。尿检结果呈阳性。在第一份笔录中,记录着李桂芳告诉黄小兵,家里只有一个小女孩,无人照看。黄小兵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尿检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对其实行强制戒毒。王新再次批准。此时是6月4日下午5时左右。黄小兵也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女孩。黄小兵还向团结村派出所核实了李桂芳的情况。这是团结村派出所接到的与此案有关的第一个电话,接电话的是在这里实习的成都市警察学校在校学生穆羽。王新又请示当时金堂县公安局的值班领导吴仕见。王新给吴仕见的请示报告里写明了李桂芳家里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孩,但吴仕见仍然批准了对李桂芳强制戒毒。这样对李桂芳强制戒毒的手续就齐全了。

  晚上22时左右,城郊派出所出动两辆警车押送李桂芳和另一名姓刘的吸毒人员去成都的戒毒所。李桂芳在第一辆警车上,王新做驾驶员。据李桂芳自己陈述,她拉住车门不肯上车,哀求王新让她先回家安顿孩子。上车后,她仍不断地请求路过青白江时让她回一下家,把孩子安顿好了再跟他们走。她还请求王新给她二姐打个电话,请她帮助照顾一下孩子。但是,尽管李桂芳不断重复她的请求,就是没人理睬。

  从金堂县到成都,青白江是必经之路。李桂芳对这条路很熟。当她发现车已经过了青白江时,开始用头连续猛撞车门。在这种情况下,王新终于同意给打电话。李桂芳告诉了王新她姐姐家里的电话号码。王新让同车的卢晓辉给李桂芳姐姐打电话。卢晓辉打通了电话,但是没人接。王新又让卢晓辉查到了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电话。这个电话也打通了,接电话的又是穆羽。此时是6月4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这也是团结村派出所接到的第二个与此案有关的电话。根据派出所的值班记录和电信局的记录,法庭确认了这次电话。

  团结村派出所两次接到城郊派出所打来的电话,他们知道李桂芳被强制戒毒,也知道李桂芳家里的情况,而团结村派出所距离李桂芳二姐家不足200米,距离李桂芳家也仅仅一个街区,但是他们什么也没有做。在戒毒所办理完各种手续之后已是6月5日凌晨。在王新离开戒毒所之前,李桂芳再次请求王新落实孩子的事情。王新说已经告诉团结村派出所了。随后,王新等人返回金堂县,再次路过青白江时,同样没有停车。

  第二天上午,黄小兵值班。上午9时左右,王新、卢晓辉让黄小兵再与团结村派出所联系,黄小兵回答说联系了。据黄小兵说,他给团结村派出所打了电话。但是团结村派出所不承认,电信局也查不到这个电话的记录。按法律规定,黄小兵应该在三日之内将《强制戒毒通知书》送达李桂芳的家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但是黄小兵没有送。事发之后,人们发现,这3份通知书还躺在他办公桌的抽屉里。

  从6月5日上午直到6月21日傍晚,无论是金堂县城郊派出所,还是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都无人再过问这件事。就这样,从6月4日中午到6月21日傍晚,三岁的李思怡一个人被锁在家里。6月21日傍晚,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西路65号院一幢的居民和往常一样在院里聊天、打麻将。几天来他们一直闻到一股奇怪的“臭味”,令人难以忍受,于是,他们开始寻找来源。找了许久,终于发现“臭味”来自三单元一楼25号。这里住着一名吸毒的单身母亲李桂芳和她三岁的女儿李思怡。他们想起已经有好长时间没有见到这母女二人了,于是立即向家委会主任反映情况。家委会主任赶到现场,感觉事态不妙,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从阳台进入厨房,再经厨房进入客厅。进入客厅后,民警发现主卧室的木门的明锁扣被绿色毛线绳拴着。民警将主卧室门上拴锁扣的毛线解开,接着民警试着推主卧室的门,感觉到有阻力,推开一半,发现门后有一具小女孩的尸体。随后进行的尸表检验显示,死者“头发已大部分脱落……尸体高度腐败,腹部及四肢皮革样化,头面部、颈部及会阴部有大量蝇蛆附着……”,解剖检验也排除了李思怡因暴力打击致死和因中毒致死的可能性,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一致推断李思怡死于饥渴。人们发现,门上有她的手抓过的痕迹,她的指甲有不同程度损伤,所有的柜子都有被翻找过的痕迹。她可能晚上受到惊吓曾经躲进衣柜。通过地上的痕迹,屎尿被小心地放在卫生纸里的状态看,这个小女孩一直在求生,并慢慢死去。

  在一个酒足饭饱的幸福时代,三岁的李思怡被活活饿死了。十七天,整整十七天啊,在这个人满为患的世界里陪伴她的只有孤独,在这个霓虹灯照亮的不夜之城里投向她的只有黑暗,在这个酒饱饭足的幸福时代里她却被活活饿死了。这条幼小的生命是死于一种制度深处的冷,死于人心深处的冷,死于人们那已经麻木的灵魂。罪魁祸首就是黄小兵和王新!现在,有人要为王新翻案!好!好得很!俺天理就帮他翻一翻。

  原文称:“我坚持认为,王新没有罪!王新站在被告席上,本身就是我们广大公安干警的耻辱,是我们公安群体无能的体现,是公安地位严重下降的反映”。

  评:王新一定要站在被告席上!因为:王新是这案件的直截管理人,是办案警察的顶头上司,王新不负这个责任谁负责任?在现代文明国家,从警察权的内容本身来说就受到了立法严格的限制。你既然将监管人强制了人身自由,作为强制的一方派出所有权利更加有义务来安排处理李桂芳的监护人的生命和李桂芳的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警察权行使具有一定的边界,即应当遵守警察公共原则是指这就是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

  原文称:“幼女是无辜的。对于她的死我也觉得非常痛心,这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悲剧。然而悲剧已经发生,究竟谁应该为这个悲剧负责?是谁在真正意义上造成了这个悲剧?我认为现实的结果和解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客观,是一种掩盖事件本质的以“人性化”为虚假表面的误导,最终为真正应该负责的人或部门解脱了罪责,而我们的民警又变成的枪口上的炮灰,成为了我们社会不合理体制的替死鬼!“

  评:王新站在被告席上是“最终为真正应该负责的人或部门解脱了罪责”,好!王新你就说一说,该那个部门负这责任?该那个人要负这个责任?“我们的民警又变成的枪口上的炮灰,成为了我们社会不合理体制的替死鬼!”这句,你王新可说了真心话了!这事件,就是现时这国家体制和制度才会出现这李思怡被活活饿死的事情!

  原文称:我们的民警有没有错?有!有在具体办案的民警没有按照程序及时把通知书发出去,有在李桂芳户籍所属派出所没有把如此重要的信息按照要求具体处理!但是王新呢?他最多只是对办案民警没有及时发出通知书的行为负领导责任,“犯罪”两字,如何挂得上去?

  评:民警没有按照程序及时把通知书发出去,李桂芳户籍所属派出所没有把如此重要的信息按照要求具体处理,那你王新就可以推卸任何责任了?“李桂芳拉住车门不肯上车,哀求王新让她先回家安顿孩子。上车后,她仍不断地请求路过青白江时让她回一下家,把孩子安顿好了再跟他们走。她还请求王新给她二姐打个电话,请她帮助照顾一下孩子。但是,尽管李桂芳不断重复她的请求,就是没人理睬。” 王新所长,这段话你可自圆其说?这可是根据警方、检察院、法院的事后调查的结果!也不容你抵赖!这不是故意“犯罪”那又是什么?

  原文称:从整个事件的过程看,王新已经完全履行了一个基层执法民警的应尽职责。幼女的母亲李桂芳本身因为偷盗行为嫌疑被抓获,又因尿检发现系一吸毒者。对于这样的人,坚持打击处理,他们没有错,而且完全是履行一个民警的职责。反之,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放任他人继续犯罪,才是真正的公安的失职。至于家中有三岁幼女,毕竟不是在自己的辖区,况且他已经设法同家属联系了,没有联系上并非王新主观上的故意。同时他也已经将情况通知了幼女母亲户籍地当地派出所,后继工作应由当地派出所完成。王新有什么责任呢?“家属通知书”未发,系下属民警的工作失误。王新充其量也只负有领导责任。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救助嫌疑人家属究竟是警察的职责还是义务问题激烈辩论,控方居然用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文作为认定这是警察的应尽职责的依据,这算是什么依据?这是我们党的最高要求,怎么可以作为警察具体职责的法律依据呢?

  评:王新你履行了什么职责了?李桂芳因为偷盗行为被抓获,这你按法律条文处理她没错,但是,现在判你是“玩忽职守”罪,当时在法庭法官就问过你,在送李桂芳去强制戒毒所的途中就要经过青白江,你为什么没有亲自或者派人去核实?你王新表示当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强制戒毒所要求他们在11点前把人送到,没去与时间过于紧张有关。公诉人再三追问:“如果去的时候时间不够,为什么回来的时候还不去核实?而且当时卢某还提醒过你。”你当时敢解释原因么?你王新到底履行了你这个当所长的什么职责了?这就是对人民的生命极端的不负责任,将人命当儿戏,根本上丧失了一个人的起码的良心!

  其它的,驳这人渣也没用,俺就来个综合评论吧!

  我们已经习惯于在强权恶警在自己的面前胡作非为而无动于衷,这不是不愿而是不能。特别是,当被恶警侵犯的人不是自己的时候,我们会显得更加冷漠!报刊杂志上常有这样的事例刊登。但是,从李思怡事件来看这种冷漠不是中国网民的本性。李思怡事件,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大量分析、报道、评论和纪念诗文。网民的文字倾诉着哀伤、也流淌泪水、更加燃烧着怒火、发出惊天的毒咒。从网民的呼唤中,俺看到的是希望,因为网上充满了温情和正义,最真挚的情感、最美丽的文字,也为我们带来一个温暖明亮的世界。

  因此,从小思怡一案中,警察是否得到应有的遣责,这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历史上无制约的警察权,如希特勒法西斯的宪兵和斯大林时期的克格勃,都是恐怖的代名词。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李思怡这事件中,我们看到警察在处理案件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和不作为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
  诚然,人活著就有碰碰绊绊,别的国家警察也不是不会出事。稍有良知的人都知道一个群体之中有好也有坏,也必定会有害群之马,这是不争的事实。谁也不能在人家悲不欲生的情景下还落井下石,那些只是极个别狼心狗肺的人,再说人家亲人都死了,悲不欲生,谁不同情,谁不怜悯?但是,在我们的身边,他们明知那些事情可做那些事情不能做!明明是警察丧尽天良,明明是人祸,那些狼心狗肺的人偏偏说成是不是他们的过错,荒谬!这分明就是将责任推开,且不说揭露了它的背景原因---制度的腐败!(成都火车站数十警察)哪里是还能说是极个别?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制度监督,警察们缺乏职业操守的大环境里,各地警方报喜不报忧是极为普遍的事。从有人为王新翻案这事件,看看中国的警察的德性是什么呢?是贪?是撒谎?是腐败?还是不负责任?

  最后,用网友的一段评论结束这文章!“对于李思怡之死,任何繁琐的论证都是愚蠢无良的,是国家及其精神杀害了她。国家又一次凯旋了。李思怡之死把偶的心灵逼迫到一个忍无可忍的境地。偶在这闷热的黑夜里向挂在夜空的那具小尸体发誓:小思怡,偶一定接你回家。李思怡之死开辟了一个时代。李思怡之死必须开辟一个新时代。让我们感同深受的挣扎在今夜,在明晨坚定地跟从!”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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