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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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03, 2011

要杀人 请到云南来!

作者:钢猫

真的是难以置信!在云南高院院长许前飞的默许下,身负两条人命的畜生李昌奎“免死”了。这判决真他妈的丧尽天良!贪赃枉法的法官更加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人民的权益甚至连起码的生命权也介不到保护。其所谓的“自首”不是“免死”的理由!云南这个案判得比南京彭宇案更离奇、更荒唐!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加入调查!

慎杀?没看出。温州绑架案凶犯杀害一名女警察的3名罪犯,全部被处决。在本案中,受害者是底层平民,这才是关键。当局为了在国际上显示人权,无辜的平民受害者是随时可以给牺牲的。大家知道,没有网民的坚持,灭绝人性的药家鑫很可能逃脱应得的惩罚。

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及后来的“容留卖淫案”,没有抓到一次现行,一审以伪证定案,二审却维持原判,至今没有纠正。有网友比喻,若是在中国的云南假如杀掉主办此案的两个法官,再去自首,能不判死刑吗?而且杀这两法官的理由似乎很“正当”。两坏法官严重不公,导致人民生命安全,令人民得不到保障,让人民时刻生活在惊恐之中!

最高法的“少杀慎杀”,主要是指对那些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但对那些社会影响极大的恶劣罪犯不存在少杀慎杀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中国死刑有非议并不影响中国死刑的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是奸杀一个女警,或杀一个警察早枪毙了,自首都没用。云南省高院的法官们要么是一群无知的法盲,要么是受到了什么非法的影响,否则,怎么会连刑法的基本原则及量刑原则都能滥用呢?

想杀,几句形容词,手段极其残忍,十分恶劣不该判死刑的也杀掉了。不想杀,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该杀的判个死缓。云南这个案例已经严重伤害社会底层人民的心,激起人民的义愤。其恶果将会是令中国的社会治安更加严峻和不安。少数贪赃枉法的法官更加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人民的权益甚至连起码的生命权也得不到保护。

要知道,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的适用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社会危害的影响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长期司法审判实践,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罪行极其严重,主要看其手段是否特别残忍,情节是否特别恶劣,后果是否特严重,社会危害是否极大。如果说达到了这样的一个量刑标准话,就应当对其适用死刑。像李昌奎这样连奸带杀,居然连三岁孩子都不放过的,这样的恶魔不杀,那该杀谁?

根据通常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上述的“也可以”可理解为“应当”,也就是本案一审判决书中所说的:“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且,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后畏罪潜逃,而后因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

因此,本案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而二审云南省高院的判决改判不仅于法于情于理站不住脚,更无任何我国现行法律依据可供佐证。坚决支持申请最高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还法律一个公正,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被害人家人一个安慰,以法律的公平正义告慰已死去的两条无辜鲜活的生命。

2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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