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时评

以我手写我心,用我们的公民权利,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作者天理政论作家、时事评论员和维权志愿者。天理真名叫陈启棠,男,广东省佛山市人。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在全世界各大网站上用的网名ID叫“天理”。自1998年上网以来,曾任多个论社区的版主、编辑、总编辑、管理员和区长。被称为“最富有批判精神的民主斗士”,是深青首届“十大杰出网络写作者”之一。天理志愿:在自己选择良知的同时,也同时唤醒和激励更多人加入到这正义的行动中来。天理近年在社会发生的一切有影响的灾难事件中写下大量的评论文章,特别是一系列震惊中外的的维权事件中,挺身而出,无私无畏,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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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February 17, 2007

面对冤魂 俺还能说什么?

文/天理

今天看到一报道,说是18年前湖南麻阳发生一宗碎尸案,失踪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该县高村乡马兰村村民滕兴善被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继而被判处死刑。疑犯当年被执行枪决还在喊冤!当年申诉了该案的疑点,有百人签名请求湖南省高院枪下留人,但是,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然而,认定为被害人的“她”根本就没死!当年的被害人却至今仍然活着!

俺天理还能说什么?俺天理还能指望什么?法律虽然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当法律成为某种意识形态来作为工具使用时(如过去的一打三反),一些官员们就不会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了。在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的时间来说,就是反映了当时的某一事件而成了一团“乱麻”的时候,这就在看哪一法律条文符合上头领导们的意愿,哪一条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工具”充当“快刀”了,尽管案中的疑点或许与上头这个意见不合,但是,滕兴善一案过分明显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却是残酷的现实,原来法律也不过如此。

俺天理认为,法院是根据什么法律来终审裁定滕兴善死刑?实在是令人费解。在侦查的过程中,嫌疑人有权要求核实有关的案情!是不是又来私刑这一套了?若是这样,俺天理不能不惊叹湖南某些办案法官的“创造性”。同时也让人浮想联翩,办案的法官们为什么会“创造性”地创造理由?放弃法律?这是司法工作者痛彻心底的悲哀,这又何尝不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这更加是公民的悲哀!看到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得这些官民博弈格外的残酷甚至成为灾难而丧命。

这是一起典型的法官把法律当成自己随心所用的工具,而不是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及最庄严的准则加以遵循的事例,也就是要迎取某种政治背景的须要,也就是一些官员心目中“法律是工具”观念的具体体现。有关法律的尊严在现实中给某些有需要的人任意地进行裁剪、取舍,其结果就会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失去其正义的价值,同时也就会使得人们丧失对具体行为的正义追求,社会的公正也就无法实现。所以,执行法律的人必须是道德崇高、甚至无瑕疵的人。对于能当法官的人选的挑剔、尊敬和慎重,以及这些法官在神前的宣誓和对自己行径的慎重就可以看出。湖南某些办案法官是怎样当上法官的?是怎么样来判滕兴善杀人一案的?难度是丧尽良心胡乱一判了事?

记得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靠人民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他认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可从这起审判中,俺天理就不难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多么的脆弱。

所以,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不可谓不多,把种种乱像再说是“法律不健全”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记得前几年,中国几乎一个礼拜就出了一个新法,法律之多已经是世界之最了。可是有法不依也是当今的世界之最。所谓“治乱靠法律”这样的说法,在中国只是说给外人听的!这样继续下去的话,谁谁谁就是下场。尽管人们的努力是为了捍卫法律制度,也完全符合国家的利益,但至少在现阶段,它远远无法与另一股阻挠和迫害文明的力量抗衡。许多轰动全国的案件的赫赫有名的就是舍弃了法律,希望偶然的权力因素介入可能能使问题得到解决,这是国人痛彻心底的悲哀,这又何尝不是法制悲哀?社会的悲哀,人民的悲哀!

在俺天理看来,为能使法律真正在中国实行,起到法治的作用。就一定要有独立于政府以外的监督机制,不但要权威监督,更加是要谕论监督!它要求政府的运行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政府只是有权采取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动,任何行使权力的国家机构,不管是行政、立法还是司法部门都必须在监督之内。吸能是这样戴大盖帽的才能真正秉公执法。因为三尺头上有神明,他们敢骗世人,不敢骗天,不敢骗地,不敢骗良心。滕兴善一案另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建设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这是国人有共同责任,请记着!历史将公正地记录着现在中国正在发生的一切!道德良知必须属于法律人,否则这个国家永远也没有希望。

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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